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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以审计为准”条款的适用

发布时间:2021-02-22 05:22
  在我国建设工程行业中",以审计为准"条款是一项涉及项目履约管理、工程结算的特别条款,通常情况下是指建设单位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由于该条款的适用在政府投资项目中饱受质疑而又无定论,因此引起了一定的争议,本文拟从该条款的认定出发,结合工程实务的现状,试图解决该条款适用的困境。 

【文章来源】:学理论. 2019,(12)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关于“以审计为准”条款的理解
    (一)肯定说
    (二)否定说
    (三)“以审计为准”条款适用问题的梳理
        1. 关于“以审计为准”的适用条件
        2. 关于“审计机关”的确定
二、关于“以审计为准”条款的突破
三、救济途径
    (一)行政救济途径
    (二)民事救济途径
四、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 宋佳丽.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9(05)
[2]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时效性影响因素研究[J]. 林颖.  现代经济信息. 2018(21)
[3]结算审计规定应当取消[J]. 郭培义.  施工企业管理. 2017(02)



本文编号:3045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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