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各成员国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施情况考察及对我国经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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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各国金融合作,负责欧洲证券市场立法事宜,对各市场
2004年后加入欧盟的中东欧国家(以下称为新欧盟成员国)在财务报告编制要求上大相径庭(参见表2)。具体而言,新欧盟成员国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程度较高,除波兰、捷克、匈牙利及斯洛文尼亚外,其他新欧盟成员国对上市公司或特定非上市企业要求完全按照IFRS编制合并及单独
主体以及标准普尔、穆迪及惠誉三家评级机构进行监管,
致力于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和优化管理。ESMA下设欧洲实施协调会议(EECS),汇集各方关于IFRS的建议与意见,统筹负责IFRS的推广实行,保证IFRS在欧盟各国的可实行性和高度一致性。截至2011年底,ESMA已审核通过有关企业合并财务报表会计处理操作问题的600多项实施决议,包括金融资产公允价值披露、资产减值损失假设、风险因素陈述等各方面问题,有效保证了IFRS在欧盟范围内的有效实行。
(三)欧盟成员国IFRS执行现状
欧盟除了要求境内所有上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必须采用IFRS编制外,对其他财务报表未有严格规定,给各成员国留有自由裁量权。欧盟各国通过自行选择是否要求、允许或禁止采用IFRS编制上市公司独立报表和非上市公司报表,,呈现出不同的财务报告模式与结果(表1)。
表1
欧盟各成员国会计模式选择
财务报表,其中塞浦路斯已将IFRS完全纳入其本国会计
准则中。原欧盟成员国中,也有部分国家如希腊、意大利积极推进本国会计准则与IFRS的趋同,要求上市企业及特定非上市企业采取IFRS财务报告编制标准;大部分国家如比利时、英国、丹麦等放松了财务报告的编制规定,企业可以采用本国会计准则或IFRS进行财务报表编制;但仍有部分国家如法国、德国等采取了保守态度,企业仍采用本国会计准则编制上市公司合并报表以外的其他财务报表。
从欧盟各成员国IFRS执行报告中可以看出,各国差异化的IFRS趋同策略导致以国家主体进行财务报告制度划分复杂且不具代表性。鉴于同一企业会以不同目的编制不同的会计报表,且合并报表和独立报表的编制方法、作用、目的愈发不同,Nobes(1998)、SellIlom
andTomaszewski
(2006)提出如今会计模式划分应不再仅关乎到国家主体,需具体到各财务报告的具体操作中。本文顺应该思想,针对不同国家不同报表,以IFRS执行程度高低(要求、允许
针对公司性质的不同,各国又做出更为具体的编制及报告要求,早期欧盟成员国(2004年前欧盟成员国)与
表2
或禁止执行IFRS编制财务报表)为区分标准,研究欧盟各国财务报告准则的异同。
欧盟各成员国IIFRS执行概况
塞浦路斯捷克爱沙尼亚匈牙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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