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契约分析的非正规金融研究
发布时间:2020-06-27 10:04
【摘要】:非正规金融是指目前在金融监管当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约束之外的金融活动或部门。非正规金融并非新生事物,而是自古就有,存在的时间可谓源远流长;它也并非只存于某一国家或地区,而是遍及广大发展中国家以及某些发达国家,只不过发展中国家尤甚。这种古典的、自发形成的民间信用市场在社会经济体系中一直绵延存续着,构成了整个金融市场的一个有意义的部门。 20世纪70年代末改革开放以后,伴随着我国渐进式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正规金融部门的金融供给与社会各个领域的金融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供求缺口逐渐产生并不断扩大,这在客观上对非正规金融在我国的产生和发展创造了条件和动力。 在我国,非正规金融一直都在不断地为贫困农民和中小企业提供着生存和发展所需的资金,缓解了正规金融部门的金融供给与金融需求之间的矛盾。不仅如此,和正规金融相比,非正规金融常常有更好的绩效,如:交易成本相对比较低,不良债权比例要比正规金融机构低得多等。非正规金融在克服信息不对称以及利率市场化等方面也占有着较正规金融更大的优势,这些优势为非正规金融在我国的发展提供了可能性与必然性。 然而长期以来,非正规金融在我国一直都是一个颇有争议的议题。从政策角度出发,出于防范金融风险与稳定金融秩序的考虑,我国目前对非正规金融的政策一直都是十分谨慎的,甚至可以说是非常保守的。绝大多数与非正规金融有关的理论研究都是被界定在一个比较狭义的主流经济学领域、甚至有些仅仅在利率分析范围内进行,然而从这些研究中得出的结论往往更增加了政府对非正规金融的担忧。尽管如此,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是,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论过去还是现在,非正规金融一直长期客观存在,并一直为被排斥在正规金融服务之外的经济个体提供服务,而这些经济个体又为经济的发展做着突出的贡献。 当代的新制度经济学家有一个基本哲学,“存在的就是有道理的”,我们秉承这种哲学理念,对非正规金融问题进行探讨。现实经济生活中,经济金融活动本质上都是某种契约关系。虽然目前国内也有对非正规金融的研究,但是这类研究主要限定在较狭义的主流经济学领域内,并未涉及非正规金融的这一核心问题:非正规金融的契约关系。因此,本文就专门选取“契约”这一崭新的视角,并在此基础上,集合“交易费用理论”和“信息不对称理论”这两种理论框架,对非正规金融问题进行分析。从一个新的视角,结合两种新的理论分析框架探讨非正规金融问题,这就是本文的创新点。 首先,从契约的视角看,我们发现非正规金融之所以能在我国正规金融处绝对主导地位的夹缝里产生并发展起来,与其内在的契约运作方式息息相关。所有,本为先从非正规金融的契约和契约治理机制考察非正规金融存在的合理性;基于非对称信息角度的分析框架则为我们理解非正规金融的内生机制提供了参照系。通过第3章的分析,我们得出:非正规金融大多属于关系型契约,而关系型契约在市场规模较小的情况下具有很好的比较优势,在低成本运作的情况下可以实施大量的交易和合约集;信息不对称是非正规金融内生性的根源;重复博弈和信誉机制是非正规金融内在的契约治理机制,同时也保证了非正规金融长期存在的合理性等结论。 在对非正规金融存在的合理性分析的基础上,本为继续深入探讨非正规金融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并着重分析了非正规金融关系型契约运作的优劣势。通过第4章的分析,我们发现非正规金融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市场规模较小的情况下,关系型契约拥有较大的信息优势,这不仅仅反映在对借款人的甄别上,还反映在它对贷款的监督过程中;许多在正规金融市场上不能作为担保的东西在非正规金融市场中可以作为担保,非正规金融关于担保的灵活安排缓解了担保约束;无第三方参与下的关系型契约低成本优势;关系型契约的社会特征嵌入性等。 事物总是存在其两面性,我们也应辩证地分析非正规金融。通过分析,我们也得出了非正规金融存在的劣势,主要表现在:关系型契约下私人合作秩序的不可扩张性,这样就导致了非正规金融无法享受规模经济;非正规金融不是按照规则型契约的特点运行,而总是在游离于国家或者第三方监控的的情况下运行,这样容易引发较大的市场利率风险与非市场风险;非正规金融这种关系型契约的运作方式不受政府正视,缺失地位,发展也缺乏规范性。 正是由于非正规金融存在的劣势对我国金融秩序的稳定、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以及国家产业政策的贯彻执行等都产生了不利影响,因而一些人主张对非正规金融采取遏制手段。然而非正规金融在一定程度上又确实满足了那些急需资金的农村、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等的资金需求,对我国的经济繁荣和发展做出了一定贡献。并且对它的遏制只可能使它的存在更加隐蔽,继续沿着灰色甚至黑色金融的轨道发展,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因此,本为认为对待非正规金融最好的方法不是遏制而是规制,本为针对非正规金融存在的不足,提出完善非正规金融的对策与建议。具体而言,完善非正规金融可以从以下四各方面着手:第一,改变政府观念:正视非正规金融与关系型契约存在的合理性;第二,将非正规金融纳入金融监管体系:减少非正规金融的风险;第三,建立非正规金融的服务体系:弥补关系型契约的内在不足;第四,建立区域中小企业民间金融资本市场。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0
【分类号】:F832.1;F224
本文编号:2731682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0
【分类号】:F832.1;F22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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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31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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