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
发布时间:2021-09-12 08:42
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治理实践中的重要主体力量,是完善与保障我国社会领域建设的重要组织基础,因此提升我国社会组织的治理水平与能力将成为构建新时代“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关键突破口。但社会组织的类型纷繁复杂,各类组织的功能、性质与地位存在差异,对其很难在统一、概括的普遍性层面上开展细致性与深入性的研究。为了突出研究重点,本文选择行业协会这一社会组织的典型代表作为研究对象,力图对其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法治困境予以全面阐述,并尝试给出相应的制度解决对策。从整体来看,目前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环境仍然不够完善,行业协会治理的立法、执法与司法的实践监管水平仍待提高。行业协会在治理实践的过程当中不仅要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其同时也享有制定行业自治规范、开展行业管理以及惩治行业违法行为等多项公共管理权力,因而在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角色切换当中也随之产生了权力的不规范与权利的无保障等多种法律问题。当下我国针对行业协会的研究仍较多局限于政治学、历史学以及公共管理学等领域,缺乏从法学尤其是行政法学的研究视角对其在成立、运行以及注销等各个实践治理环节所面临的法治困境进行一次全面地实证分析与总结,从而梳理...
【文章来源】: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市
【文章页数】:287 页
【学位级别】:博士
【部分图文】:
美国第三部门理论模型
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167图2欧洲第三部门理论模型总体比较而言,同美国学派强调国家、市场与社会间存在原生性分割的逻辑出发点不同,欧洲学派强调家庭、市场与国家三者是在共存基础下的个别冲突:首先,欧洲学派强调三者之间并非总是冲突与紧张关系,在第三部门这一中间领域之中三者体现出来的是一种融合与共存关系,这与美国学派强调三者的独立、平行与冲突关系存在逻辑上的本质差异。其次,欧洲学派并不否认三者之间存在不同程度上的紧张关系,只是这一冲突与紧张关系集中体现在了第三部门这一三者交叉的公共领域之中。正是因为三者具有不同的行为准则,也正是因为三者在这一领域共存的事实,所以在第三部门领域共存之下也必然导致冲突和紧张,第三部门就变身成为三者之间力量比拼与制衡的角力场所。首先,市尝家庭与国家的不同行为标准决定了三者间必然存在不同程度的对立与冲突。在家庭之中,个体间责任的分工与实现是保持相互间紧密联系和纽带(bond)的重要行为标准。在市场之中,货币是主体间交换与联系的重要媒介,工具理性是重要行为标准。在国家之中,统一、协调、有秩序的规则与标准是相互间联系的重要方式,普遍的、多数的利益实现是这一领域的基本行为标准。因此,三者在诸多方面的先天性、内在性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决定了其在第三部门领域相互角力的现实特征。其次,国家体制的不同决定了家庭、市场与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所发挥的功能差异以及层级关系(hierarchy)。实践中国家经济的运行大都是家庭、市场与国家组成的混合经济体,但三者所发挥的实践作用却与国家体制的选择紧密相关。在自由市场经济体制的指导下,市场原则毫无疑问占据主流与基础地位,消费者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平等权利则会被削弱。在个别社会主义体?
