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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市民社会语境下的农民市民化的分析

发布时间:2016-11-29 09:04

  本文关键词:市民社会语境下的农民市民化,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有关市民社会语境下的农民市民化的分析

日期:03-08

  随着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的推进,国家一系列农村、农民问题改革举措有条不紊地展开,2014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发布,《规划》明确提出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农民市民化”被突出强调,农业转移人口享有城镇人口同等的社会公共服务,这就是传统语境下的”农民市民化”。在2014年7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更是明确提出了要”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然而,该意见还有一项重要决策,就是要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这意味着农民与城镇人口的差别待遇界限被打破,为更深层次地研究和深度发展农民市民化开创了良好的制度空间。由于传统语境下的”农民市民化”存在诸多局限,本文试图探寻”市民”的理论本源,在市民社会理论的语境下探讨农民市民化问题(为了以示区别,本文称传统语境下的”农民市民化”时特加上引号)。

  一、传统语境下”农民市民化”及其局限

  农民身份与城里人身份相对,而我国的”农民市民化”的过程也就是农民去身份化的过程。

  我国公民分成农村人口和城镇人口两大群体的特色由来己久,1958年《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这就奠定了城镇人口与农村人口相区分的基础,且条例还规定人口迁移需经过严格的审批,农村人口迁往城市需要相关的凭证,从而限制了人口流动,强化了身份差异。此后至今,国家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等公共福利和社会服务制度与户籍制度密切挂钩,区别对待,形成了农村人与城里人的天壤之别,从而也滋生了后来农业人口转移时的同等待遇问题。

  农民迁入城市的原因多种多样,其中最主要的是进城务工和土地征收征用的移民安置。关于农民迁入城市的政策,改革开放以前,农民进城务工遭到严格禁比,1953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劝比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指示》,对于进城找工作的农民不给开介绍证件。改革开放后,各地对农民工的政策逐渐放宽,20世纪8090年代,农民进城务工己比较自由,公安部1985年发布了《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取消了先前的农村人口滞留城市不超过3个月的限制,要求农民进城务工不迁移户口的,暂住时间3个月以上的需要办理”暂住证”或”寄住证”。当时,农民”南下”的势潮兴起,但是部分大中城市出台了农民工只能在非正规行业和限制性行业就业的规定。进入21世纪,农民工的就业管理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纷纷纳入城镇公共财政,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大力度消除对农民进城务工的歧视,促进农民就业机会的平等。此后,农民工大潮出现,2013年全国农民工的数量达到2. 69亿。但是农民工在城市的处境与城里人差距甚远,城市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总是将农民工拒之门外。此外,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大规模的工程建设等征占农村土地的现象出现,失地农民的数量越来越多,被转移及需要被转移的农村人口规模扩大。然而失地农民的安置问题并未尽数得到妥善解决,各项生活保障措施均未能达到应有的标准。整体而言,大部分进入到城市的农业转移人口未能成为真正的城里人。

  在社会的广泛呼吁下,21世纪以来,”农民市民化”的话题被不断提上日程,目的是要让长期居住在城市的农民拥有城市户口,享受城里人的一切待遇。同时针对农民展开各项培训,提升农民素质,让转移农民与城市市民身份相匹配,实现农民的城市融入。也就是说,在传统语境下,”农民市民化”就是要让农民变为城市市民,是指我国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借助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推动,使现有的传统农民在身份、地位、社会权利,以及生产生活方式等各方而全而向城市市民转化。

  ”农民市民化”的系列改革措施对于农业转移人口无疑带来了福音,但是这一理念及制度设计本身也存在局限性。

  其一,”农民市民化”进一步扩大了农民与城里人的差别。传统语境中的”农民市民化”虽然有益于改善进入城市农民的处境,但是容易扩大并加剧城乡之间的差距,农民市民化后成为了城里人,剩下的农民处境依然糟糕。农民与城里人被区别对待仍处于正当化、制度化的阶段,农村社会与城市脱钩,农民与城里人的不平等愈发加剧。我国农民大体分为三类群体:一是己从事非农职业,但在户籍意义上还是农民;二是完全从事传统农业生产的全职农民;三是介于两者之间,在从事非农职业的同时也从事农业生产叫。”农民市民化”仅仅考虑了第一类群体,也就是即将或正在进行户籍转变的农民,而没有考虑第二类、第三类农民享受现代文明的权利。户籍制度改革将农民统一登记为居民是必要的,不再因为所从事的工作或者生活来源的区别而划分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这是消除制度歧视的根本举措。

