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兴XX号城投信托产品违约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1-10-27 18:30
2014发布的“43号文”(1)和2015年正式实施的新《预算法》,让市场认识到了监管层面对于整治政府债务问题的决心。财政部多次表态,2015年新《预算法》实施之后城投公司举债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然而2015年以来城投公司通过信托融资时仍存在地方政府违规担保现象,伴随着2018年“资管新规”出台,城投公司的资管产品违约增多,2018-2019年6月末发生的涉及城投公司的信托违约事件中就有8起存在地方政府违规担保的情况。文章关于城投公司信托产品违约的研究对发掘城投公司债务风险因素、减少以后违约的发生有一定意义。文章主要围绕S省首个城投信托产品违约案例展开,H城投即便有全国百强县(2)实力的C市经济财政做支撑仍然发生了信托产品违约,为了探明原因,论文逐层对案例进行分析。论文首先在阐明城投公司的产生及其债务扩张等问题后对案例背景及违约展开介绍。而后对案例进行分析,通过对H城投的财务状况详细分析发现公司财务状况不佳,存在实际短期偿债能力弱、资产变现差、盈利结构不理想、流动性不足等问题,公司对外担保涉诉还直接影响了本案例中信托产品的本息偿还。接着,文章还发现政策收紧对H城投...
【文章来源】:湘潭大学湖南省
【文章页数】:6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部分图文】:
城投公司产生及城投债务的扩张
2017年4月,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简称“50号文”)力求进一步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行为,不仅针对城投公司的违规担保融资、违规PPP项目变相举债等不规范行为的整改,还要求金融机构对城投公司等国有企业提供融资时,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的担保。同年7月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中央政治局会议明确严控地方政府债务增量,终身问责,倒查责任以及对“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题的治理。12月原银监会发布“55号文”,明确了银信类业务不得将信托资金违规投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规范金融机构的业务。2018年3月财政部发布《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8〕23号,简称“23号文”),要求金融企业除购买地方政府债券外,不得直接或通过城投公司等间接渠道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融资,金融机构不得要求地方政府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4月“一行两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资管新规”),明确要求“去通道、禁止资管产品期限错配、消除多层嵌套”,着力打击这些城投惯用“非标”融资方式;10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保持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01号,简称“101号文”),明确金融机构要在采取必要风险缓释措施的基础上,按照市场化原则保障城投公司合理融资需求。
首先从信托余额情况来看,国内涉及城投公司的信托产品基本是用于基础产业项目建设,截至2018年末,投向基础产业信托的资金信托余额为2.76万亿元,相较2017年3.2万亿元的巅峰存量规模已经有了明显的下降。投向基础产业的信托资金规模总体受政策影响较大,如2012年之前虽然从基础产业信托的存量来看变化不明显,基本维持在1万亿的水平,但是该类信托在信托余额总量的占比上已经由之前的40%下降到20%,说明“19号文”以后对基础产业类信托业务的政策效应明显。2012-2014年之间出台的政策较少基础产业信托余额也开始逐年上涨,2014年“43号文”和新预算法之后业务存量余额被控制,整体占比也呈下降态势。但是严格的政策催生更多绕道融资方式,违规担保、违规PPP和违规政府购买等变相举债方式有促使城投公司融入更多资金供应项目建设,开启了2017年的存量余额高潮。这使得后续的严政策持续到2018年上半年,直到下半年政策才有放松的趋势,但是由于政策的时滞性,2018年全年的基础产业信托新增额都不高,维持在1000亿元左右,四季度在政策的利好下较三季度增长了33%。其次,从信托产品的收益率角度来分析,文章在参考牛霖琳(2016)和文雪婷(2017)等学者关于城投融资成本和城投债信用利差的基础上,选取区间了2015年1月至2019年6月,1-3年期国债月平均到期收益率、1-3年期评级为AAA、AA+和AA的城投债月平均到期收益率和投向基础产业信托产品的月平均收益率,之所以国债和城投债选取1-3年期是因为信托产品期限主要集中于1-3年,两者比较容易对比,城投信托和城投债的信用利差为两者平均收益率分别与国债平均收益率的差。可以明显发现信托比城投债的平均收益率高很多,城投债平均收益率最高也为及6%,而信托的平均收益率最低也在6%以上。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政府隐性担保、债券违约与国企信用债利差[J]. 王叙果,沈红波,钟霖佳. 财贸经济. 2019(12)
[2]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传导路径及对策研究[J]. 郑洁,昝志涛. 宏观经济研究. 2019(09)
[3]43号文减弱了地方政府的隐性担保吗?——基于城投债发行利差视角[J]. 闫晓东,张迎春,李俊霞. 南方金融. 2019(09)
[4]中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扩张的行为逻辑——兼论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的路径转换与对策建议[J]. 马万里. 财政研究. 2019(08)
[5]我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边界的厘清及治理问题研究[J]. 温来成,李婷.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2019(07)
[6]影子银行、信贷资源错配与中国经济波动[J]. 卢盛荣,郭学能,游云星. 国际金融研究. 2019(04)
[7]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边界、分类估算及治理路径[J]. 李丽珍,安秀梅. 当代财经. 2019(03)
[8]监管趋严背景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现状、评判及对策探析[J]. 韩文丽,谭明鹏. 西南金融. 2019(01)
[9]地方政府债务治理与政府隐性担保效果——基于债券市场数据的分析[J]. 张雪莹,王玉琳. 证券市场导报. 2019(01)
[10]中国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研究的现实基础——制度变迁、统计方法与重要事实[J]. 毛捷,徐军伟. 财政研究. 2019(01)
博士论文
[1]城镇化进程下中国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研究[D]. 陈浩宇.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9
