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准则制定主体研究
发布时间:2014-07-29 09:16
会计准则的制定主体是指会计准则的制定者,结构合理的制定者有利于制定出高质量的会计准则。国外的研究倾向于支持由会计职业界来制定会计准则。Carey(1969)认为,美国早期对铁路和公用事业会计的政府管制并未导致更可靠的财务报表,而未受管制企业的会计实务却有较大程度的改进,因此,其反对将上市公司会计规则的制定权赋予联邦贸易委员会这个政府管制机构。
以GeorgeMay为首的,与纽约证券交易所合作的专门委员会1932年向股票上市委员会提交了一封信,该信建议纽约证券交易所应要求上市公司遵循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应当由包括公司管理人员、律师、会计师等的专家委员会经过研究后确定(Zeff,1972)。Nolan(1972)认为,众多的规则必须由像FASB这样的机构来制定。Most(1986)提出,会计准则应该由一个研究型组织制定,一个合适的研究型组织应该包括学术界的优秀人才,并得到职业界和产业界的资助。当然,这一研究型组织制定出的会计准则应该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支持或否决。
我国关于会计准则制定主体的大部分研究结果并不支持完全由政府及相关机构制定会计准则。按照“无知之幕”的要求:准则制定者应该是毫无自身利益要求的无利益关系人(薛云奎,1999)。陈冬华、陈信元(2003)以世纪星源案例,研究了利益相关者在我国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的作用,发现会计准则的制定不仅仅是技术问题,而且是关乎利益协调的政治问题,利益相关者应参与会计准则制定。基于博弈分析,林钟高、韩立军(2005),高筠燕、卢锐(2005)指出,政府在准则制定权的博弈中处于强势地位,会计准则制定权合约配置应以政府为主导、民间机构为辅助的结合方式。綦好东、杨志强(2003),吴联生(2004)的实证调查数据结果显示被调查者大都赞成利益相关者参与会计准则的制定,社会各方广泛参与会计准则的制定,是在更大程度上提高会计准则公正性的基础。
但是梁爽(2005)运用产权经济学等理论,笔耕文化传播,分析了有效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应具备权威性、效益性和公正性的特征,得出了我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财政部会计司)是一种有效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结论。刘浩,孙铮(2005)从新制度经济学的企业所有权理论出发,对会计准则制定权的归属提出经济解释,为了遏制经理的“特定控制权收益”,政府拥有了会计准则的制定权,而经理仅拥有了在会计准则框架内作出会计判断的权利。
从20世纪30年代起,国外就已经开始研究会计准则制定问题,我国自1951年起,开始推行高度统一的会计制度。会计原则、会计准则等术语,在我国教科书中消失了近30年,直到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会计界重新开始讨论会计原则(葛家澍、刘峰,2003)。对于会计准则的制定模式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按多种标准来界定,诸如会计准则的制定权归属、制定机构的选择、制定内容的详简、制定人员的来源构成、制定过程的公开独立性等。但一般而言,会计准则制定模式的研究涉及会计准则制定基础、制定主体和制定程序三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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