  其二,”农民市民化”并不能自动实现”城市融入”。农民随着户籍的转变会获得同等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但并不能从社会文化、精神价值等方而实现农民角色的完整转型。农村以村落为单位的熟人社会和农民小团体生活互助,与城市居民彼此陌生,私人生活空间完全隔离,公共空间相对开放的状态差异甚巨。有学者调查发现,失地农民在向城市市民转变的过程中,而临着经济压力大、社会网络有限、心理认同缓慢以及城市融入多层次性等问题。农民的”市民化”是被动的,从失地农民、进程务工农民到城市市民,农民身份的转变以及政府对他们的优惠政策,都意味着农民境遇的改善,然而每一次农民待遇的提高几乎都是政府自上而下的改良,并不是农民群体联合起来通过自身的争取获得权益。农民的被市民化一而让他们失去了作为精神寄托的”邻里乡亲”,另一而他们没能自动参与到城市公共空间行使话语权,结果是被市民化的农民走向了贫困化和城市边缘化。

  其三,”农民市民化”忽视了”市民社会”这一前提。在”农民市民化”概念中,”市民”指的是城市居民,”化”指的是转变、转化。市民这个词以前并不常用,常用的”小市民”一词甚至带有贬义,而与进城农民问题结合之后,这个词变得流行起来,并最终纳入了政府规范性文件之中。然而市民并非是简单的身份象征,其更应当被视为市民社会的主体。市民社会与由政府提供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构成的生活环境显然不能画等号,市民主体才是市民社会的内在规定性。质言之,在传统”农民市民化”的语境中,将农民”化”入何种境地并未给出充分的答案。有学者甚至尖锐地指出:”如果农民在市民社会化过程中仅仅是户籍身份的改变,那么这种市民化实际上是虚假命题,其前景令人担忧,其研究价值亦大打折扣。”川而”化”入的境地可以从市民社会理论中寻找答案。

  二、市民社会理论中的农民市民身份

  市民社会是个一脉相承的、发展的概念,大体而言,市民社会理论发展分为4个阶段:第一阶段的市民社会指的是城邦共同体或者国家(以西塞罗、亚里士多德等为代表),如西塞罗认为市民社会不仅意指单个国家,而且也意指那种业己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中的生活状态叫。第二阶段的市民社会指的是”先于”或”外在于”国家并且产生国家的社会(以洛克、霍布斯、卢梭等为代表),人首先是市民社会的人,从而”在政治社会中,人的自由就是除经人们同意而在一国之内建立的立法权外,不受其他任何立法权的支配,除了立法机关依据国民委托而制定的法律以外,不受任何其他法律的约束”川。第三阶段的市民社会指的是独立形成的介于国家与婚姻家庭之间的伦理实体(主要以黑格尔为代表),黑格尔将市民社会的两个基本原则总结为:一是具体的人作为特殊的人本身就是目的而非手段;二是每一个特殊的人都是通过他人的、普遍性形式的中介得到满足,整个市民社会即为中介的基地川。第四阶段的市民社会指的是社会活动中的某一领域,如经济领域、公共领域、生活领域、私人自治领域等(以马克思、葛兰西、哈贝马斯、柯亨和阿拉托等为代表)。其中哈贝马斯在葛兰西打开市民社会文化层而的视角的基础上,进一步揭示出市民社会的本质内核即”自律”,市民社会同时被界定为”私人自治领域”,包括以经济为维度的”公共领域”和以文化为维度的”生活世界”。就公共领域而言,前提条件是市场不断获得自由,尽力使社会再生产领域的交换成为私人相互之间的事务,最终实现市民社会的私人化;而生活世界则是人们在交往理性活动中形成的抽象语言符号和共同背景知识系统,抵制政治和经济体系的工具理性对生活世界交往理性造成的”生活世界殖民化”是市民社会的重要内容,即市民社会各种团体实行文化自治叫。柯亨和阿拉托则将社会分为”政治社会、经济社会和市民社会”,认为市民社会是介于经济(以货币为媒介)与国家(以权力为媒介)之间的一个社会相互作用的领域,主要是由私人的领域(特别是家庭)、团体的领域(尤其是资源性的社团)、社会运动以及公共沟通交往形式所组成,现代市民社会是经由自我建构与自我运动的形式而创造出来的,通过社会差异的法律确定化和主体权利制度化、概念化的方式运行。

