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公文文种“主送机关”标注情况梳辨
发布时间:2021-10-12 02:12
<正>2012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2012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规定,"主送机关"是"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制发公文时,公文肯定是有所指向的,也就是说,党政公文中的每一个文种都会有受理它的机关。不然,"有来头、无去向"的公文也就失去了它的实用价值。"主送机关"的位置,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
【文章来源】:应用写作. 2018,(03)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必须标明“主送机关”的文种
1. 报告。
2. 请示。
3. 批复。
4. 议案。
5. 函。
二、不必标出“主送机关”的文种
6. 决议。
7. 公报。
8. 公告。
9. 通告。
1 0. 纪要。
三、灵活标注“主送机关”的文种
1 1. 决定。
1 2. 命令 (令) 。
1 3. 意见。
1 4. 通知。
1 5. 通报。
本文编号:3431689
【文章来源】:应用写作. 2018,(03)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必须标明“主送机关”的文种
1. 报告。
2. 请示。
3. 批复。
4. 议案。
5. 函。
二、不必标出“主送机关”的文种
6. 决议。
7. 公报。
8. 公告。
9. 通告。
1 0. 纪要。
三、灵活标注“主送机关”的文种
1 1. 决定。
1 2. 命令 (令) 。
1 3. 意见。
1 4. 通知。
1 5. 通报。
本文编号:3431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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