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04-05 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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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银行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就是银行通过信托中介间接向企业发放贷款,其具体操作形式是:由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向社会募集资金,然后以商业银行作为单一委托人,将所募集到的理财资金交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将资金以贷款的形式贷给银行指定的企业。该类理财产品的法律关系复杂,无论在法律制度上还是在实际操作中都存在很多风险,例如,安信信托纠纷案中银行和信托公司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就不利于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和金融市场的稳定。因此,明晰银行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的性质,理清相关的法律制度关系,反思现有的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对于下一步推进银信合作类理财产品的健康发展,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应对混业经营的趋势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银行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在立法和具体操作上存在很多的风险,究其根本原因,则是该理财产品法律性质的模糊造成该业务参与各方对各自权利义务界定不明,经营活动中各方对权责理解与落实的偏差,特别是分业经营的立法背景和机构监管的弊端,让该类理财产品的相关法律规定不协调甚至相互冲突,监管方面有的重复监管有的却存在监管空白。因此,监管当局、银行和信托公司各方应从各自的视角出发,积极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在从严监管的条件下,国家可以允许银行适当地开展信托业务,不再借委托之名行信托之实;或者允许信托公司在严格监管下适当开展公募集资,为信托业的公平发展创造条件;同时监管机构应当制定各种理财产品的操作规程,让法律法规更具有操作性。 为了更好地促进银信合作类理财产品的发展,从宏观制度层面应当加强金融立法和金融监管,更新立法和监管理念,协调法律制度,鼓励金融创新;在微观操作层面应当建立合理的风险控制体系,完善信息披露和受益人大会制度,加强各金融企业的内控自律机制;还应当在发行银行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的过程中积极开展混业经营试点,以适应金融业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银行 信托 贷款类理财产品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9
【分类号】:D922.281;F832.4
【目录】:
- 摘要5-6
- ABSTRACT6-11
- 第1章 绪 论11-15
- 1.1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11-12
- 1.2 文献综述12-13
- 1.3 研究的基本思路和方法13-15
- 1.3.1 研究的基本思路13-14
- 1.3.2 研究方法14-15
- 第2章 安信信托案引出的法律问题15-20
- 2.1 安信信托案简介15-16
- 2.2 本案的争议焦点及法律分析16-19
- 2.2.1 本案原告资格的问题16-17
- 2.2.2 积极信托还是消极信托的判定17-18
- 2.2.3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与“银行理财计划”的产品划分问题18
- 2.2.4 信托财产的范围认定及损失的赔偿问题18-19
- 2.3 本案的困惑19-20
- 第3章 银行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及相关概念的辨析20-27
- 3.1 银行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的认定20-22
- 3.1.1 银行理财产品的类型20-21
- 3.1.2 银行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的含义21
- 3.1.3 银行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的发展趋势21-22
- 3.2 银行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中相关概念辨析22-27
- 3.2.1 信托与委托的区别22-25
- 3.2.3 信托贷款与银行贷款的区别25-27
- 第4章 银行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的法律关系分析27-32
- 4.1 投资人与银行的委托关系27-29
- 4.1.1 投资人的义务27
- 4.1.2 银行的义务27-28
- 4.1.3 投资者、银行与第三人的关系28-29
- 4.2 银行与信托公司的信托关系29-30
- 4.2.1 银行的权利和义务29-30
- 4.2.2 信托公司的权利和义务30
- 4.3 信托公司和借款人的借款合同关系30-31
- 4.3.1 信托公司的权利和义务31
- 4.3.2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31
- 4.4 其他法律关系31-32
- 第5章 银行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中存在的法律风险32-40
- 5.1 银行和信托类法律规定不一致32-35
- 5.1.1 银行理财规定不系统32-33
- 5.1.2 信托法律规定的缺位33-35
- 5.2 银行理财计划和信托贷款计划不匹配致操作风险加大35-36
- 5.2.1 合同成立问题35
- 5.2.2 存续期间问题35-36
- 5.2.3 提前终止问题36
- 5.3 产品设计不规范容易产生责任推诿36-37
- 5.3.1 风险提示难充分36-37
- 5.3.2 银行的责任不明确37
- 5.4 信息批露不及时充分使投资者利益缺乏保护37-38
- 5.4.1 信息批露不能及时37-38
- 5.4.2 信息批露难以充分38
- 5.5 销售人员素质不高使潜在风险增加38-40
- 5.5.1 不实宣传38-39
- 5.5.2 挪用资金39-40
- 第6章 完善银行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法律规范的建议40-46
- 6.1 健全金融法律体系40-42
- 6.1.1 在分业体制下允许银行开展个别信托业务41
- 6.1.2 允许信托公司适当发展公募业务41-42
- 6.1.3 尽快制定和细化各类理财产品的操作规程42
- 6.2 改革金融监管体制42-43
- 6.2.1 更新监管观念42-43
- 6.2.2 健全监管立法和执法体系43
- 6.2.3 提高监管行为的透明度43
- 6.2.4 由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43
- 6.3 充分披露相关信息43-44
- 6.3.1 应客观充分地披露相关信息44
- 6.3.2 明确费用承担和收益分配机制44
- 6.3.3 全面提示产品风险44
- 6.4 形成利益保障机制44-45
- 6.4.1 完善投资人大会制度44-45
- 6.4.2 建立贷款保险制度45
- 6.5 加强企业内部控制45-46
- 6.5.1 明确产品中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45
- 6.5.2 加强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45-46
- 结论46-48
- 参考文献48-50
- 致谢50
【引证文献】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6条
1 郑欣;基于银信合作的信贷类理财产品风险研究[D];南昌大学;2010年
2 刘春燕;论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中投资者保护之完善[D];中国政法大学;2011年
3 程琳;信贷类银信理财产品风险控制的法律问题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2011年
4 毛秋芳;我国委托贷款法律问题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0年
5 崔科;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问题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0年
6 严骏;关于“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收益与风险的比较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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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6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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