  各个阶段的市民社会理论与特定的时代背景密切相关,市民社会不仅仅是理论的推演,更是社会具象的现实反映。市民社会理论的每一次变革都伴随着一股新的力量及其强烈的欲望出现,对此,绝非历史的偶然,而是市民社会理论本身的”革命”理念所至,也是该名词经久不衰的魅力所在。譬如,现代社会中,人的自由、民主意识被极力烘托出来,摆脱经济领域而借助公共空间加以表达,该领域通过自我建构和自我动员创立,经由法律进行制度化和普遍化。市民社会理论所推崇的新兴力量最终能够获胜并成为时代的主流,说明理论本身所代表的历史正当性,可以说,市民社会不是别的,就是一个时代或一定历史时期某一正当力量由弱变强并获得普遍性的动态过程,而推动历史变革的正是相关利益主体内生力量主导的内外合力的结果。

  从各个阶段的市民社会理论中,可寻找出显在的独立主体有”国家”市民社会””政治社会””经济社会””婚姻家庭”等,这些主体常被冠以”伦理实体””体制””体系”等称谓,但其最原始的而貌是利益载体,工具而己,真正的主体是市民社会理论所指向的利益相关者,是具体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团体)或者人群。对社会的治理行为称为政治,在市民社会的利益角逐中,政治是最关键的武器,利益相关者通过调整权力格局完成与既得利益者的角色撤换,因为”每个独立的国家都趋向于认为,自由只存在于它们内部,它们用自己特殊的习惯和行为方式衡量自由”川,而所有的自由都仅仅为既得利益者所拥有。最初的城邦文明共同体所强调的并非文明,而是城邦常驻居民为了满足生活需要而好不容易建立起来的共同生活秩序性,这种秩序即为身份财产的”确定性”,野蛮掠夺的生存方式被联合抵制。近代自由资本主义所宣扬的自由不是为了让全人类都拥有自由,而是要在国家之外开创资本主义的自由,从而国家和政府的权力必须加以限制和约束。然而,当资本主义试图独揽权力,将国家视为独立的伦理实体时,纳粹暴力被赋予了正当性。现代市民社会理论中的利益相关者希望通过体制内的改革分享利益,其中最重要的是在技术革新与社会生活方式翻新的场合赢得经济利益与自由空间。

  三、我国市民社会状况及农民市民化程度

  依照西方市民社会理论,是否能够离析出中国的市民社会?从生发学的角度,洛克和黑格尔的市民社会伦理观值得提倡,即市民社会是一种”先在”的存在,也是一种”自在自为”的存在。中国古代的市民社会只能说一直被压抑、被忽视,而不能说它根本不存在,且依照现代市民社会理论,市民社会与共同生活、语言文化、社会意识密切相连,中国的市民社会同样在历史长河中积淀着自己的文化底蕴。这就能够解释,当改革开放之后,市民社会具备了发育的土壤,同时民众亦开始懂得应当捍卫它时,它会迅速成长壮大。

  考察中国的市民社会,需要首先明确市民社会的建构范式。柯亨和阿拉托认为现代市民社会建构的一般范式为:市民社会组织原则是市民法律化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可以概括为文化繁衍的权利综合体(思想自由、出版自由、言论自由和沟通自由)、保障社会整合的权利综合体(结社与集会的自由)、保证社会化的权利综合体(保护隐私、私人关系、人身不受侵犯)、介于市民社会与市场经济之间的权利综合体(财产权利、契约权利和劳动权利)、介于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权利综合体(公民政治权利、当事人福利权利)等,权利的法律化或者权利的更新取缔途径是以沟通为基础的规范性共识,这种沟通理性建立在”文化一语言”的背景资源基础之上。在市民社会框架下,市民不仅能够充分实现个性发展,而且能够行使通过民主确认的权利,通过立法抵御生活空间中来自政治和经济系统的干预。

