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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基金增值税课税规则的反思及重构

发布时间:2023-06-03 11:59
  2017年随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的出台,金融服务业的增值税课税规则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体系,但是学术界和实务界对于该领域增值税课税规则的实践效果的讨论比较少。笔者在本文中,对于以基金为代表的资管产品的增值税课税规则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发现了基金增值税课征中存在的六大问题,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了对于这些问题的解决思路。同时本文也对我国金融服务业营改增的效果作出了评价。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基金增值税课税规则的说明
    (一)两点澄清
        1、三个层面的划分
        2、基金产品层面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的明确
    (二)基金产品层面的增值税课税规则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层面增值税课税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基金分配的收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转让基金份额获得转让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层面增值税课税规则
三、对契约型基金产品层面纳税主体的质疑
四、对增值税抵扣链条完整性的质疑
    (一)基金提供贷款服务
    (二)基金从事金融商品转让
    (三)基金管理人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五、增值税对新增价值课税的质疑
六、增值税重复征税的问题
    (一)基金层面
    (二)管理人层面
七、其他质疑
    (一)对“贷款服务”提法的质疑
    (二)对金融商品范围的质疑
        质疑1:将基金份额纳入
        质疑2:地方国税局企图将新三板股票纳入
八、增值税基本课税规则的反思与重构
    (一)纳税义务人的厘定
    (二)抵扣链条问题
    (三)重复征税等问题
九、总结



本文编号:3829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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