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行文标题中“发文机关名称”的规范化书写
发布时间:2024-12-21 05:06
<正>2012年7月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办公厅印发的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下简称《条例》)开始实施,2001年1月1日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同时废止。《条例》规定,党政机关公文的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工作实际中,有时不可避免地需要联合行文,即涉及路线、方针、政策的事项,必须以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关名义共同行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发文机关名称排列顺序要正确
二、发文机关名称之间不用标点符号
三、发文机关应当属于同一级别
四、发文机关名称数量应删繁就简
五、发文机关名称应保持一致
本文编号:4018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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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文机关名称排列顺序要正确
二、发文机关名称之间不用标点符号
三、发文机关应当属于同一级别
四、发文机关名称数量应删繁就简
五、发文机关名称应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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