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资本协议Ⅲ下中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研究
发布时间:2019-09-25 02:52
【摘要】:资本对银行的经营非常重要,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确立了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的核心地位,而2004年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则确定了三大支柱为核心的审慎监管制度。2007年的全球金融危机,使巴塞尔资本协议一直以来坚持的资本充足管理理念受到挑战与质疑。在此情况下,《巴塞尔协议Ⅲ》的颁布,确立了全球统一的银行资本监管新规。在欧美等国宣布推迟巴Ⅲ实施的情况下,中国银监会于2012年6月正式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资本办法》全面引入了国际资本监管的最新要求,其实施将会约束商业银行的粗放式扩张,倒逼银行业务转型,中国银行业可能会面临规模增长减速、资本补充压力等一系列的挑战。 在此背景下,本论文参考国内外学者对资本监管的研究成果,以中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为研究对象,首先对国际资本监管制度即巴塞尔协议和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的发展演变作了系统介绍,分析了《巴塞尔协议Ⅲ》更为严格的资本监管要求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其次,对中国商业银行的资本监管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对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状况进行了分析,通过对上市商业银行相关财务数据统计分析,认为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总体达标情况较好,新的资本办法实施以后,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短期内未受明显影响。另外,从资本管理和监管资本套利两个方面对中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有效性进行实证分析。资本管理方面,以17家上市商业银行为样本,通过建立计量经济模型对2009年至2013年的季度财务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发现,我国上市商业银行没有进行以提高资本充足率为目的、以贷款损失准备为途径的资本管理运作。通过2004年到2012年商业银行次级债发行情况来看,近几年商业银行普遍采取了通过发行次级债来提高附属资本的方式。在监管资本套利方面,利用坐标图,通过对商业银行股东权益/总资产和核心资本充足率的对比分析得出,我国上市商业银行可能存在监管资本套利的可能,表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有效性不足。之后从资本监管套利、资本监管的顺周期性和高杠杆运作三个方面分析了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有效性不足的可能原因。最后,针对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的不足,探索完善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对策,从五个方面提出建议,一是建立资本监管逆周期机制,是完善商业银行的市场约束机制,三是建立多元化资本补充渠道,四是加强表外业务监管,五是建立资本监管的激励机制,通过这五个方面的建议希望能对监管当局以及商业银行自身提供参考。
【学位授予单位】:东北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F832.33
【学位授予单位】:东北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F832.3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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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吴俊;张宗益;徐磊;;资本充足率监管下的银行资本与风险行为——《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实施后的实证分析[J];财经论丛;2008年02期
2 沈庆R,
本文编号:2541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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