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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的三个观点

发布时间:2014-07-27 07:14

 税收对收入差距的调节,应该有个度,切不可盲目地脱离经济效率来谈调节收入差距的问题
  税收是调节收入差距的最主要手段,但是税收对于收入差距的调节,必须要遵守一个原则,这就是:必须要使收入差距保持在能够调动人的积极性和推动经济高效发展的有效范围内,不能搞平均主义“大锅饭”,更不能搞“杀富济贫”,因为推动经济快速发展的有效的收入差距的存在是必然的、合理的。公平确实很重要,但效率同样也重要,尤其是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来说,强调效率是极为重要的。如果在税收上搞平均主义“大锅饭”,那必然会损害各方面的积极性。例如,有的中小学教师利用自己的休息时间去搞家教,结果税收太重,那么他们就必然会在休息时间选择休闲,而不去做家教,因为无论是休闲,笔耕论文,还是做家教而获取经济收益,实际上都是对收益的选择,只不过前者是休闲的收益,而后者则是经济利益的收益而已,因此,如果后者的成本太高,不太合算,那么他们当然就是选择休闲,而不选择做家教,其结果必然会不利于中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因此,税收对收入差距的调节,应该有个度,切不可盲目地脱离经济效率来谈调节收入差距的问题。
  在人类还没有进入共产主义社会之前,任何劳动都是痛苦的选择,因为任何劳动都要付出体力和脑力,从而当然没有休闲那样有快乐的享受,因而为了调动人们的劳动积极性,就应该是肯吃苦和爱劳动的人要有更多的收入。否则,人们将没有劳动的积极性,因为如果这些选择劳动的人与那些选择休闲的人相比,没有更高的经济收入,其多的收入而要是通过税收而被调节了,那么就必然会使任何人都没有劳动的积极性,从而必然会延缓经济的发展速度,因而不能过高地确定所得税的比率,更不能套用发达国家的税率。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不应强调绝对公平
  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对任何人都是一样的,因而似乎是公平的,但实际上并不公平,因为人们的生存条件及社会保障有很大的差异。例如,对农民的起征点是800元,对政府公务员的起征点也是800元,但对农民来说这是不公平的,因为政府公务员拥有良好的社会保障,许多个人消费并不用自己花钱,个人收入是实实在在的收入,而农民则既没有就业保障,又无医疗保障,而且连子女教育等都需要自己花钱,个人收入并不是自己的实实在在的收入,所以800元起征点对农民并不公平。又例如,一个养活三个人的人的所得,与一个只养活自己一个人的所得,实际上是有很大的不同的,但所得税的起征点却是一样的,所以公平中存在不公平。
  由此可见,虽然个人所得税对所有人都是一样的,似乎是公平的,但实际上并不是真正的公平,因为每个纳税人的生活和工作的基础不同,所以应该有所区别。这种区别既要求我们提高起征点,使穷人应少缴税,同时又要求我们制定合理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现在的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偏低,而且税率过高。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不能脱离国情,不能只参考发达国家的税率,而是要从我国仍然是发展中国家的国情出发,从有利于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出发,把是否调动人们的积极性,作为制定所得税税制的重要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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