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审查和权利保障导向下的检察机关侦查权的扩张与控制
【摘要】 文章通过对美国检察机关侦查权的介绍,试图发现其特色以及成就这些特色的原因,同时描绘了我国检察机关侦查权的复杂面向。在此基础上,于权力制衡的层面讨论我国检察机关侦查权的扩张与控制,以期实现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寻求公民宪法权利的程序保障的路径。本文共分四部分,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对检察机关侦查权的再认识”。该部分回顾了我国检察机关侦查权的历史由来,分别从权力属性、相关权能等维度对中美两国检察机关侦查权进行评析,力图完整勾勒出我国检察机关侦查权的面貌。第二部分“有限度地扩张检察机关侦查权”。通过从案件管辖范围、侦查机构及其组成人员、对协作资源的利用等方面,对中美两国检察机关侦查权进行评析。可以看出我国检察机关侦查权存在运行不畅等诸多问题。表现在权力运行的结果上就是它没有发挥应有的权力制衡作用。以此为基础,详细论证了检察机关侦查权与自由裁量权、与职务犯罪侦查体制之间的关系,目的就是试图将检察机关侦查权放回其权力体系的“原位”,并以此为思考的出发点来寻找加强检察机关侦查权的方法。第三部分“以中立的司法权控制检察机关侦查权”。首先对我国检察机关侦查权的控制现状进行描述,找出其面临的核心问题——没有强有力的外部控制。接着对美国检察机关侦查权的控制进行评析。以比较为启发,引入司法审查的概念,并论证在我国建立该项制度的可能性。再次,从司法审查的权力主体和审查的内容与范围两个方面,阐明了在我国建立司法审查制度的基本构想。此外,因为初查的特殊性,还专门介绍了对初查中调查行为进行控制的基本方法。第四部分“结语”。回顾了文章展开论证的脉络,对与本文主题相关但在文中没有论及的问题进行了简单的阐释。如对检察机关侦查权的控制还应包括舆论监督、内部监督、立法监督等。又如在加强检察机关侦查权方面还应重视技术侦查措施的完善与侦查技术水平的提升。
引 言
从各国的法律制度中汲取经验是法治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挖掘经验背后的更深层次的导致差别的原因,不仅可以为我国的检察体制改革提供经验借鉴,更为重要的是可以防止我国检察体制及实务工作发展的“异化”可能。现代检察制度发轫于法国、英国,渐进而发生于世界各国。目前最具特色的检察制度当属美国。以其为镜而自鉴似乎已经成为当前反思我国检察制度的重要方法。比较美国和我国检察制度价值取向,可以发现两者最大的差异在于:美国检察制度追求独立性,我国检察制度强调一体化。这一差异表现在检察机关设置、检察职能运行、检察官管理制度等诸多方面。作为检察权(或法律监督权)重要组成部分的检察机关侦查权,也非常充分地体现着独立性与一体化的差异。本文就是想通过对中美两国检察机关侦查权的评析,进而发现我国检察机关侦查权在扩张与控制两方面面临的困境,并希望提出完善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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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检察机关侦查权的再认识
(一)我国检察机关侦查权的由来及特征
因为公职人员所实施的职务犯罪破坏国家法律尊严和法制统一,因此是法律监督的重点。既是重点,对其彻底而有效的监督就不能只停留在“纠正”或初步调查的层次,而应赋予法律监督机关一定的处分权,以追究职务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在现代司法制度安排下,这种法律监督关系是基于诉讼法产生且由诉讼法调整的关系,因此赋予检察机关侦查权便成为必然的选择。现在,检察机关侦查权特指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其内容包括自行侦查权、补充侦查权和机动侦查权。检察机关侦查权是法律监督权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行使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职能的主要权力之一。从这一角度讲,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部门的侦查权是对守法行为的监督不一样,检察机关侦查权是对司法、执法行为的监督。
(二)检察机关侦查权属性之辩
如果将美国检察机关从行政机关中剥离出来,可以发现其权力特征表现为代表国家追究犯罪,内部有行政化的管理方式,对外通过起诉权指向权力对象。这一特征与我国检察机关的权力特征有相近之处。但这断然不能推导出美国检察机关拥有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因此,美国检察机关侦查权与监督“不搭调”,虽然其事实上对司法权有制衡作用。但我国检察机关侦查权却表现出较强的行政权权能,主要表现在侦查机构的设置、侦查手段、侦查活动等都与公安机关有相近之处,以至于有人认为我国检察机关侦查权实质上就是行政权。事实上,我国检察机关侦查权很多时候表现为在监督权与行政权之间“飘移”,进而导致定位的模糊,以至于在实践中人们还热衷于讨论法律监督权是什么、检察机关侦查权应从检察机关剥离等问题。
