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关系的实定法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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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法 律 园 地 湖 北 社 会 科 学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关系的实定法探析 李煜兴 ,谈 玲 ( 上 海交通大学 法学 院,上海 204 ; 上 海水产大 学 人文学 院,上海 210 ) 1 0 20 2 030 摘要 : 复议 和行政诉 讼是 行政 法上两种基 本的救济 制度 和纠 纷解决机 制。纵 观
世界 各 国法制 实践 , 行政 在 二者衔接 关 系上 主要存在 复议前 置和 自由选择 两种基 本模 式。 国实定 法所规 定的衔 接类型 纷繁 复杂 。 政 我 在行 复议 与行 政诉讼衔 接关 系设置 上存在 不足 。做好 两种救济机 制的衔接 配合 , 当从 以下几个 方面加 以完善 : 应 遵 循 司法最终解 决原则 , 消行 政终局 裁判权 , 强司法对行政 的监 督 审查 ; 立 以 自由选择 为原 则、 取 加 确 复议前 置为 例 外的复议与诉讼 衔接 关 系模 式 ; 顺应行政 法治发 展趋 势 , 殊类型行政 行 为纳入行 政和 司法 审查范 围。 将特 关键词 : 行政复议 ;行政 诉讼 ;司法 审查 中 图分 类 号 :DF 1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0 — 4 7 2 0 0 — 1 1 0 78 0 3 87 ( 0 6) 2 0 4 — 3 行政 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行 政法 的两种最重要 的救济 制 度, 也是解决行政争议 的两种最 主要 的途径 。从理论上讲 , 行政复议和行政 诉讼各有优 缺点 、是 两个 并行不悖 的法 律 救济制度 ,二者均统一于维 护行政相对 人合法权益 这一 根 本点之上。但是也应 注意到 二者在裁决 机关 、 审查范 围、 审 则 ”, 即在行政 内部救济 ( 政复议 ) 也 行 和司法 审查 ( 行政诉 讼) 的关 系上 , 当事人 没有 利用一 切可 能的行政救济 以前 , 不 能申请法 院裁决对他不利 的行政决 定。 当事人在寻求救济 时, 首先必须利用 行政 内部 存在 的 、 最近的和简 洁的救济手 段, 然后才能请 求法 院救济 。 ” 了美 国之外 , 国、 除 德 韩国 和我国台湾地 区也 明确地将 行政复议 作为行政诉讼 的前置 查程序 和法律效力等 方面存 在着明显的区别。简言之 , 行政 复议实质上是一种行政系统 内部 的监 督救济机 制 , 重于 侧 行政争议解 决的效率性 ;而行政诉讼 实质上是 由法 院主导 的 司法救济机制 , 于行 政争议解 决 的公 正性。因此 , 侧重 如 何做好两种救 济机制 的衔接 , 发挥 二者各 自优 势 , 效率和 将 公正结合起来 ,共 同保护公 民的合法 权益是法学 理论研究 和法律制度设计的重要课 题。 一 程序。 采取复议前置模式的主要 目的在于避免 司法程序不必 要 和不合适宜地干预行政 程序 ,保障行政机关的 自主性 ,, 同 时也有利 于节约 司法诉讼 资源。 2 自由选择。自由选择模式是指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 . 作 出的行政行为不 服 , 以 自由选择行政复议 或行政诉讼 的 可 救济方 式。 既可以不经过行政复议 , 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 也可 、 行 政 复 议 与 行 政 诉 讼 衔 接 关 系 的 基 本 模 式 以先申请行政复议 , 对复议决定不服 的 , 再提起行政诉讼 。 法 国在大革命 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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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87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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