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先权与私法债权的效力冲突及解决方法
税收优先权与普通债权的效力冲突及解决
所谓普通债权,是指没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主要指没有抵押、质押和留置的债权。各国立法一般都规定税收优权先于普通债权受偿。日本《国税征收法》、韩国《国税基本法》、或国台湾地区《税捐稽征法》对此都作了明确规定。我国现行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从破产清算程序上明确规定了税收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从实务的角度看,"如果税收债权和普通债权同等对待,则国家税收会缺乏保障,会给故意偷逃税款形成空间,使得国家税收蒙受损失。基于确保税款征收的必要性,税收债权应该优先于普通债权。"另外需要强调的是,无论税收债权成立于普通债权先后,税收债权都可以优先受偿。这样规定的目的就在于防止纳税人与第三人串通故意偷逃税款,从而保证税收权益。但是,对于某些特殊的普通债权,笔耕论文新浪博客,法律需要给予特殊保护,例如我国现行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但同时又强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银行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保险公司依法破产的,破产财产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位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三)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银行的个人储蓄本金和利息,优先于税款受偿是基于政治稳定、金融体系的稳定和社会稳定考虑。保险公司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优先受偿同银行个人储蓄本金和利息优先受偿道理相同。总之,这些费用虽然属于普通债权,但是基于各种社会和政策目的,赋予其优先于税收受偿的地位是必要的。
结语
税权作为一种具有社会化因素的公权力,其位阶体现了优先性与受限性的辩证统一,但最终须受社会性因素的制约。当税权与其他权利、权力发生冲突时,应遵循"法律保留"、"利益衡量"等原则予以协调处理。我国立法应重新审视税权与私权、社会权之间的位阶关系,并对相关的权利冲突机制进行改造和完善,以更多地反映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要求和"分配正义"的理念,体现税权对公民基本人权特别是生存权的尊重。
本文由整理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编号:5552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guanlilunwen/caiwuguanlilunwen/55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