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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转让定价的特别纳税调整和海关估价的差异与协调

发布时间:2016-03-14 22:46

第 1 章 引言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目前世界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越趋明显,,伴随着全球化的出现,涌现了许多的大型的跨国公司,这些公司的经营活动不单单局限在某一国家或地区,而是在全球谋发展,谋利润。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保持高速、稳定、健康发展,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做了很大贡献,而劳动力市场充足,商品市场广阔的中国也成为许多跨国公司较为看好的市场。 
自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全面实施《海关估价协定》。在“入世”前,我国实施的是“正常到岸价格”,“入世”之后,海关估价坚持的是“成交价格”原则。将《海关估价协定》的精神和原则纳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但因为还不够完善,所以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间尚未配套协调。当前针对国际跨国公司的转移定价行为,税务部门依据的是《OECD 转让定价指南》,而海关部门调整价格依据的是《WTO 海关估价协定》,这两套估价规则本身存在差异,会使得同一笔交易存在两种不同税务计税价格,不符合公平原则,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世界各国。如果税务机关进行了转移定价的调整,即理论上调整后的价格也就是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的价格,那么海关是否应该不再进行调整,而接受这个价格为完税价格。如果不接受再进行调整,那么是否意味着税务机关进行调整的价格不符合公平交易原则。这些问题一直是国际社会所关注研究的问题。 

虽然在招商引资这块,中国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它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也不容小觑。跨国公司的经营目标是追求全球利润的最大化,其中转让定价就是跨国公司经常使用的方法之一,这极有可能对中国的税收、外资管理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中国海关和国家税务局两套不同的系统,互相平行实施,各自有各自的原则,处理办法,要求提供的数据材料内容以及办理期限。海关与税务机关的工作性质和立场的不同,还导致对跨国交易的审查角度的不同,可能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笔交易得出两笔不同的完税价格。既然二者都按照公平交易原则,按理不可能出现不同的价格,否则有悖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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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本文主要利用以下研究方法: 
(1)文献研究方法 文献研究主要运用在初步探索阶段,通过收集、整理分析国内外与本论文有关资料,从文献中获得启示,为开展本论文提供理论支持。 
(2)对比分析方法 研究这两套法律的相同点与不同点以及各自的优缺点,对比国内外这方面的成功实践,找出适合我国的政策建议。 
(3)案例分析法 研究我国海关与税务部门已在这方面的成功协调的案例,总结二套规则协调的经验。 
本文依据理论基础-现状比较分析-国际比较-案例分析-政策建议的写作思路,研究两套法律存在的共同点与不同点,分析出二者实质的差异。同时借鉴国际组织及外国政府的成功协调经验,总结出适合我国的两套法律协调的政策建议再通过案例与政策的分析,总结了目前国内海关与税务部门方法借鉴案例的注意事项。前面的经验总结加上国内借用案例总结的注意事项,综合提出两套规则协调的建议。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与国际上其他国家的经济往来越发频繁,越来越多的外资流入我国,增强了我国经济的资金实力。但是在经济发展的同时,跨国公司利用转让定价逃避税收的问题也越发突出,给我国的财政收入造成很大损失。越来越多的人将研究方向转向转让定价领域。杨斌在 2001 年和 2002 年就《OECD关于跨国公司和税务局的转让定价指南》和美国的《国内收入法典》的某些具体实施规章和做了系统比较研究,深入阐述了转让定价调整的基本规则和方法。 

……


第 2 章 海关估价与转让定价制度的理论基础 


2.1 海关估价制度理论基础 
海关估价是一国海关根据本国的有关海关征收方面的法律条文,对进出口货物的价格进行确定的活动,海关最终所确定的价格就是该货物的完税价格。在海关估价的过程中,进口方需要提供成交价格、运费、保费、包装费、特许权使用费、协助费等方面的相关证明。如果不符合成交价格法,则海关会依次根据其他方法进行测试。  

