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不服职业病鉴定结果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例分析.pdf 全文免费在线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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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904079016近日为您收集整理了关于一起不服职业病鉴定结果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例分析的文档,希望对您的工作和学习有所帮助。以下是文档介绍:2013年第20卷第2期·173·一起不服职业病鉴定结果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例分析那娜1,王泽蛟2(1.青岛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山东青岛266034;2.青岛市卫生局政策法规处,山东青岛266071)[摘要]通过对一起因对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结果不服而引发的行政复议、二审诉讼案例的分析,提示当前在职业病诊断和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本案例中虽然卫生部门胜诉,但案件复议和诉讼过程中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值得深入分析和思考,并对今后相关工作开展具有借鉴和指导意义。[关键词]职业卫生;行政复议;二审诉讼;案例[中图分类号]R13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6131(2013)02—0173—03Doi:10.3969/j.issn.1007—6131.2013.02.021[Abstract]This paper analyzed an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and second trial proceedings case,and broughtout some problems in diagnosis and identification of occupational diseases works.Although the health administrationwin in this lawsuit,the problems and defects of occupational disease diagnosis and identification agencies,and alsohealth administrations all need to be analyzed and considered deeply.In this aspect,we hope the caseanalysis couldhave guiding significance for relative agencies to proposal more properly in similar cases.1案情介绍李某,男,59岁,1970年4月至2003年8月期间在青岛市星轮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从事接触石棉制品相关工作。工作期间出现胸闷、憋气等症状于2003年12月前往青岛市职业病防治院申请职业病诊断,诊断结论为“无尘肺(O)”。后李某于2004年向青岛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提出职业病鉴定申请,鉴定意见为“维持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无尘肺(0)’的诊断结论”。随后李某因对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机构以其从未拍摄过的“8号胸片”等为依据作出的诊断和鉴定结论表示不服,多次向青岛市卫生局上访。青岛市卫生局经调查核实后先后两次就其上访情况作出书面答复,说明之前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和《职业病鉴定书》中提到的“8号胸片”为职业病诊断机构工作人员在制作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时因笔误将李某拍摄的“5号胸片”误写为“8号胸片”。2008年4月,李某再次前往青岛市职业病防治院进行职业病诊断,诊断结果为“一期石棉肺(I)”。2010年8月,李某向青岛市卫生局提出撤销被复议人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和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复议申请。青岛市卫生局认为该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作出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同年9月,李某就青岛市卫生局未受理其复议申请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复议申请内容是被复议人青岛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诊断和鉴定程序是否违法,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复议范围,判决青岛市卫生局撤销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并责令重新做出行政行为。青岛市卫生局不服一审判决,于2010年12月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二审法院认为原告申请复议内容为职业病诊断证明与职业病鉴定结论,属于医学技术活动,不是行政机关[收稿日期]2012—12—10作者简介:那娜,女,36岁,博士,公共卫生专业,青岛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法规科主任。万方数据·174· 中国卫生监督杂志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因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2011年5月,李某再次向青岛市卫生局提出复议申请,申请认定“8号胸片”是否为复议申请人本人的,以及复议申请人依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有关条款提出的申请事项是否合法,并申请复议机关责令青岛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向申请人提供“8号胸片”。复议机关因其复议申请三事项均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作出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同年5月,李某就青岛市卫生局未受理其复议申请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认定青岛市职业鉴定委员会出具的相关材料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李某不服一审判决,于2011年9月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二审法院认为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的三事项均不是行政行为,判决结果维持原判。2本案焦点问题及评析本案是一起较为复杂和少见的因不服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引起的行政复议和二审诉讼案件。本案审理中涉及3个主要问题:(1)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2)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相关检查结果是否属于应公开的信息内容;(3)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中存在的问题。2.1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的法律属性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承担”,第九条规定“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诊断权,并对其作出的诊断结论承担责任”。因此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职业病诊断过程和结论都属于专业技术行为,而不是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法律性质,卫生部在2005年对安徽省卫生厅的批复《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5】334号)中明确提出,“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时,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的一项技术性工作,不属于行政行为”。但根据《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四十五条规定,“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因此有观点认为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组织实施过程中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组织职责,因此认为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属于行政行为,而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应属专业技术活动。本案中,李某于2010年8月向青岛市卫生局提出申请的复议事项为“依法撤销被申请复议人作出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和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复议申请内容为职业病诊断和鉴定过程,二审法院认为复议申请内容为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的结果而非程序,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因此推翻了一审判决。2.2职业病诊断和鉴定中相关资料的法律属性本案当事人李某在多次复议和诉讼过程中,曾提出向青岛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调取“8号胸片”以及职业病诊断相关材料并核实其真实性的要求,并在201 1年二审上诉中就被告青岛市卫生局是否应该根据《政府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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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82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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