二、有限度地扩张检察机关侦查权...............................8
(一)检察机关侦查权权力运行的评析....................8
1、侦查案件的范围......................8
三、以中立的司法权控制检察机关侦查权.......................18
(一)我国检察机关侦查权控制的现状............................18
(二)对美国检察机关侦查权控制的评析..........................20
(三)中立的司法权可更有效控制检察机关侦查权......................21
1、司法审查权的权力主体..........................22
2、司法审查的范围及内容............................23
(四)一个例外:对初查中调查行为的控制......................24
四、结语.......................28
三、以中立的司法权控制检察机关侦查权
(一)我国检察机关侦查权控制的现状
相比较内部控制,外部控制因其行使主体的相对独立性及控制范围的广泛性而显得更为重要。我国检察机关侦查权现有的外部控制主体主要包括人大、政党、法院、律师、舆论等。根据宪法,人民检察院产生于人大,其检察员以上法律职务需要人大常委会任命,笔耕文化传播,其工作受人大监督并向人大报告工作。在检察人员行使侦查权过程中若发现有违法现象,人大可进行专门调查,并可对检察工作提出质询。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可以通过其各级委员会对相对应的或下级检察机关党组发挥领导作用,进而影响其侦查工作,更有权根据《党内监督条例》和《纪律处分条例》对涉嫌违法违纪的检察人员进行调查与处分。各民主党派也可通过政治协商的平台对检察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并进行质询。法院通过裁判权始终保持着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司法评价权,可以说这种制约是目前最直接、最有力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即享有辩护权,也不失为一种有效的制约方式。来自舆论、媒体的制约更是发挥着为上述制约方式提供有效补充的作用,其可通过最大范围地动员监督力量灵活、有效、及时地发挥制约作用。
(二)对美国检察机关侦查权控制的评析
因此司法权难以控制;二是美国的司法政策近年来从注重人权保障逐渐转变为更加注重犯罪控制与预防。受这一政策的指引,检察官侦查权力增大,法院尽量通过对法律宽泛的解释来肯定检察官对犯罪人的定罪意见。因此,国内有学者指出:不管是大陆法系职权式诉讼模式下的职务犯罪侦查还是英美法系抗辩式下的职务犯罪侦查,基本都采用职权式的模式。其次,选民仅通过新闻媒体等渠道获得检察官的信息可能会影响其理性判断,进而影响检察官选举的结果。还有,选民的投票更多的表现为事后制约,其制约力度就会大打折扣。再者,美国检察机关虽有内部监督,但因其检察体制具有非集权性、分散性和独立性的特点,其内部监督的功效也是相当有限的。正是这些原因的存在,在美国如何有效平衡检察机关侦查权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关系仍在不断探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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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语
本文从权力行使的主体、范围、方式、资源利用、权力控制等方面对中美两国的检察机关侦查权进行了评析,期望发现在众多差异背后隐藏的真实原因,或者说找到可以为我所用的优质资源。比较之后发现,美国检察机关侦查权乃至其整体权力运行机制的设计更趋向于“自然与理性”:该政治的由政治的方法解决,该法律的以法律思维进行思考。当然他们将政治问题通过法律化予以解决,更显示出他们运用法律的智慧和对权利的尊重——司法审查制度的确立便是一例。当然,对检察机关侦查权比较的维度绝不限于上述几项,如对“侦查技术”进行比较便是重要的一项,但美国检察机关可以采用的现
代科技手段是我国检察机关难以企及的。既然在短时间内没有可比性,因此在本文中没有进行单列比较。在比较的同时,还使用“功能标尺”对两国的检察机关侦查权进行价值评析,目的就是要真实反映造成差异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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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0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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