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法化的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24-07-01 23:37
自2006年底随着股市行情的回暖,以及2007年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首次明确了“有限合伙”这一企业组织形式的合法性以后,我国投资于证券市场的私募基金获得了飞跃发展。我国近几年经济立法很快,其中的证券系列法律日趋完善,学界对私募基金的法律规制问题也已有不少论述,但是就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而言,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法化进程已经开始的情况下,如何完善相关法律显得尤为迫切。 目前,在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高速发展的同时,却缺乏对其明确的界定和管理原则的相关规范,相关法律术语也不是十分明确,导致一些问题难以解决以及新问题不断产生。本文认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法化有其必要性和迫切性;对其虽不需要很严格的监管,但是也应该有确定的、清晰的管理原则;必须明确相关主体的法律地位,实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评级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划定监管的内容边界和明确监管部门及方式,防止多头管理和政出多门导致的混乱。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是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概念和法律本质的大致阐述。第二章分析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法化的必要性和迫切性。第三章分析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立法原则。第四章针对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法化中要注意...
【文章页数】:4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导言
第一章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及其涉及的法律关系本质
第一节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
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概念
二、几个容易相混淆的概念辨析
第二节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本质
一、信托在财产管理领域的利用
二、信托在我国的发展
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实质
第三节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存在形式分析
一、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二、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三、投资公司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四、有限合伙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五、君子协议型私募基金
第二章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法化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第一节 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法化的必要性
一、现有法律的欠缺和不完善
二、基金数目的庞大和市场地位的重要性
三、发展面临法律困境
第二节 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进一步合法化的迫切性
一、国内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二、金融全球化趋势的要求
第三章 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法化的先期问题
第一节 区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一、分别立法
二、渐进立法
第二节 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立法原则
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地位平等原则
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
三、严格保护当事人投资利益和兼顾国家金融稳定原则
四、借鉴发达国家经验与突出本国国情原则
第四章 对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立法的内容建议
第一节 划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法与非法的界限
一、宏观上划清非法行为的红线
二、微观上清理现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节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的资格限定问题
一、管理人资格和评级制度
二、投资人资格限定
第三节 强化风险管理和明确责任承担机制
一、建立风险提示和定期评估机制
二、建立风险责任共担机制
三、风险应急处理机制
第四节 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模式建议
一、我国现有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二、英美投资基金监管模式的启示
三、统一政府监管部门和建立立体监管体系
结论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3999357
【文章页数】:4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导言
第一章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及其涉及的法律关系本质
第一节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
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概念
二、几个容易相混淆的概念辨析
第二节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本质
一、信托在财产管理领域的利用
二、信托在我国的发展
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实质
第三节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存在形式分析
一、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二、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三、投资公司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四、有限合伙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五、君子协议型私募基金
第二章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法化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第一节 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法化的必要性
一、现有法律的欠缺和不完善
二、基金数目的庞大和市场地位的重要性
三、发展面临法律困境
第二节 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进一步合法化的迫切性
一、国内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二、金融全球化趋势的要求
第三章 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法化的先期问题
第一节 区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一、分别立法
二、渐进立法
第二节 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立法原则
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地位平等原则
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
三、严格保护当事人投资利益和兼顾国家金融稳定原则
四、借鉴发达国家经验与突出本国国情原则
第四章 对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立法的内容建议
第一节 划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法与非法的界限
一、宏观上划清非法行为的红线
二、微观上清理现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节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的资格限定问题
一、管理人资格和评级制度
二、投资人资格限定
第三节 强化风险管理和明确责任承担机制
一、建立风险提示和定期评估机制
二、建立风险责任共担机制
三、风险应急处理机制
第四节 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模式建议
一、我国现有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二、英美投资基金监管模式的启示
三、统一政府监管部门和建立立体监管体系
结论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3999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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