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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Ⅲ下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研究

发布时间:2018-07-28 07:29
【摘要】: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加强了国际银行业运行与监管的研究,到2010年12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公布《巴塞尔协议Ⅲ》,为今后全球各国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提供了全球统一框架。作为后危机时代的全球银行业监管框架,《巴塞尔协议Ⅲ》继承了传统的银行业监管手段,即以资本充足率监管作为银行监管的主体,同时还采纳了审慎监管指导思想,即必须使得银行的资本能够更客观且全面地对银行所面临的风险予以反映。 中国已于2009年加入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成为27个成员国中的一员,给中国银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机遇也提出了挑战。中国一方面应该逐步满巴塞尔Ⅲ所规定的各项要求,使我国银行业与世界接轨,另一方面应该从我国国情出发,考虑到自身的经济金融发展条件,在巴塞尔Ⅲ的框架下,提出符合中国国情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 本文首先介绍论文选题的意义及背景,研究的主要方法及创新之处,论文的思路与结构。第一章为文献综述,,分别介绍了国内外关于资本充足率监管研究的综述。第二章为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含义及演变历程,阐述了以巴塞尔协议为背景,国际上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的流变与过我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历程。第三章介绍了后危机时代全球银行业监管的体系,包括巴塞尔协议Ⅲ与我国应对后危机时代的监管框架。第四章用模型分析了在巴塞尔Ⅲ下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的效率与风险影响。第五章给出巴Ⅲ下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对策研究,分别给出我国商业银行总体、上市银行及城市商业银行的一些建议。
[Abstract]:After the outbreak of the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risis in 2008, the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strengthened the research on the operation and supervision of international banking. In December 2010, the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published the Basel Accord 鈪

本文编号:2149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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