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融资融券的收益风险及风险控制
发布时间:2014-07-27 06:18
【摘 要】本文将阐述融资融券的含义和特点,探讨融资融券交易方式的引入可能带来的收益风险,最后讨论如何进行风险控制。
一、融资融券概论
融资融券又称证券信用交易,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融资就是借钱买证券,证券公司借款给客户购买证券,客户到期偿还本息,客户向证券公司融资买进证券称为“买空”;融券是借证券来卖,然后以证券归还,证券公司出借证券给客户出售,客户到期返还相同种类和数量的证券并支付利息,客户向证券公司融券卖出称为“卖空”。
融资融券交易与大家熟悉的普通证券交易,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1.暗含做空机制,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买入证券时,必须事先有足额资金;卖出证券时,则必须有足额证券。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投资者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上涨而手头没有足够的资金时,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下跌而手头没有证券时,则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这意味着股价下跌时也能获利,改变了单边市场状况。
2.具备杠杆效应,普通的股票交易必须支付全额价格,但融资融券只需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即可交易。
3.改变了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关系,在融资融券制度下,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不只存在委托买卖关系,还存在资金或证券的借贷关系,须将融资买入的证券或者融券卖出的资金交给证券公司作为担保。
二、融资融券的历史进程
2006年1月6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次以官方文件形式提出,券商将可以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早在1993、1994年,券商就开始为客户提供“透支”服务。在当时机构自我约束力和金融监管能力不足的背景下,券商违规融资、挪用资金、重仓庄股,客户不顾风险借国债之名炒股,众多券商身陷亏损黑洞。1996年,证监会明令禁止融资融券业务。
新《证券法》已经删除了对融资融券交易的限制性条款,这为券商融资融券业务合法化扫除了法律上的障碍;而近日发布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则明确了符合条件的券商可以进行融资融券业务,并对融资融券规模与净资本的比例作了明确规定。
三、我国引入融资融券交易的积极作用
1.有利于证券市场基本制度的完善。在我国资本市场交易基础设施、技术条件逐步完善的今天,市场只允许作多的单边机制,必然导致市场机制在运作中处于一种非协调非对称的跛行状态,经常只能通过外部力量的干预(政府干预)才能恢复其稳定态,缺乏做空机制成为资本市场的重大缺陷。
2.有利于证券业的规范经营和资产重组。目前我国券商多而小、布局不甚合理,融资融券业务为券商拓展业务模式提供了新的盈利模式。那些内控机制达标、资产质量优秀的券商将会率先获得推出该业务的资格并迅速吸引客户,整个经纪业务市场将面临客户资源的重新整合。
3.有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结构的优化。引入融资融券交易方式后,整个金融市场结构将会发生变化:货币市场、证券市场、金融机构融资市场三个市场有机联系与贯通,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相互对接,资金能够顺畅良性循环,降低银行和证券行业系统性风险,提高资金市场的运作效率。
本文编号:7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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