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担保公司监管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0-03-19 11:41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融资担保需求的迅速增长,金融担保公司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时期,公司数量日益增多,规模逐渐扩大。然而在金融担保公司繁荣发展的背后却潜藏着巨大风险,2008年发生的“中科智丑闻”震动了整个担保行业,这个曾经无限风光并号称“中国商业担保第一品牌”的担保机构的“落马”,将我国担保行业发展的无序、金融担保公司业务运行的违规以及监管制度的无效等问题统统暴露出来,至此如何规范金融担保公司发展,如何构建完善的监管法律体系,以实现对金融担保公司的有效监管得到学者的广泛关注。我国目前对金融担保公司主要采用行政监管这种单一的监管方式,监管内容仅侧重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一个方面,监管的依据大多是一些政府部门规章,现有的监管制度涵盖范围过窄,无法适应我国金融担保公司发展现状。那么金融担保公司发展出的新特点有哪些呢?对现有监管制度提出了哪些新的挑战?如何构建完善监管制度以应对这些挑战? 本文以分析金融担保公司的基本概念为前提,阐明了现今金融担保公司的新特性以及金融担保公司所面临的风险,在此基础上,对我国金融担保公司监管现状进行了分析,并在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金融担保公司监管制度的完善进行了深入探讨。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介绍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金融担保公司的新特征,分析了金融担保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这部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笔者首先界定了我国金融担保公司的概念,分析了其特征与分类,然后对不同法律形式的担保机构做了比较,得出公司法人制形式的担保机构最符合我国担保业发展状况,是我国担保行业的最佳选择,接着总结出金融担保公司发展的新特性以及对我国目前监管制度提出的新挑战。笔者认为,我国金融担保公司可以定义为以为企业或个人贷款提供信用担保为主要或全部业务,在市场规律指导下追求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注重社会效益增加,并承载部分政策性目的的担保机构。我国金融担保公司在不断发展中表现出了担保业务向综合化发展、担保公司的商业化日益增强、担保的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三大新特性,这些新特性对我国监管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 在这一部分笔者也对我国金融担保公司风险进行了分析。按照风险来源的不同,笔者将我国金融担保公司面临的风险分为四类:金融担保公司内部存在的风险、所担保的企业存在的风险、所合作的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风险以及政府干预金融担保公司存在的风险。随后探讨了风险产生的几个原因:包括信用体制不健全、整个社会诚信不足,金融担保公司自身存在资金来源单 资本不雄厚等问题,政府对金融担保公司扶持的局限、金融担保公司与放贷银行之间权利义务不均衡。正是由于存在上述因素,我国金融担保公司想稳健发展,亟需监管的介入。但是对金融担保公司的监管并不是盲目的,而是要在充分、清醒认识风险之后制定出有效的监管措施。毫无疑问,这也是在论证我国金融担保公司监管制度构建合理性时将借助的判断标准。 第二部分在回溯我国金融担保公司监管制度发展历程的基础上,指出我国担保行业的不发达是一个不容我们回避和忽视的问题,也认识到加强我国金融担保公司监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虽然我金融担保公司的监管取得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这对我国担保行业乃至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都是极为不利。追溯我国金融担保公司监管制度的发展历史,检视我国现存监管规范,发现有诸多问题存在。这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监管法规效力低、整体上科学性不足、内容不完整、缺乏统一的监管准则;二是监管主体之间没有一个良好的信息沟通机制,监管职责不明确;三是在市场准入、日常运营以及退出三个环节的监管制度近乎空白,没具体细化的规定;四是行政监管占主导,市场约束与行业自律作用甚微。之所以存在这些问题,根源在于我国担保行业发展的不成熟、缺乏宏观的、统一详尽的监管规则、国家监管权力的配置不适当与缺少自治文化。鉴于我国金融担保公司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我们需要学习借鉴国外相关制度经验。 第三部分是对国外金融担保公司监管制度的比较分析。由于各国对政策性担保机构与商业性担保机构在监管思路与具体制度安排上是完全不同的,笔者分别从政策性担保机构与商业性担保机构两个不同的方面,比较分析了各国相关监管制度。 通过对美、英、日、韩四国监管制度的比较分析,总结出各国对政策性担保机构都有明确详尽的立法,监管方式多采用行政监管。但美英一般是在中央一级设立一个专门的政府部门(或准政府部门)从事专业的担保,这些部门本身对担保业务有监管的权利,同时要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而日韩全国性的政策性担保机构一般是民间组织,具有非营利性,没有上级政府部门的监管,地方的专业担保机构由于接受了地方政府财政出资,要接受其监管,但这种监管权很有限,类似于出资人对公司监督管理的权利,一般不能对担保机构进行检查或是处罚。对商业性金融担保公司的监管制度安排上,美国与英国的监管思路是一致的。两国都视商业性担保为一般金融业务,将商业性担保机构纳入金融机构范畴,实施统一的金融监管。行政监管不是最主要的监管方式,政府一般只设定担保机构的准入、业务经营、风险控制与退出的标准,以及制定担保机构的信息披露机制,市场约束和行业自律是监管商业性担保机构的主要动力。 笔者认为,上述几个国家对金融担保公司的监管虽各有侧重,监管体制也有差异,但总结起来,有四方面的经验值得我国学习与借鉴:一、不同类型的金融担保公司采取不同的监管思路;二、法律制度是构建完善监管体系的基础;三、充分发挥市场对金融担保公司的约束作用;四、利用行业协会加强担保行业自律。 本文最后一个部分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监管现状,对我国金融担保公司监管制度的构建与完善进行了有益探讨。我国金融担保公司的监管受国家传统文化影响深刻,一些错误监管理念根深蒂固,完善我国监管制度的任务十分艰巨,这主要应从三方面入手:一是完善我国监管法律制度,统一监管立法原则,明确监管立法思路,出台基本监管准则,同时对现行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二是在具体监管制度安排中,不仅要明确政府角色定位,对政府监管权进行制约,还要完善市场约束机制,在金融担保公司内部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机构,也要完善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与我国信用体系,同时也要调动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积极性,发挥它们的自律作用。三是要建立完善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机制。在加强融资担保业务部际联席会议对政府监管权冲突的协调作用的基础上,我们也需要建立银监会与各地方政府之间的协调机制以及政府与自律性组织的沟通协调机制。这样才能化解监管冲突,发挥出我国金融担保公司监管制度应有之功效,实现监管目的。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0
【分类号】:F832.39
本文编号:2590170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0
【分类号】:F832.39
【引证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1条
1 丁夫;我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制度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2年
,本文编号:2590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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