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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人民币银行卡清算组织的发展及其产业政策研究

发布时间:2020-07-06 18:14
【摘要】:银行卡作为重要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之一,已成为我国公众零售消费使用最频繁的支付工具。银行卡清算组织是银行卡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处于整个银行卡产业链条的核心和枢纽地位,在银行卡产业的发展史上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可以说,现代国家银行卡产业的健康发展,高度依赖于银行卡清算组织提供的跨行交易转接清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然而,伴随着境内银行卡产业规模的持续扩张和中国银联网络业务规模的迅猛增长,与中国银联有关的各种争议事件不绝于耳。这些事件均直接或间接地牵涉到了中国银联的垄断地位,因而使中国银联的垄断地位受到公众的广泛质疑和指责。因此,有必要对境内人民币银行卡清算组织的产业政策进行系统地研究,这一方面有助于各界对中国银联的垄断问题形成科学的认识,另一方面有助于监管层对境内人民币银行卡清算组织制定和施行科学合理的产业政策。 论文将幼稚产业保护理论、规制经济理论、反垄断理论、双边市场理论和世贸组织规则有机融合起来,基于银行卡POS跨行交易转接清算业务的技术经济特性和国际竞争格局,运用逻辑演绎和综合分析、实证分析与规范分析、计量分析和案例分析等研究方法,从较为宏观的高度构建了由产业扶持政策、反垄断政策和市场开放政策有机组成的适应中国实际的境内人民币银行卡清算组织的产业政策体系。 论文的主要观点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对银行卡清算组织发展历史的研究表明,银行卡清算组织最早是出于发展银行卡业务的需要而自发地在银行间创造出来的一种全新的竞合性的商业模式,其开放式的结构使银行发行信用卡和借记卡变得非常容易,对于推动银行卡更大广度和深度的使用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从而在与封闭式组织的竞争中最终占据了主导地位。 (2)银行卡的普遍使用并不仅仅是对现金支付的替代,其对消费增长从而对经济增长有促进作用;中国银联成立以来,推动了境内银行卡产业规模的快速扩张。境内银行卡产业三个主要业务环节的市场结构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境内人民币银行卡跨行交易转接清算业务一直由中国银联独家垄断,中国银联的垄断地位既有自然垄断因素,又有行政垄断色彩。第二,银行卡发卡业务的市场集中度自2000年以来总体呈下降趋势,市场结构的垄断性越来越弱而竞争性越来越强,目前不存在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发卡银行。依据贝恩的竞争结构分类法,当前发卡业务的市场结构位于中(上)集中寡占型与中(下)集中寡占型的分界附近。第三,银行卡收单业务的市场集中度自2000年以来总体呈下降趋势,市场结构的垄断性越来越弱而竞争性越来越强,从全国来看,银联商务己不再具有显著的市场支配地位。依据贝恩的竞争结构分类法,当前收单业务的市场结构大致为中(上)集中寡占型。境内人民币银行卡清算组织的发展存在三个突出问题,即:国际竞争力比较薄弱,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国际化进程面临不确定性。 (3)以幼稚产业保护论和规制经济学为主要理论依据,基于经验分析结果,形成以下三点基本的政策取向:一是中国应该有自己的自主品牌银行卡清算组织;二是自主品牌银行卡清算组织在幼稚阶段确需政策扶持;三是需要维持自主品牌银行卡清算组织一定时期内的垄断地位。对己实行的扶持性政策的分析表明,在外资准入法规层面上的模糊和操作层面上的限制,构成了对境内人民币银行卡跨行交易转接清算业务事实上的保护,给自主品牌银行卡清算组织中国银联提供了发展壮大的宝贵时间。因此,对境内人民币银行卡清算组织的产业扶持政策提出两点建议:第一,短期内继续维持中国银联的垄断地位。主要原因在于:如果取消产业政策的保护,在短期内放开境内人民币银行卡跨行交易转接清算的外资准入,维萨等国际银行卡组织必将大规模进入市场,凭借预先发展的大量双标卡持卡人和强大的境外受理网络优势,强势夺取中国银联在境内的市场份额;银行卡跨行交易转接清算业务在很高的业务量范围内仍具成本弱增性,在境内银行卡跨行交易的整体规模扩张的相当长的一段范围内,不应急于打破垄断而引入第二家银行卡清算组织。第二,慎用外资出资比例上限规定扶持自主品牌。这是因为:在银联的国际业务量达到一定水平,从而具备与维萨等国际银行卡组织在国际业务上展开竞争的基本能力之前,如果放开外资准入,则即便规定外资的出资比例上限,也无法对自主品牌银行卡清算组织(无论是银联还是新生品牌)提供有效的保护。 (4)我国《反垄断法》一般适用于对中国银联的监管,但该法第七条对特殊行业的规定和有关行政垄断行为的规定并不适用;监管对象主要是中国银联可能实施的垄断行为。中国银联可能滥用其在基础网络业务领域的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性业务领域的竞争。对“强推POS直联”这一案例的分析表明,中国银联涉嫌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不合理的拒绝交易和搭配销售的规定。因此,对境内人民币银行卡清算组织的反垄断政策提出两点建议:第一,理清反垄断法监管与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的关系。采取反垄断法与行业规制的双重监管模式,同时,为了避免由于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联之间的密切关系而导致“规制俘获”问题,应确定行业规制制度不得与反垄断法主旨相抵触的原则。反垄断执法机构拥有对中国银联涉嫌垄断行为案件的管辖权,而中国人民银行只在行业立法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对中国银联涉嫌垄断行为(不包括经营者集中)的案件拥有管辖权,并且中国人民银行的管辖权对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管辖权并无排除性,而是作为对反垄断执法机构管辖权的补充。第二,剥离纵向一体化企业“银联商务”。反垄断执法机构应该依据对中国银联“强推POS直联”一案的裁定,联合行业规制机构,将银联商务从中国银联体系中剥离出去。关于剥离的具体方案,可以考虑按照中国银联增资扩股之前的股权结构,将银联商务的股权由中国银联划转至各商业银行等股东名下,由商业银行等股东或银行业协会选派董事和高管层。 (5)随着银行卡产业的不断发展,在境内人民币银行卡跨行交易转接清算领域,实施市场开放政策,放松进入规制,放开外资准入,重构境内人民币银行卡清算组织的市场结构是大势所趋。因此,对境内人民币银行卡清算组织的市场开放政策提出两点建议:第一,主动释放“适时放开外资准入”的信号,使各方(尤其是境外资本)形成比较积极的预期。这不仅有利于维萨等国际银行卡组织保持和增强对境内人民币银行卡跨行交易转接清算市场开放的信心,以免其频繁采取不合作的行动而使持卡人和成员行的利益受损,进而给境内银行卡产业的健康发展造成负面干扰;同时也有助于给中国银联施加压力,推动其提高效率,改进服务,尽快提升核心竞争力,为应对国际银行卡组织在境内市场的挑战做好更为充分的准备。第二,适时放松境内资本的进入规制。如果中方在“中国电子支付服务措施案”中胜诉,从而将放开外资准入的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中,那么可以考虑在放开外资准入前,通过适当方式适时放松对境内资本的进入规制,使境内人民币银行卡跨行交易转接清算市场形成和保持可竞争的状态,给中国银联以潜在竞争压力,约束中国银联的市场行为。
【学位授予单位】:江西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F832.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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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占江;徐士英;;自然垄断行业反垄断规制模式构建[J];比较法研究;2010年03期

2 张Z

本文编号:2743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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