因此从他们的论述中可以看出,美国派系的“第三部门”理论可归纳为三方面的内容:第一,第三部门的概念及属性具体指代不清,对其概念的界定仅仅是以国家和市场为参照对象的第三种选择而已,但这一概念界定并不能直指问题核心,导致除政府和企业之外的很多组织都被简单划归为“第三部门”的范围之中,具体体现为“非营利”“非政府”以及“志愿部门”等多种名称形式。第二,第三部门产生和兴起的最重要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公共需求。由于政府的强制性与市场的营利性特征,进而导致两者在这一领域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短板与不足,第三部门才作为一种重要的补充性力量,拥有了发展与生存的空间。第三,在组织结构之中,第三部门是独立于政府组织与市场部门的,三者相互间互相独立,不存在隶属关系。从上述美国三个具有代表性的理论观点可以看出,国家、社会与第三部门的关系,尤其是国家与第三部门的关系一直是当时理论和经验研究中的重中之重,为今后这一领域的研究提供了基础研究范式。同时,提出了国家、市场之外对于公共需求的第三种路径选择,则是美国模式对于第三部门理论的最大贡献,至今在方法论的层面上仍对我国社会组织的研究领域持续发挥着重要的导向意义。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行政法治中实质性公众参与的界定与构建[J]. 王学辉,王亚栋. 法治研究. 2019(02)
[2]改革开放40年中国行业协会商会发展[J]. 郁建兴. 行政论坛. 2018(06)
[3]国家治理视域下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论析[J]. 陈洪玲. 山东社会科学. 2017(07)
[4]善治的理性:公民参与行政的后果考量[J]. 曾哲,周泽中. 求实. 2017(06)
[5]论协会处罚权的法律性质[J]. 石佑启. 法商研究. 2017(02)
[6]合作行政背景下行政程序的变革与走向[J]. 喻少如.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02)
[7]面向行政的行政法及其展开[J]. 谭宗泽,杨靖文. 南京社会科学. 2017(01)
[8]行政发包的组织边界 兼论“官吏分途”与“层级分流”现象[J]. 周黎安. 社会. 2016(01)
[9]从专业化到专业主义:中国社会工作专业发展中的一个潜在问题[J]. 葛忠明. 社会科学. 2015(04)
[10]论法治社会及其与法治国家的关系[J]. 郭道晖. 中共中央党校学报. 2015(01)
博士论文
[1]嵌入性治理:国家与社会关系视阈下的行业协会研究[D]. 唐兴军.华东师范大学 2016
[2]转型时期中国行业协会治理研究[D]. 石碧涛.暨南大学 2011
[3]中国第三部门的法理学研究[D]. 卫欢.武汉大学 2011
[4]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D]. 郭薇.南开大学 2010
[5]我国行业协会权力研究[D]. 付小飞.湖南大学 2010
[6]契约视角下的行业自治研究[D]. 屠世超.华东政法大学 2008
[7]法治视阈下的非政府组织功能研究[D]. 庞正.吉林大学 2006
[8]社团处罚研究[D]. 方洁.中国政法大学 2006
[9]互益性法人法律制度研究[D]. 陈晓军.中国政法大学 2006
[10]行业协会经济自治权研究[D]. 鲁篱.西南政法大学 2002
硕士论文
[1]论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D]. 张凤仙.中国政法大学 2005
[2]中国行业协会立法研究[D]. 宋子慧.中共中央党校 2004
[3]行业协会管理体制研究:基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分析[D]. 沈恒超.清华大学 2003
本文编号:3393915
【文章来源】: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市
【文章页数】:287 页
【学位级别】:博士
【部分图文】:
美国第三部门理论模型
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167图2欧洲第三部门理论模型总体比较而言,同美国学派强调国家、市场与社会间存在原生性分割的逻辑出发点不同,欧洲学派强调家庭、市场与国家三者是在共存基础下的个别冲突:首先,欧洲学派强调三者之间并非总是冲突与紧张关系,在第三部门这一中间领域之中三者体现出来的是一种融合与共存关系,这与美国学派强调三者的独立、平行与冲突关系存在逻辑上的本质差异。其次,欧洲学派并不否认三者之间存在不同程度上的紧张关系,只是这一冲突与紧张关系集中体现在了第三部门这一三者交叉的公共领域之中。正是因为三者具有不同的行为准则,也正是因为三者在这一领域共存的事实,所以在第三部门领域共存之下也必然导致冲突和紧张,第三部门就变身成为三者之间力量比拼与制衡的角力场所。首先,市尝家庭与国家的不同行为标准决定了三者间必然存在不同程度的对立与冲突。在家庭之中,个体间责任的分工与实现是保持相互间紧密联系和纽带(bond)的重要行为标准。在市场之中,货币是主体间交换与联系的重要媒介,工具理性是重要行为标准。在国家之中,统一、协调、有秩序的规则与标准是相互间联系的重要方式,普遍的、多数的利益实现是这一领域的基本行为标准。因此,三者在诸多方面的先天性、内在性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决定了其在第三部门领域相互角力的现实特征。其次,国家体制的不同决定了家庭、市场与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所发挥的功能差异以及层级关系(hierarchy)。实践中国家经济的运行大都是家庭、市场与国家组成的混合经济体,但三者所发挥的实践作用却与国家体制的选择紧密相关。在自由市场经济体制的指导下,市场原则毫无疑问占据主流与基础地位,消费者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平等权利则会被削弱。在个别社会主义体?