海关估价的国际法律渊源,也是经历多次完善,才到目前国际公认的各国制定国内海关法的依据《WTO 海关估价协定》。最早开始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确定了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明确了基本的价格准则,为海关估价指明了发展方向;其次是《布鲁塞尔估价估价公约》解释了何谓“正常价格”,它是一个十分抽象的概念,一旦被滥用,容易导致价格的武断性;再到《关于实施<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议》,确定了成交价格为完税价格,但约束力有限;最后是《WTO海关估价协定》,它以客观贸易实际为基础,规定了海关估价的方法和程序;规定了海关和进口商的权利和义务,是 WTO 成员国都必须遵守执行的,使用范围比较广泛。根据《WTO 海关估价协定》的精神,我国针对海关估价程序做了相应的立法工作,制定了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其中一级法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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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转让定价制度的理论基础
转让定价是一种不符合市场竞争原则的内部定价机制,定价的目的是跨国集团追求集团利益最大化。在跨国公司理论中,转让定价问题属于企业定价理论的内容;在财税经济理论中,转让定价问题属于国际税收理论体系的内容;而在国际法研究方面,转让定价问题又属于国际税法的范畴。《联合国经社部手册》转让定价进行了全面、明确的说明,包括对转让定价进行定义:“转让定价是对于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跨境并且在企业内部的交易进行定价的总称。因此‘转让定价’指的是,在形成跨国企业集团一部分的关联企业之间涉及财产或服务转让的交易中的价格确定”。现实情况下,许多跨国企业利用税法的漏洞进行避税目的。一般认为转让定价就是关联企业之间不同于独立交易的价格,这种价格导致不正当的利润在交易双方之间转移。当这种交易发生在一国的内部,不会影响国家的总体税收收入;当这种交易发生在国与国之间,就会涉及国家之间的税收利益分配问题。 

目前国际上通用的是国际税收协定包括联合国经社部范本(UNDESA 范本)和经合组织范本(OECD 范本),两者在总体结构上基本一致,主要差异变现为前者注重扩大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联合国经社部手册》转让定价进行了全面、明确的说明,包括对转让定价进行定义:“转让定价是对于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跨境并且在企业内部的交易进行定价的总称。因此‘转让定价’指的是,在形成跨国企业集团一部分的关联企业之间涉及财产或服务转让的交易中的价格确定”。4国内目前主要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 2009 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后者是我国转让定价税务管理目前最详细的法律依据。 

……


第 3 章 海关估价制度与转让定价调整的协调基础........................ 10 
3.1 海关估价与转让定价调整的基本原则比较 ....................... 10 
3.2 海关估价与转让定价调整基本方法比较 ......................... 11 
3.2.1 海关估价方法.......................................... 11 
3.2.2 转让定价调整方法...................................... 12 
3.2.3 海关估价方法与转让定价调整方法的概念注意点 ............ 14 
3.2.4 海关估价方法与转让定价调整方法的异同点................ 15 
3.3 海关估价与转让定价调整对关联关系认定的比较 ................. 16 
3.3.1 海关估价制度中的关联关系认定规则...................... 16 
3.3.2 转让定价制度中的关联关系认定规则...................... 17 
3.3.3 海关估价与转让定价调整对关联关系认定的比较............ 17 
3.4 海关估价与转让定价调整的其他方面比较 ....................... 17 
3.5 比较小结.................................................... 18 
第 4 章 海关估价与转让定价制度存在的问题............................ 19 
4.1 海关估价方法缺乏可比性研究 ................................. 19 
4.1.1 对价格公平性的影响 .................................... 19 
4.1.2 方法本身的局限 ........................................ 20 
4.2 转让定价利润法不完全符合正常交易原则........................ 20 
4.3 问题小结.................................................... 21 
第 5 章 海关估价与转让定价调整已取得的成果.......................... 22 
5.1 世界海关组织与经合组织已取得的成果.......................... 22 
5.1.1 会议成果.............................................. 22 
5.1.2 成立专项小组.......................................... 23 
5.1.3 出台评论报告 .......................................... 23 
5.2 国外海关估价与转让定价调整制度协调办法 ..................... 24 
5.2.1 美国实践.............................................. 24 
5.2.2 加拿大实践............................................ 25 
5.2.3 韩国实践.............................................. 25 
5.2.4 国外经验小结 .......................................... 25
第 6 章 我国海关参考转让定价方法案例分析............................ 26 
6.1 合理使用成本加成法 ......................................... 26 
6.1.1 案例介绍.............................................. 26 
6.1.2 案例小结.............................................. 29 
6.2 合理使用再销售价格法 ....................................... 30 
6.2.1 案例介绍.............................................. 30 
6.2.2 案例小结.............................................. 32 
第 7 章  海关估价与税务转让定价的协调障碍及政策建议................. 33 
7.1 海关估价制度与转让定价制度之间协调的障碍.................... 33 
7.1.1 利益协调障碍.......................................... 33 
7.1.2 信息交流障碍.......................................... 33 
.1.3 理论研究障碍.......................................... 33 
7.2 海关估价制度与转让定价制度之间协调的建议 ................... 34 
7.2.1 海关与税务机关价格调整的“合理参考” .................. 34 

