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司法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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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进步以及互联网的普及,社会已进入信息时代。在日常生活中,公民需要更加频繁地通过使用自己的个人信息来与社会发生联系。随着同外界接触机会的不断增加,我们的个人信息已为更多的机构或人所掌握。个人信息的价值不言而喻:其不仅可以给政府决策、公共管理带来便利,更孕育了极大的商业利润。在一些国家机关和商业单位中,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日益多发。生活中,我们也经常会收到许多诸如房屋推销、装修、商家促销、办理保险等垃圾短信或骚扰电话,诸如此类行为严重影响了我们的日常生活。2013年10月,多家连锁酒店被曝多达2000万条客户开房信息遭泄露,网上随之出现了一个“查开房”的链接,只需输入姓名或身份证号即可查询到开房者的个人信息。该事件引发了不小的震动,对此,很多人都表示不安。由此可见,对于公民个人信息之保护显得日益重要。在我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长期以来都是通过民事领域的人格权、身份权规范以及行政领域相关法规进行的。相比之下,刑法则更侧重于对公共利益、公民生命权以及财产权的保护。因此,我国刑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理论研究及立法实践起步较晚。《刑法修正案(七)》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作出了专门的规定,在《刑法》第253条增设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定,该规定的出台意味着我国刑法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上顺应了社会发展需要,填补了刑事立法的空白,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有重大意义。但是,由于我国没有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缺乏前置性法律规定,加之相关的司法解释缺位,因此,导致我们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犯罪主体、行为方式、界限等问题都有争议,给司法适用带来了难题,使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难成体系。总而言之,为保证刑法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在司法实践中有效适用,有必要对此进行深入研究。本文除导言和结语外,共有四个章节:第一章是关于公民个人信息概念的基本内容。为了对公民个人信息形成全面的认识,本章对信息主体、信息范围作出了界定。个人信息的主体是自然人,不限于本国公民,但死者不具有主体资格。对个人信息的定义采取了识别型定义,从身份、隐私、金融、家庭以及日常生活等五个方面概括了其范围。最后,其将个人信息同相关概念的关系作了简单的辨析。第二章主要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主体问题进行分析。对犯罪主体的正确界定直接影响着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鉴于此,本章对犯罪主体的几个争议问题进行了分析。“单位工作人员”仅指有权接触个人信息的人员,而非单位全部人员。出售、非法提供给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体不应仅限定为法条规定的六种单位的工作人员,还包括能够大量接触个人信息的其他单位。第三章研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方式问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方式在刑法条文中有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具体的行为方式表现为多种多样。鉴于此,本章对“出售”、“非法提供”之内涵进行论述,并在此基础上认为:首先,“非法使用”之行为不在本罪规制范围之内;第二,关于“窃取”与“盗窃”,二者之间是不同的;第三,关于“非法获取”之“非法”,其系指没有法律依据而获取;第四,对于“人肉搜索”之界定需结合具体情形,考虑其是否属于获取个人信息的“其他方法”。第四章主要是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界限及它同相关犯罪的区别进行研究。鉴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两个罪名是情节犯,本章从数量、行为方式、主观方面以及后果四个角度出发,对“情节严重”之认定标准进行探讨。同时,针对本罪与易混淆罪名之罪间界限、罪数问题进行剖析。
【关键词】:公民个人信息 刑法保护 司法适用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4.3
【目录】:
- 摘要2-4
- Abstract4-9
- 导言9-13
- 一、选题背景9
-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9-10
- 三、文献综述10-11
- 四、主要研究方法11-12
- 五、论文结构12-13
- 第一章 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基本内容13-22
- 第一节 公民个人信息主体的界定13-16
- 一、公民的界定13-14
- 二、个人的界定14-15
- 三、关于死者可否成为个人信息主体的探讨15-16
- 第二节 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与范围16-19
- 一、个人信息的定义16-18
- 二、个人信息的范围18-19
- 第三节 个人信息同相关概念的辨析19-22
- 一、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的关系19-20
- 二、个人信息与个人资料之间的关系20
- 三、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之间的关系20-22
- 第二章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主体22-29
- 第一节 犯罪主体概述22-25
- 一、自然人主体22-24
- 二、单位主体24-25
- 第二节 对犯罪主体描述中“单位工作人员”的理解25-27
- 一、对“单位工作人员”范围之界定25
- 二、对“离职工作人员”能否作为犯罪主体的探讨25-27
- 第三节 对犯罪主体描述中“等”字的理解27-29
- 第三章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方式29-36
- 第一节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危害行为29-32
- 一、出售行为29-30
- 二、非法提供行为30
- 三、出售、非法提供个人信息之外的其他行为的认定30-32
- 第二节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危害行为32-36
- 一、窃取行为32-33
- 二、对其他方法的探讨33-36
- 第四章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界限36-43
- 第一节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罪与非罪的界限36-40
- 一、“情节严重”的概述36
- 二、对“情节严重”标准的确定36-40
- 第二节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40-43
- 一、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区别40-41
-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区别41
- 三、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与侵犯通信自由罪的区别41-43
- 结语43-44
- 参考文献44-47
- 后记4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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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1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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