[2]我国地方政府债务信用评估体系构建研究[D]. 刘洪芳.中央财经大学 2017
[3]我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信用风险与转型发展研究[D]. 李慧杰.中央财经大学 2017
[4]中国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研究[D]. 黄芳娜.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2011
本文编号:3462131
【文章来源】:湘潭大学湖南省
【文章页数】:6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部分图文】:
城投公司产生及城投债务的扩张
2017年4月,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简称“50号文”)力求进一步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行为,不仅针对城投公司的违规担保融资、违规PPP项目变相举债等不规范行为的整改,还要求金融机构对城投公司等国有企业提供融资时,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的担保。同年7月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中央政治局会议明确严控地方政府债务增量,终身问责,倒查责任以及对“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题的治理。12月原银监会发布“55号文”,明确了银信类业务不得将信托资金违规投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规范金融机构的业务。2018年3月财政部发布《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8〕23号,简称“23号文”),要求金融企业除购买地方政府债券外,不得直接或通过城投公司等间接渠道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融资,金融机构不得要求地方政府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4月“一行两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资管新规”),明确要求“去通道、禁止资管产品期限错配、消除多层嵌套”,着力打击这些城投惯用“非标”融资方式;10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保持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01号,简称“101号文”),明确金融机构要在采取必要风险缓释措施的基础上,按照市场化原则保障城投公司合理融资需求。
首先从信托余额情况来看,国内涉及城投公司的信托产品基本是用于基础产业项目建设,截至2018年末,投向基础产业信托的资金信托余额为2.76万亿元,相较2017年3.2万亿元的巅峰存量规模已经有了明显的下降。投向基础产业的信托资金规模总体受政策影响较大,如2012年之前虽然从基础产业信托的存量来看变化不明显,基本维持在1万亿的水平,但是该类信托在信托余额总量的占比上已经由之前的40%下降到20%,说明“19号文”以后对基础产业类信托业务的政策效应明显。2012-2014年之间出台的政策较少基础产业信托余额也开始逐年上涨,2014年“43号文”和新预算法之后业务存量余额被控制,整体占比也呈下降态势。但是严格的政策催生更多绕道融资方式,违规担保、违规PPP和违规政府购买等变相举债方式有促使城投公司融入更多资金供应项目建设,开启了2017年的存量余额高潮。这使得后续的严政策持续到2018年上半年,直到下半年政策才有放松的趋势,但是由于政策的时滞性,2018年全年的基础产业信托新增额都不高,维持在1000亿元左右,四季度在政策的利好下较三季度增长了33%。其次,从信托产品的收益率角度来分析,文章在参考牛霖琳(2016)和文雪婷(2017)等学者关于城投融资成本和城投债信用利差的基础上,选取区间了2015年1月至2019年6月,1-3年期国债月平均到期收益率、1-3年期评级为AAA、AA+和AA的城投债月平均到期收益率和投向基础产业信托产品的月平均收益率,之所以国债和城投债选取1-3年期是因为信托产品期限主要集中于1-3年,两者比较容易对比,城投信托和城投债的信用利差为两者平均收益率分别与国债平均收益率的差。可以明显发现信托比城投债的平均收益率高很多,城投债平均收益率最高也为及6%,而信托的平均收益率最低也在6%以上。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政府隐性担保、债券违约与国企信用债利差[J]. 王叙果,沈红波,钟霖佳. 财贸经济. 2019(12)
[2]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传导路径及对策研究[J]. 郑洁,昝志涛. 宏观经济研究. 2019(09)
[3]43号文减弱了地方政府的隐性担保吗?——基于城投债发行利差视角[J]. 闫晓东,张迎春,李俊霞. 南方金融. 2019(09)
[4]中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扩张的行为逻辑——兼论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的路径转换与对策建议[J]. 马万里. 财政研究. 2019(08)
[5]我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边界的厘清及治理问题研究[J]. 温来成,李婷.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2019(07)
[6]影子银行、信贷资源错配与中国经济波动[J]. 卢盛荣,郭学能,游云星. 国际金融研究. 2019(04)
[7]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边界、分类估算及治理路径[J]. 李丽珍,安秀梅. 当代财经. 2019(03)
[8]监管趋严背景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现状、评判及对策探析[J]. 韩文丽,谭明鹏. 西南金融. 2019(01)
[9]地方政府债务治理与政府隐性担保效果——基于债券市场数据的分析[J]. 张雪莹,王玉琳. 证券市场导报. 2019(01)
[10]中国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研究的现实基础——制度变迁、统计方法与重要事实[J]. 毛捷,徐军伟. 财政研究. 2019(01)
博士论文
[1]城镇化进程下中国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研究[D]. 陈浩宇.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9
[2]我国地方政府债务信用评估体系构建研究[D]. 刘洪芳.中央财经大学 2017
[3]我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信用风险与转型发展研究[D]. 李慧杰.中央财经大学 2017
[4]中国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研究[D]. 黄芳娜.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2011
本文编号:346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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