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移动通信行业的竞争行为及绩效研究
发布时间:2017-11-11 03:23
本文关键词:我国移动通信行业的竞争行为及绩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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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过去的25年里,我国移动通信行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从1987年我国产生第一个移动用户到2012年1月,我国移动电话用户数达到9.8757亿,早已位居世界第一。在这期间,我国移动通信行业的市场结构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从1994年之前的完全垄断到1994引入中国联通再到2008年引入中国电信,对市场结构的一个基本判断是我国移动通信行业属于寡头垄断型。市场的价格决定机制分别经历了垄断定价、政府定价以及逐步走向市场化定价。价格竞争在我国移动通信行业的发展中起到了关键作用,中国移动的ARPU (Average Revenue Per User)从2000年第一季度的266元降低到2011年上半年的70元,降低了73.7%,而中国联通的ARPU从2000年的115元降低到2011上半年的46.8元,下降了59.3%。 根据寡头竞争理论,当市场上的少数几家厂商控制着绝大部分的市场份额时,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由于厂商的数量少且市场份额较大,厂商之间更容易进行合谋进而控制市场价格以获取垄断利润;另一方面,单个厂商产量或价格的变化都可能引起整个市场价格的变化从而影响每个厂商的利润,因此,各个厂商的决策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在这种情况下,每个厂商都要时刻关注其他厂商产量和价格的变化并及时调整自己的决策。 为了研究我国移动通信行业的竞争行为,在产业组织理论的背景下,本研究以Cournot产量竞争模型为基础,对行业内厂商的竞争行为建模,并采用联立方程组的方法对我国移动通信行业的竞争行为进行实证研究。研究结果表明,我国移动通信行业的竞争行为处于完全垄断和古诺竞争之间,市场并不存在显著的合谋行为。行为参数值即市场势力等于0.2277,经计算,行业在样本期的勒纳指数等于0.2938,价格超过边际成本的41%,说明我国移动通信行业的价格仍然偏高,各运营商仍然具有很强的作价能力。虽然我国移动通信行业近年来出现了激烈的价格战,然而根据平新乔(2003)基于移动公司相关数据的研究表明,从弹性分析看,移动公司处于降价能增收的阶段上。移动公司之间的价格战,其实是为了能获得最大的垄断利润。而且,移动行业巨大的价格下降空间来自于中国移动通信行业积累的高额垄断租金。 此外,为了研究我国移动通信行业市场结构和绩效之间的关系,验证哈佛学派的“共谋假说”与芝加哥学派的“效率假说”,在产业组织理论背景下,结合市场竞争行为的研究结果,本研究采用了SCP范式对市场绩效和市场结构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 芝加哥学派和哈佛学派的主要分歧集中在市场结构和市场绩效的关系上,哈佛学派认为,不同的市场结构会产生不同的市场行为,而不同的市场行为会产生不同的市场绩效,因此,市场结构决定市场绩效。他们认为集中度高的行业,由于产商数量少,垄断力量大,更容易合谋控制价格和产量,进而获得更高的利润。而芝加哥学派则否定这一点,其代表人物Stigler认为,判断市场结构和市场绩效之间的关系不能像哈佛学派那样简单。在集中度较高的行业,由于厂商的生产规模大,规模经济显著,同时又拥有先进的设备、一流的技术、完善的组织管理制度,因此生产更有效率,行业的高额利润并不是来自垄断或是合谋,而是来自效率,同时,由于效率的提高,利润的增加又使得厂商在竞争中更占优势,获取更大的市场份额。因此,市场绩效和市场结构之间的正向关系并不是像哈佛学派所说的那样是通过大厂商之间的合谋而来的。Stigler认为,是市场绩效或市场行为决定了市场结构,而不是市场结构决定了市场绩效。 本研究通过对我国移动通信行业的实证研究发现,我国移动通信行业的市场绩效和市场结构之间确实存在正向关系,但这一正向关系并不是厂商通过合谋引起的。对市场竞争行为的研究发现我国移动通信行业各运营商之间并不存在合谋,因此,本研究拒绝哈佛学派的共谋假说,而支持芝加哥学派的效率假说。 根据本文的研究成果,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①为了促进我国移动通信行业的有效竞争,降低市场力量,应进一步放松行业的进入管制。首先,应允许民营资本进入移动通信市场。民营资本是我国最具活力的群体,它们会在利益的驱动下增加市场的竞争程度;另一方面,放松外国运营商进入我国市场的准入条件,以构建不同的潜在进入者对在位者的进入威胁,实现真正有效的竞争。同时,还应把握正确的市场准入原则,由于电信行业具有投资规模、沉淀成本非常大的特点,大量的退出必然会产生社会成本的损失,最后这些损失必然会转嫁到消费者头上,减少社会福利,因此在市场主体进入时,要充分考虑电信行业的规模经济、沉淀成本等特性,适度控制进入者的数量。 ②加强对市场力量的监控和惩罚。虽然移动运营商在局部地区因争夺客户资源而发生过激烈的竞争,但总体上由于行业竞争主体少,单个运营商所占的市场份额很大,运营商仍然有很强的作价能力,因此运营商往往会将价格定在远远高于边际成本的位置,损害消费者利益。并且,一些运营商对某些业务市场拥有绝对的控制能力,他们可能会运用市场力量排斥竞争对手,进行不公平竞争。因此,在行业市场化改革的同时,还应加强市场力量的监管,加大《反垄断法》的实施力度,对滥用市场力量的企业进行合理的惩罚。 ③实施不对称管制。由垄断市场演变为竞争性市场主要由两条路径,第一是市场的自发演化,由市场自发演化为竞争性市场是一个理想且缓慢的过程;第二是政府的干预。政府的干预是短期内提升产业竞争力的有效手段。在我国政府对世界贸易组织(WTO)承诺开放我国移动通信市场的前提下,要在短期内提升我国移动通信行业的市场竞争力,政府的干预是一个切实可行的方案。回顾我国电信行业历来的几次重组,其主要目的都是为了形成电信行业相对均衡的市场份额。我国对中国联通的价格不对称管制,也是为了形成移动通信行业内相对均衡的市场结构,但可惜的是,价格不对称管制一直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我国相关部门应继续研究新的不对称规制方案,扶持市场上相对较弱的企业。如2008年工信部与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推进电信基础实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规定电信运营商的基础网络共建共享,此举可以提高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的网络质量,缩小与中国移动的差距。此外,从国外电信运营商的发展经验来看,单向携号转网等措施也能有效的扶持弱势运营商的发展。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F626;F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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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169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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