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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权行使的目标:培育规则意识

发布时间:2024-05-22 00:57
  明确教育惩戒权行使的目标有利于廓清惩戒权的性质、方法等问题。教育惩戒权行使的目标在于培育规则意识。规则意识分为三个层次:初级含义为遵守规则的认知,次级含义为法治思维下的规则思维,终极含义则是将法律规则内化为行动理由。将培育规则意识作为惩戒权行使的目标,原因有三:其一,司法实践的实证数据支持;其二,防止惩戒手段目的化;其三,人是规范性的动物。基于此,教育惩戒权行使应秉持四项原则: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注意学生不同阶段的心理特征;家庭、学校与社会相结合;注意惩戒权行使的合理限度。通过明确教育惩戒权行使的目标,可以将教育与社会紧密连接在一起。通过行使教育惩戒权,培养学生的法治思维,为社会培育遵守法律并将法律作为评价标准的合格公民。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何为规则意识?
    (一)初级含义:遵守规则的认知
    (二)次级含义:法治思维下的规则思维
    (三)终极含义:将法律规则内化为行动理由
三、为何将规则意识设定为惩戒权的目标?
    (一)司法实践的数据支持
    (二)防止惩戒手段目的化
    (三)人是规范性的动物
四、规则意识下的惩戒权行使原则
    (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二)注意学生不同阶段的心理特征
    (三)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
    (四)注意惩戒的合理限度
五、结语



本文编号:3980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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