  我国市民社会的建构方式是先由政府自上而下加以引导,然后通过民众自下而上的建构力量日益发展壮大。纵观改革开放以来市民社会的发展状况,刚开始是自上而下的放权,政府主动转变职能,大幅度减少对经济及社会领域的干预,激活民众自主独立意识,培育市场主体活力。近年来,政府执政观念与时俱进,城乡公共服务统一化的步伐紧凑,改革决心与力度让人欣喜。不久的将来可预期城乡户籍制度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的贯彻落实,实现两项基本制度的无差别化待遇。与之相应的,民众在脱离政府”靠山”的实践中摸索前进,发现自身实力及经济与社会生活规律。可以说,我国市民社会的孕育得益于对市场主体地位的放开,,权利的赋予和市场经济的培育。在”政治领域一经济领域一市民社会领域”的社会结构建构过程中,中国发展遵循了这一定律,即经济领域”先行”,因为当代市民社会被视为是介于政治领域与经济领域之间的一个相互作用的领域。随着人们的经济能力和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政府采取了建设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等系列举措,这对于市民社会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民众的智识大幅度开化,并且比政府预想的还要走得更远,其中最重要的工具是网络技术。网络方便了民众沟通联系,因为市民社会仅仅依靠单个人的觉悟是难以发展的,必须实现民众的普遍联合。通过网络,民众充分展现了联合的力量,在应对一些不公平、不合理、滥用权力等事件的时候,网络舆论给政府当局施加了巨大压力,从而推动政府进行制度、体制改革,赋予民众更多的民主、自由权利。尤其21世纪以来,自下而上的市民社会改革力量己经渐渐成为改革主力,民众也在实践中愈发地开拓自己的”公共”意识,不仅有稳定的日常自我管理的共同生活世界,而且蕴藏着了为捍卫公共权利而瞬即一呼百应的无形力量。可以说,中国的市民社会早己悄然走在建构的大道上。

  农民市民化或农村市民社会型构程度相对较低。农民作为市民的一个组成部分,理应享受到市民社会兴起以来的所有福利,并且农民作为一个群体有权利也有能力争取自身的更多公共利益。从而农民市民化的含义并不仅仅限于进入城市生活的农民转变为具有城镇户籍身份的市民,还在于居住在农村地区的民众的民主与自由权益扩大化。相对于其他利益相关者,农民这一群体在市民社会中发展程度低、获得的利益最少。虽然随着农业技术的进步以及国家各种惠农、富农政策的推行,农民收入有所提高,大部分农民的生活也基本脱离了贫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兴起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参与地方经济发展、社区社会管理、社会公益服务、化解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习。但是与城里人相比,农民能够享受到的公共福利和各项社会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均极为有限。农民的整体素质不高,农业现代化还远未实现,农民较少能在农耕的道路上获得自我价值的满足。与此相应的,农民群体不能主动争取公共利益,即便部分损害农民利益的现象如土地征收事件极为普遍,农民也未能通过加强沟通,联合起来形成对抗力量,而是采用野蛮、愚昧和暴力等极端的方式报复社会。说到底,农民事实上还处于屏弱、智识落后、群体松散的状态。

  大部分时间,农村只剩下留守儿童和老人,新生代农民工几乎不从事农业生产,不参加农村自治活动。这是劳动力市场分配的结果,也是农业发展滞后于工业、服务业的表现。农民工的根基在农村,即便许多农民工在城市生活多年,其在本质上隶属于农民社群,针对农民工的制度异化、经济限制、生活隔离与生理排斥等问题依然存在。加强农民工的城市安居工作是目前普遍认同的实现农民工市民化的思路之一,然而弱化、消除”农民工”的社会角色以及进程务工农民群体的心理标签,最根本的途径还是要农民群体自内而外地提升”农民”社会地位。只要农民与农村存在实际联系,在通讯发达的年代,农民之间互相沟通,参与村民自治的方式可以不受地域限制。在农民自下而上市民化的过程中,可以发挥熟识与沟通的优势,强化规范性共识,共同建立现代化的、理性化的农村生活空间,实现生活世界中现代结构对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的渗透。

  四、结语

  农民市民化不应当停留于农民城镇化,广大农村应成为文明世界扩展的沃土,生活在农村的农民理应真正成为现代社会中的市民。市民社会以及农民的市民角色都是被建构的过程,建构的主体应包括国家、政府、公益组织、各类经济体、各类居民、农民群体等共同努力的过程,在建构的历程中各自担任着不同的角色。其中农民群体应是首要的建构主体,主导着建构目标、方式方法和主要内容,而国家和政府担负的主要责任在于最大限度释放农民自由,维护农民权益,消除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卫生、教育、住房保障、基础设施、就业服务等领域根深蒂固的二元公共服务体制,在无差别化待遇原则下,完善城乡一体化体系,优化公共支出结构,合理布局公共资源,使社会公共服务惠及全体城乡市民,尊重农民的特殊利益需求,保障农民相应的权利制度化、法律化。农民民智的开化十分重要,其不仅仅在于文化素质的提高,更重要的是要普及现代民主管理和自由权利意识,建立自下而上的市民化机制。农村与城市的市民化建构除共享文明红利之外应各具特色,农民身份与户籍脱钩,与农业紧密相连,农民的市民化最终将构建为新型农业人口的共同生活空间,城乡之间人口双向流动应当是市场经济以及市民社会较为成熟的标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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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97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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