因此从他们的论述中可以看出,美国派系的“第三部门”理论可归纳为三方面的内容:第一,第三部门的概念及属性具体指代不清,对其概念的界定仅仅是以国家和市场为参照对象的第三种选择而已,但这一概念界定并不能直指问题核心,导致除政府和企业之外的很多组织都被简单划归为“第三部门”的范围之中,具体体现为“非营利”“非政府”以及“志愿部门”等多种名称形式。第二,第三部门产生和兴起的最重要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公共需求。由于政府的强制性与市场的营利性特征,进而导致两者在这一领域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短板与不足,第三部门才作为一种重要的补充性力量,拥有了发展与生存的空间。第三,在组织结构之中,第三部门是独立于政府组织与市场部门的,三者相互间互相独立,不存在隶属关系。从上述美国三个具有代表性的理论观点可以看出,国家、社会与第三部门的关系,尤其是国家与第三部门的关系一直是当时理论和经验研究中的重中之重,为今后这一领域的研究提供了基础研究范式。同时,提出了国家、市场之外对于公共需求的第三种路径选择,则是美国模式对于第三部门理论的最大贡献,至今在方法论的层面上仍对我国社会组织的研究领域持续发挥着重要的导向意义。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行政法治中实质性公众参与的界定与构建[J]. 王学辉,王亚栋. 法治研究. 2019(02)
[2]改革开放40年中国行业协会商会发展[J]. 郁建兴. 行政论坛. 2018(06)
[3]国家治理视域下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论析[J]. 陈洪玲. 山东社会科学. 2017(07)
[4]善治的理性:公民参与行政的后果考量[J]. 曾哲,周泽中. 求实. 2017(06)
[5]论协会处罚权的法律性质[J]. 石佑启. 法商研究. 2017(02)
[6]合作行政背景下行政程序的变革与走向[J]. 喻少如.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02)
[7]面向行政的行政法及其展开[J]. 谭宗泽,杨靖文. 南京社会科学. 2017(01)
[8]行政发包的组织边界 兼论“官吏分途”与“层级分流”现象[J]. 周黎安. 社会. 2016(01)
[9]从专业化到专业主义:中国社会工作专业发展中的一个潜在问题[J]. 葛忠明. 社会科学. 2015(04)
[10]论法治社会及其与法治国家的关系[J]. 郭道晖. 中共中央党校学报. 2015(01)
博士论文
[1]嵌入性治理:国家与社会关系视阈下的行业协会研究[D]. 唐兴军.华东师范大学 2016
[2]转型时期中国行业协会治理研究[D]. 石碧涛.暨南大学 2011
[3]中国第三部门的法理学研究[D]. 卫欢.武汉大学 2011
[4]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D]. 郭薇.南开大学 2010
[5]我国行业协会权力研究[D]. 付小飞.湖南大学 2010
[6]契约视角下的行业自治研究[D]. 屠世超.华东政法大学 2008
[7]法治视阈下的非政府组织功能研究[D]. 庞正.吉林大学 2006
[8]社团处罚研究[D]. 方洁.中国政法大学 2006
[9]互益性法人法律制度研究[D]. 陈晓军.中国政法大学 2006
[10]行业协会经济自治权研究[D]. 鲁篱.西南政法大学 2002
硕士论文
[1]论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D]. 张凤仙.中国政法大学 2005
[2]中国行业协会立法研究[D]. 宋子慧.中共中央党校 2004
[3]行业协会管理体制研究:基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分析[D]. 沈恒超.清华大学 2003
本文编号:3393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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