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管理论文 > 货币论文 >

论上市公司防御性回购制度在我国的构建

发布时间:2021-07-14 22:03
  当上市公司面临敌意收购时,应当从立法角度赋予上市公司防御性手段,防御性回购是合适的选择,且其决议的成立应当以董事会为主。防御性回购的三种类型集中竞价交易式,自我要约式,协议式在情况各不相同,结合我国国情,确立以自我要约式为基础,集中竞价交易式在部分情况下可以适用的回购模式,协议式不得适用。防御式回购不得滥用,也应当予以部分限制。 

【文章来源】:商场现代化. 2019,(22)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敌意收购———防御性回购制度的现实理由
二、董事会决议防御性回购的合理性考察
    1. 成为回购事由之理由
    2. 以回购作为防御手段是否可行
三、防御性回购决议程序的建立———以董事会为中心
四、防御性回购的具体适用探析
    1. 区别适用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2. 作为基础手段的自我要约回购
五、回购制度的限制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上市公司收购防御决议机制立法模式的反思与重构[J]. 朱庆.  学术界. 2016(02)
[2]论防御式股份回购的自由与管制之度——以美国法规制为中心展开[J]. 李晓春,李建国.  法学杂志. 2012(10)
[3]股份回购及对债权人和中小股东的保护[J]. 王荣康.  现代法学. 2002(03)



本文编号:3284979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guanlilunwen/huobilw/3284979.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b9331***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