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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收预算性增收与税收优惠相关问题

发布时间:2014-07-27 06:00

 税收预算(Revenue budget)是上级领导机关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对国家在一定时期(通常为1年)内对税务机关完成税收任务的目标测算,是国家财政预算体系的核心。它包括了预算体系的编制、分配、检查以及分析等一系列的工作,其目的是为了保证税源可靠、税收有效。税收优惠(Tax incentives)是为了配合我国在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在税收方面采取相应的激励和照顾措施,减轻或减免纳税人的税务负担,以达到支持和引导产业发展的目的,是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
  目前,我国税收预算主要采取“以支定收”的方式进行,即根据税收用途来决定税收多寡的问题。税收预算的编制体制采取的是一种“基数增长”的机制进行的,在上年税收计划完成的基础上,按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综合各地税源增减变化情况等因素,一般再调增几个百分点,形成新一年的税收计划。这种税收预算体制的编制就为我国税收预算带来了增收的可能。
税收预算性增收和税收优惠现状分析
  
  (一)税收预算性增收现状分析
  国家税收预算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税源问题,保证税收稳定,为公共财政提供保障。稳健的税收政策有利于保证国家基本职能的实现,有利于为公共基础设施提供财力支持,有利于加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有利于保证国民经济稳定、持续发展。因此,我国的税收预算是面临增收的压力的,其主要方面有:
  由于我国财政预算与GDP比值、税收收入与财政收入比值较低,社会各界普遍要求提高这两个比值。这直接带来了各级政府在安排财政收入和税收收入预算时要求明显的高于GDP增长,最终导致了税收的预算性增收甚至是超收。
(二)税收优惠减免现状分析
  我国实行税收优惠的目的是在税收方面采取相应的激励和照顾措施,以减轻某些纳税人的纳税负担,最终引导国家产业结构稳定发展,扶持基础设施建设,是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税收优惠是对税收预算的一种政策性减免或减少,且不可预测性很强。目前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在产业和地区等方面具有明显的倾斜性。税收优惠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为吸引外资进行的优惠。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立机构场所的但其取得的所得却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实行减按10%的税率进行征收的决定。同时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三税”不征收城建税。
  对固定资产进行的可抵扣政策减免。现行增值税法条里明确提出了以2008年12月31日为界,期间以前买入的固定资产卖出时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期间以后买进的固定资产按17%抵扣,实现了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
税收预算性增收和税收优惠存在的矛盾
  
  (一)对税收预算性增收和税收优惠的基本认识
  由于采用基数增长法进行税收预算,目前税收持续高增长的局面已经难以为继。分析其原因主要有:随着时间推移,基数不断增长,税收预算值不断加大,导致税收压力不断增加;现行的税制结构决定了我国税收收入的弹性不能与GDP保持同步增长,目前的征收状况对税收收入弹性增长的贡献与地方税收预算性增收呈负相关。因此在预算性增收降低的情况下保证税收收入的同时,对国家鼓励的产业进行的各种优惠政策就提出了挑战。而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和出台,都是围绕调整产业结构、引导行业发展和扩大内需、提高纳税人投资和消费的积极性进行的。现行的优惠政策集中度是比较高的,仅仅局限于个别产业和个别地区,可能导致纳税企业从低税收优惠行业向高税收行业进行转移,最终使产业失衡,税源不稳。
        (二)税收预算性增收和税收优惠的矛盾解析
  预算征收是为了保证税收的稳定,促进经济的发展。而税收优惠则是为了扩大内需,同样也是为了促进经济更好更快的发展。增和减同样是为了促进我国经济的正确发展,表面上存在着矛盾,实际上是殊途同归,需要把握的一个原则就是“度”。如果税收预算超过了纳税人的度,会直接影响税收源泉;如果税收优惠超过了国家的度,人们富了,国家穷了,笔耕文化传播,基础设施相应的也就垮了,宏观调控也就相继失效了,金融危机的防御性就降为零,社会也将动荡不安。因此,在这两者之间需要寻求一个平衡点,应该把两个比重提高到合理的水平。目前,我国各种税费合计占GDP的比重已经达到25%-30% 左右的水平。

 



本文编号:7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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