7.2.2 海关与税务部门加强合作 ................................ 34 

……


第 7 章  海关估价与税务转让定价的协调障碍及政策建议


7.1 海关估价制度与转让定价制度之间协调的障碍
海关估价关注进口价格过低/进口方利润过高/进口关税是否过低;而税务部门进行转让定价调整时关注进口价格是否过高/进口方利润过低/进口方应税所得过低。由于海关估价时趋向于提高进口申报价格,可以增收关税和相应的增值税,而关税可以作为成本在会计上进行抵减,但没有包含在货物的先前的申报价格中,这样对进口商的利润产生直接影响,影响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而影响税务机关的利益。税务机关与海关针对的不同领域的税收额税收,所以有着不同的估价关注点,而这些关注点在同一笔交易当中本身就是冲突的,过高的关税必然导致企业成本的增加,进而减少企业的所得额,导致所得税的流失。利益的冲突导致规则的制定与执行过程中使双方更加倾向于自身的利益,规则之间的冲突愈发明显。 
海关与税务机关的行政管理属于平行管理,各自有着不同的上级机关,分属于不同的政府部门。海关是国务院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而税务机关则对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机关负责,并且在我国,税务机关还区分国税和地税,这样在各自封闭的系统内依据不同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完成各自不同的目标 ,彼此之间尚未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再加上双方都受到一些商业秘密保护条约的约束,无疑这使得两部门在操作程序与规则上面趋于一致的工作增加了一定难度。

另外,两部门每年对员工的培训工作也是分头展开,很难可以让两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规则与经验上的切磋交流。这种分开培训和信息的不共享,导致两部门在各自的领域的立法与执法中,由于不了解对方的实际情况,各自形成自己的一套办事“习惯”,而更难接受对方的调整结果,从而更加容易造成冲突的发生。 

……


结论


本文通过六章的分析与论述,完全依据引言中提出的理论基础-现状分析-国际比较-案例分析-政策建议的写作思路,并结合案例的分析得出最终的建议。 
本文首先是对“海关估价”与“转让定价”两者的概念以及规则的法律文件的理清。海关估价制度依据的是《WTO 海关估价协定》,税务部门依据的是《OECD转让定价指南》,这两种制度长期存在于一国体制当中,并且各自独立地发展。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国对外贸易量的增加,当两套制度适用于同一笔交易中时,两套规则下的价格调整之间的冲突日益明显。两者都是追求“公平的交易价格”,但是公平价格理论上只有一个,当两套制度调整后的交易价格不等时,显然需要协调为一个价格。在对海关估价与转让定价制度进行了比较,从遵循的基本原则、关联关系的认定、调整方法以及后期的比较得出,二者很多方面所表达的意思是一致的,只是表述不同而已,这样看来二者是具有协调的可能性的。 

但是谁该接受对方的调整价格的问题上,适用哪一套调整方法才更加科学合法进行研究分析时,发现两套法律都有存在的问题。海关估价中的“测试价格法”比较交易的产品,与转让定价制度中的“可比非受控交易法”相比,缺少对企业的可比性分析,因为企业承担的职能风险不同,价格影响也不同,这样是否还符合公平交易原则有待商榷;转让定价制度中的“交易净利润法”,比较的是企业的利润,潜意识里默认利润合理可以推出价格合理,针对这点海关进行的是完全交易法,相比而言更加科学。所以二者应该可以各退一步,可以相互借鉴,合作共赢,文中提供了二者如何相互借鉴的案例。 


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34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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