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经营人之独立型履行辅助人法律责任探究
发布时间:2021-01-28 20:51
为正确处理物流经营人之独立型履行辅助人对物流服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问题,对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国家标准、相关格式合同和标准交易条件进行分析,得出如下结论:独立型履行辅助人按照与物流经营人之间的货物运输合同、仓储合同、承揽合同等典型合同向物流经营人承担违约责任有法律依据;独立型履行辅助人与物流经营人一起向物流委托人承担由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不正确交付而产生的连带责任,而不单独承担侵权责任,符合公平原则及交易安全原则。
【文章来源】:上海海事大学学报. 2020,41(01)北大核心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0 引言
1 独立型履行辅助人之界定
1.1 独立型履行辅助人是《合同法》上的第三人
1.2 独立型履行辅助人不是受雇人与代理人
1.3 独立型履行辅助人为传统物流经营人
1.4 独立型履行辅助人应被称为分合同人
2 对物流经营人的违约责任
2.1 承担作为承运人的违约责任
2.2 承担作为保管人的违约责任
2.3 承担作为承揽人的违约责任
3 对物流委托人的责任
3.1 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3.2 应与物流经营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4 结束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2017年我国物流业发展回顾与展望[J]. 何黎明. 中国流通经济. 2018(02)
[2]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违约与责任承担——兼论《合同法》第121条的理论解构[J]. 李永军,李伟平.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05)
[3]承运人之履行辅助人责任问题研究[J]. 刘楠,郭萍. 甘肃社会科学. 2015(02)
[4]对物流几个基本概念问题的认识[J]. 张志勇,刘心报. 中国流通经济. 2013(02)
[5]债务履行辅助人责任初探[J]. 葛伟. 科技信息. 2012(15)
[6]论连带责任的性质[J]. 李永军.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1(02)
[7]关系论视阈下第三人违约问题研究——以《合同法》第121条为中心[J]. 王立兵. 学术交流. 2010(02)
[8]论债务人之履行辅助人责任[J]. 彭赛红.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02)
[9]代理概念及其立法的比较研究[J]. 高富平. 比较法研究. 1997(02)
博士论文
[1]《鹿特丹规则》承运人制度研究[D]. 余筱兰.复旦大学 2014
[2]国际海运承运人之履行辅助人责任问题研究[D]. 郑志军.华东政法大学 2011
本文编号:3005674
【文章来源】:上海海事大学学报. 2020,41(01)北大核心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0 引言
1 独立型履行辅助人之界定
1.1 独立型履行辅助人是《合同法》上的第三人
1.2 独立型履行辅助人不是受雇人与代理人
1.3 独立型履行辅助人为传统物流经营人
1.4 独立型履行辅助人应被称为分合同人
2 对物流经营人的违约责任
2.1 承担作为承运人的违约责任
2.2 承担作为保管人的违约责任
2.3 承担作为承揽人的违约责任
3 对物流委托人的责任
3.1 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3.2 应与物流经营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4 结束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2017年我国物流业发展回顾与展望[J]. 何黎明. 中国流通经济. 2018(02)
[2]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违约与责任承担——兼论《合同法》第121条的理论解构[J]. 李永军,李伟平.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05)
[3]承运人之履行辅助人责任问题研究[J]. 刘楠,郭萍. 甘肃社会科学. 2015(02)
[4]对物流几个基本概念问题的认识[J]. 张志勇,刘心报. 中国流通经济. 2013(02)
[5]债务履行辅助人责任初探[J]. 葛伟. 科技信息. 2012(15)
[6]论连带责任的性质[J]. 李永军.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1(02)
[7]关系论视阈下第三人违约问题研究——以《合同法》第121条为中心[J]. 王立兵. 学术交流. 2010(02)
[8]论债务人之履行辅助人责任[J]. 彭赛红.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02)
[9]代理概念及其立法的比较研究[J]. 高富平. 比较法研究. 1997(02)
博士论文
[1]《鹿特丹规则》承运人制度研究[D]. 余筱兰.复旦大学 2014
[2]国际海运承运人之履行辅助人责任问题研究[D]. 郑志军.华东政法大学 2011
本文编号:3005674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guanlilunwen/wuliuguanlilunwen/30056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