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品借展合同的效力
发布时间:2017-09-22 03:36
本文关键词:艺术品借展合同的效力
【摘要】:中国的艺术品借展活动日渐频繁,成为艺术品市场乃至整个文化改革与发展中不可忽视的重要活动。人们尚处于艺术品借展合同的认识误区,故对其定性不准确,且权利义务规定不准确:有人认为艺术品借展合同是无偿合同;有人认为是有偿合同。本文在界定艺术品借展概念后,从无偿与有偿合同、单务与双务合同的角度对其定性,将其与一般“使用借贷”(commodatum)和“租赁”(loan)的规则进行区分,找到属于艺术品借展的特殊规则;通过梳理海外艺术品借展相关法律与习惯,发掘我国现有立法不足;对我国艺术品相关立法提出建议的同时,倡导法律没有做出规定之前,通过合同的完善来规避制度层面的缺陷所带来的风险。 本文共分三章。 第一章阐述艺术品借展的意义和法律属性。文章从艺术品借展在海外与国内的兴起谈起,揭示艺术品借展的意义在于:通过增加个人的艺术经历与体验,减少地区偏见,通过审美和智力刺激,丰富个人生活;艺术品作为一位“大使”,能够引起大家对国家的兴趣、理解与热情,开拓民众的文化视野、刺激新创作并促进学术研究。接着,从法律角度,研究艺术品借展行为在各国和地区的法律属性。 第二章阐述艺术品借展合同的内容,揭示此类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文章通过介绍艺术品借展的两种模式,即无偿借展和有偿借展,阐述了两种不同借展模式中当事人不同的权利义务,分析无偿借展(使用借贷)与有偿借展(租赁)的区别。第一,是否属于利益交换的不同。前者为出借人在转移物的占有和展览利益时不获取对价经济利益;后者出租人在转移物的占有和展览权利益时获得对价支付。第二,责任大小不同。前者责任小,即无偿借展的出借人只有在重大过失或故意造成借用人损害时才负担赔偿责任;后者责任大,即有偿借展的出租人因其过错造成承租人损害时,便要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借展期不同。“租赁”的法定最长期间为20年,“使用借贷”并无借用时限的限制。尽管如此,使用借贷往往是短期的,且出借人可因自己确实需要随时收回借用物。第四,瑕疵担保责任不同。前者如无特别约定,出借人瑕疵担保责任较小(出借物损坏的出借人不负责修缮);后者出租人有瑕疵担保责任,出租人应担保租赁物始终处于合同约定的使用状态或者物之性质决定的使用状态。第五,租赁中的“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不适用于“使用借贷”。 此外,还针对借展的特点揭示借展合同区别于其他“借用”、“租赁”特有的权利义务。艺术品借展因其标的物的历史性、文化性、社会性、昂贵性决定了艺术品借展合同与一般“使用借贷”与“租赁”合同的差异性,通过研究发现,需要适用特殊规则。就艺术品无偿借展而言,其特殊规则在于:第一,必须约束借用人为借用物投保;第二,无偿借展应当是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第三,出借人有权要求借用人负担维护借用物安全的一切成本;第四,如情况特殊,出借人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就艺术品有偿借展而言,其特殊规则在于:第一,艺术品有偿借展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第二,出租人在租期内不能处分租赁物。此外,艺术品无偿与有偿借展,还存在共同的特殊规则即:第一,出借(租)人有权监督、控制和了解展品的使用情况;第二,出借(租)人有权随时了解借用(租赁)物的存放和展出情况。从以上八项艺术品借展特殊规则来看,艺术品借展的规则有别于一般的“使用借贷”与“租赁”。 第三章揭示我国艺术品借展制度的三大缺陷。第一,关于展品扣押问题。研究各国司法扣押立法现状,梳理美国、英国、法国、德国、台湾地区立法现状,并对各国和地区免扣押制度进行对比。从而为我国大陆博物馆或美术馆作为出借方,向海外文化机构出借作品时,提供必须注意的事项。与此同时,对我国司法免扣押立法进行思考和建议,提出通过设立司法免扣押制度,促进艺术品借展的发展,,反而有利于掌握海外失散文物或艺术品的保存情况。第二,关于展期问题。租赁合同在我国的法定期限不得超过20年,同时允许租期届满后续租。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没有对“使用借贷”作出明确规定,无偿借展的期间不排除超过20年的可能。借期过长与赠与相似,缺乏利益平衡,因此,笔者建议,对于艺术品无偿借展,也同样适用最长借展期间不得超过20年,以此达到物尽其用的现代理念。第三,关于提前终止合同问题。我国《合同法》并未就租赁的提前终止合同条件进行规范,鉴于我国没有沿袭大陆法系“使用借贷”的条款,笔者建议,借鉴各国和地区的“使用借贷”有关出借人得以提前终止合同的条件,完善我国立法的缺陷。 在法律尚未作出相应规定之前,建议从业者通过合同的完善来规避制度层面的缺陷,在尊重契约自由的前提下,为尚未纳入法律范围的纠纷事项寻找事前控制的解决途径。
【关键词】:艺术品借展 委托占有 使用借贷 租赁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D923.6
【目录】:
- 摘要4-7
- Abstract7-13
- 导言13-14
- 第一章 艺术品借展的意义和法律属性14-25
- 第一节 艺术品借展的意义14-17
- 一、 艺术品借展的兴起14-15
- 二、 艺术品借展的意义15-17
- 第二节 艺术品借展的法律属性17-25
- 一、 各国和地区关于艺术品借展的性质17-20
- 二、 我国艺术品借展的性质20-25
- 第二章 艺术品借展双方权利义务内容25-37
- 第一节 艺术品借展合同的基本内容25-33
- 一、 无偿借展合同的基本内容25-27
- 二、 有偿借展合同的基本内容27-32
- 三、 无偿借展合同与有偿借展合同的区别32-33
- 第二节 艺术品借展合同的特殊内容33-37
- 一、 确定借用人就借用物投保支付保险费的义务33-34
- 二、 无偿借展与有偿借展都是诺成合同34
- 三、 不论交付地在何处,出借人有权要求借用人负担维护借用物安全的一切成本34
- 四、 如情况特殊出借人有权提前终止合同34-35
- 五、 有偿借展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35
- 六、 出租人在租期内不能处分租赁物35
- 七、 出借(租)人有权监督、控制和了解展品的使用情况35-36
- 八、 出借(租)人有权了解借用(租赁)物的存放和展出状态36-37
- 第三章 艺术品借展合同规则的完善37-48
- 第一节 关于展品扣押问题37-45
- 一、 司法扣押立法现状37-38
- 二、 司法免扣押立法现状38-44
- 三、 对我国司法免扣押立法的建议44-45
- 第二节 关于展期问题45-46
- 第三节 关于提前终止合同问题46-48
- 参考文献48-52
- 致谢52-5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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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898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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