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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学刊 第 28 卷 2013 年第 12 期 Tourism Tribune Vol. 28 No. 12,2013 旅游吸引物权不可统一立法之辨析张 琼,张德淼(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湖北武汉 430073)[摘 要]旅游吸引物在旅游学上属于一个集合概念,在法律上没有相关规定,但不同属性的旅游吸引物作为个体在《物权法》上的权属性质往往是有法可循的。文章运用物权法理论,结合新颁布的《旅游法》,分析几个典型旅游吸引物的权属,试图澄清几个与此相关的问题,论证设立旅游吸引物权、为之统一立法的不合理性和不可行性,并进一步提出充分运用《合同法》、《旅游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等现有法律规定,解决农村土地旅游开发中社区权益保护问题,而不是简单地采取修改法律的方式解决此类问题。[关键词]旅游吸引物;物权;《物权法》;《合同法》;《旅游法》[中图分类号]F5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 - 5006(2013)12 - 0090 - 07Doi:10 3969 / j. issn. 1002 - 5006 2013 012 010[基金项目]本研究受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3CMZ049)、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培育项目资助。[ Thisstudy was supported by grants from the National Social ScienceFoundation of China(to WANG Ruhui) (No. 13CMZ049), theCul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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