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誉会计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发布时间:2014-07-27 10:24
我国商誉会计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1)自创商誉的问题分析
自创商誉应予以披露:企业文化、管理模式、客户关系、销售渠道、品牌等商誉的构成要素在企业的资本增值、资本营运中效力日显,相应地股东、债权人亦急需了解这一未入账的资产信息。虽然目前会计准则还不允许确认这种自创商誉,然而以适当的方式反映并披露商誉信息能更完整、公允地反映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内部经营管理者可利用此信息进行投资、筹资决策。只有清楚了解企业自创商誉价值才能对其进行有效的资本化运作,实现规模扩张,并且企业也可借此商誉吸引投资,扩大其筹资渠道;在吸引外资的过程中,可避免因为忽视了未入账的资产价值,造成企业价值严重低估,国有资产遭受损失;投资者、债权人需要依赖关于企业未来盈利能力的信息进行决策,宏观上有利于资源在全社会的优化配置。
(2)商誉后续处理问题的分析
商誉的后续处理方法主要如下有几种方法:一是将商誉在收益期间分期进行摊销;二是在其后续处理中进行减值测试;三是直接冲销法;四是永久保留法。
减值测试法体现了商誉的特点,即商誉是非递耗性资产,使得会计信息更具相关性,也有助于会计报表披露真实性较高的会计信息。减值测试法是一种比较理想的方法,但由于存在人为因素,在公允价值的计量方面可能不精确,且每年进行减值测试,会增加成本。在商誉中,正商誉形成企业无形资产,给企业带来超额收益价值,负商誉形成无形负债,对企业经营产生破坏性的副作用。商誉具有在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在用价值表现为企业超额利润或者损失的现值,交换价值表现为企业收购价值与净资产公允价值之差,二者因价值属性不同,在价值量上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计量商誉价值时,必须考虑计量何种商誉价值属性,采用何种计量方法计量,同时企业整体资产价值属性在计量和方法上应保持一致,由于收益资本化方法存在理论性的缺陷,故一些国家并不赞同使用该方法计量商誉价值。
此外,商誉的后续处理方法还有直接冲销法和永久保留法。
直接冲销法是一种将合并商誉初始确认后又立即注销的处理方法。此种方法认为合并商誉不是企业的资产,事实上合并商誉是企业很有价值的资产,好的商誉能给企业带来巨额的超额利润;这种处理方式所产生的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可靠、是否对决策有用,多数使 者持怀疑态度。永久保留法是将商誉作为永久性资产,但可能虚增或虚减企业的资产,尤其是当商誉大幅度减值时,会造成会计信息不实,不具备实际操作性。
4. 我国商誉会计处理的对策
(1)在会计改革进程中我国要强化商誉会计研究,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借鉴国际通行做法,进一步缩小与国际惯例的差距,适时制定会计准则,完善商誉会计核算理论,以应对国际经济社会的需要。
(2)自创商誉的会计处理。自创商誉是企业物力资本和人力资本协同作用的结果,由于目前人力资本的会计处理尚未形成统一的标准规范,自创商誉的确认应增加物力资本所有者(企业股东)权益,即企业自创商誉确认时,应借记“商誉”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商誉”科目。
(3)合并商誉的会计处理。合并商誉的会计处理是企业合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对此,国际上历来存在争议。随着企业购并的迅速发展,这一问题在我国已日益凸现。恰当处理合并商誉,对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保证企业购并的有序进行,都是十分必要的。
我国有关合并商誉的规范主要有以下准则和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和《企业会计制度》,其要点为:①对于吸收合并、新设合并,被并方可辨认净资产应以公允价值计价,购买成本超过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记作商誉,商誉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系统摊销;②对于控股合并,被并方为全资子公司的,其可辨认净资产应以公允价值计价,购买成本超过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记作股权投资差额。被并方为非全资子公司的,其可辨认净资产仍按原账面价值计价,购买成本超过可辨认净资产账面价值的部分记作股权投资差额,股权投资差额按照不超过10年的期限系统摊销;③母公司对子公司投资数额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母公司所持有的份额的差额,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以“合并价差”列示,笔耕论文,股权投资差额是合并价差的一个明细项目。除股权投资外,合并价差还应包括集团内债券交易差额。
(4)虽然直接法和间接法都有其理论的支撑点和存在的合理性,但是由于外购正商誉是一项不可辨认的、最复杂的、最富争议性的无形资产,其存在的非凡性导致它难以采用直接法进行计量。因此,正商誉一般应采用间接法进行计量。
(5) 对于单纯的属于调整性的负商誉,可将差额投资按比例冲减长期非货币性资产。在调减长期资产项目后,如可消除负商誉,就不再调减存货项目,否则,继续调减存货项目;对于单纯的暂时性负商誉,当主并企业是以股票换取被并企业的资产且该负商誉是属于单纯的暂时性负商誉时,此时负商誉表现为一种“股票溢价”,因此,应将其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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