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贤君:基本义务的共和品性:罗马精神的复兴 神舟天宫成功对接 航天员进入实验室开启试(实)验
本文关键词:基本义务的共和品性:罗马精神的复兴,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更新时间:2016 来源: 关键字: 郑贤君:基本义务的共和品性:罗马精神的复兴
相关导读:神舟天宫成功对接 航天员进入实验室开启试(实)验
本文提供的《郑贤君:基本义务的共和品性:罗马精神的复兴》是有关神舟天宫成功对接 航天员进入实验室开启试(实)验的新闻资讯
摘要:共和主义的基本义务体现了罗马精神,强调公民在公共生活中的主人身份,其思想基础是免于支配的自由,并与自由主义务形成了重大区别。自由主义认为国家是“必要之恶”,义务被视为对自由的干涉。共和主义认为国家是共同善,义务是对人权和公民权的保护。共和主义不将自由视为自然和前政治的存在,而是社会政治过程的产物,须在商谈的基础上形成正确理性。在吸收义务的对价说、保险说、牺牲说和情感说的基础上,本文区别了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两种义务,补充了“租税债务说”、“兵役职务说”、“绝对义务说”和“义务权利对等说”的内容,提出了义务职责说,用共和理论对基本义务进行了新的解释。
关键词: 公民身份 共和主义 免于支配的自由 品德 人权保护
自由的代价是永恒的警惕。自由主义一直将基本义务视为国家对个人的压迫及对基本权利的最强侵害,[①]其特征是敌意、怀疑和防御。立基于公民身份,共和主义认为义务是对人权的保护,其特征是效忠、信任和热爱。资格、品德和参与勾勒出共和主义下的个体形象,安全而非伤害提供了重新理解基本义务宪法属性的思想背景。
一、一种公民身份
共和主义的基本义务是一种基于个人在公共生活中的身份而产生的职责。这种公共身份的主旨并非参与,而是自主和对共同善的奉献。不同于传统的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区分,共和主义的自由是第三种自由,从属于无支配的自由,而非免于干涉的自由。
自由的反义词是奴役,无支配的自由是一种摆脱奴役的状态。这一自由观来源于古罗马,是欧陆民法精神而非盎格鲁-撒克逊传统,最初体现在西塞罗的思想中。该思想将自由视为把公民和奴隶区别开来的一种身份,即不必生活在主人权力之下的一种身份。这种身份不是原子基础主义的,而是基于共同善,是个人在公共生活中的地位。罗马法规定,只有具有公民资格的个人即自由民才可享有权利,外邦人和奴隶缺乏法律人格。《查士丁尼汇编》开篇题为“人之身份”,公民联合体内部一个最重要的区分,是把享有身份的人,或曰“自由人”,与生活在奴役状态中的人区分开来。该汇编开宗明义地指出:“人之身份法的主要区分是,,人要么自由,要么奴隶。人皆如此。”“自由人皆享有自由,乃是因为他们处于‘自己的权力之中’,而非处于‘他人的权力之下’。相反,奴隶丧失自由,则是因为他们生活在‘一位主人的权力之下’,从而受制于主人,或曰专断意志。”[②]
何谓共同善?共同善是指共同事业,可译为公共利益或公共福利。罗马作家认为:“只有当法律和政治的安排能够保障政府将不得不关注共同善(common good),公民才能享有这种地位。”[③]虽然这一精神是对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思想观念的继承,但主要是在古罗马共和制度诞生的。在其漫长的发展传统中,马基雅维利、孟德斯鸠、托克维尔、卢梭、洛克成为其代表人物。马基亚维利热切赞同古罗马这一传统,认为自由等同于不受支配;“无支配只有通过公共生活以共同善为导向之政制中的成员身份才能获得;这样一种政制具有法治、分权、阶级代表等罗马制度的特征”。[④]洛克是共和主义自由观的极佳代表,他在《政府论》(下篇)专辟“论奴役”,认为“人的自然自由,就是不受人间任何上级权力的约束,不处在人们的意志和自然法之下”“谁都不能以协定方式把自己所没有的东西、即支配自己的生命的权力,交给另一个人”。[⑤]强调个人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主人地位决定了基本义务的宪法品质。
猜您感兴趣
相关资讯
编辑推荐
本文关键词:基本义务的共和品性:罗马精神的复兴,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146025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guanlilunwen/gonggongguanlilunwen/14602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