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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个人信息的公法保护

发布时间:2021-02-12 03:09
  公民个人信息权既包括公众从公共部门获取信息的权利,也包括公众在公共安全角度上个人信息被收集与使用的权利。为了更好地保护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明确我国公民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价值定位和模式选择,既充分考虑公共安全,又结合其他国家先进经验,实现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系统构建。 

【文章来源】: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 2019,(06)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之百年流变
二、我国个人信息公法保护之局限
    (一)个人信息采集的局限
    (二)个人信息更新的局限
    (三)个人信息泄露保护的局限
三、德国“个人信息自决权”之经验
    (一)“个人信息自决权”的确定
    (二)“个人信息自决权”限制的合宪性理由
    (三)个人信息保护中个人信息自决权优越性
四、个人信息公法保护中国特色之价值定位与模式选择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个人信息权民法保护的现状与完善[J]. 姚菲儿,栾声越.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17(05)



本文编号:303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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