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责任保险人抗辩义务规范的继受与调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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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责任保险人抗辩义务规范的继受与调适
作者:2015-08-12 11:48阅读: 次文章来源:未知
我国保险法采取合并立法体例,立法者长期以来侧重于保险业法的修订完善,对保险合同法则兴趣寥寥。于以责任保险为例,立法仅以2个条文简单应对,对至为重要的第三人直接求偿权和保险人的抗辩义务几未涉及。对前者我国学者已形成共识,即应在强制责任保险以及任意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死亡、破产、被宣告失踪时,赋予第三人对保险人的直接求偿权。这也与国外新近相关立法,如德国2008年《保险合同法》第155条、英国2009年《第三方当事人权利法案》第1条一致,故不再赘述。但是对于后者,却仅有少数学者作过探讨,许多问题仍有待明晰。本文尝试借鉴先进国家或地区的相关立法经验,结合国内外有关保险实务对其探讨,以期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和司法操作有所助。
一、责任保险人抗辩义务的法理基础与内涵
(一)责任保险人抗辩义务的法理基础
责任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不仅仰赖于保险合同的约定,还取决于第三人对被保险人的索赔结果。由于奉行损害填补原则,其补偿范围限于填补被保险人因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所遭受的财产贬损。加之为督促被保险人尽快赔付,保护第三人利益,各国保险法大都规定,责任保险人不得在被保险人实际对第三人赔偿前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二)责任保险人抗辩义务的法律属性与基本内容
抗辩义务的法律属性。若保险合同仅约定保险人享有抗辩控制权,其有无抗辩的义务?当合同明确排除保险人负担抗辩义务时,该约定是否有效?这两个问题的答案都系于对抗辩义务法律属性的界定。对此,各方存在较大争议。英国法认为,保险人的抗辩义务源于保险合同的约定,而非法定义务。在实务中,保险条款通常也仅会授予保险人抗辩控制权,并不会强制保险人为被保险人进行抗辩与和解。
二、责任保险人抗辩义务的履行标准
当第三人对被保险人主张责任时,被保险人希望保险人尽早介入基础诉讼,以避免诉累。保险人却持谨慎态度。毕竟,彼时关于第三人声称遭受的损害是否属实,是否在承保范围内都不确定,因而其倾向于在获取更多事实的基础上决定介入与否,以免浪费无谓的金钱与时间。对此,北美相关判例法上存在不同的履行标准。
(一)抗辩义务的履行标准
I.诉状规则,该规则是指若第三人起诉被保险人的诉状内容表明,被保险人应当对致害于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且该责任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承保范围内,保险人即应为被保险人利益进行抗辩。法院其后对基础诉讼的判决是否与诉状中第三人主张的事实一致,不影响抗辩义务的承担。再者,若第三人在诉讼中变更诉状,将本不属于承保事项的赔偿请求修改为承保事项,如将被保险人故意侵权修改为过失侵权,保险人亦应承担抗辩义务。但若诉状内容明确显示第三人主张的赔偿责任不属于承保范围,则保险人不承担抗辩义务。多数美国法院支持该规则,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也称诉状规则是抗辩义务的履行标准。法院必须假定诉状内容皆为真实,以免将对抗辩义务是否发生的审视转换为对补偿义务是否存在的调查。
2.事实规则(Actual Facts Rule )。该规则是指保险人是否承担抗辩义务取决于第三人遭受损害的客观事实。在接到被保险人遭受索赔的通知后,保险人应进行调查。如已知事实或调查事实确认,被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且责任在承保范围内,,保险人即应承担抗辩义务。即便诉状内容显示保险人不应承担抗辩义务亦是如此。反之,若客观事实显示,保险人对诉请之责不负保险责任,即便诉状内容与之相反,保险人也无需承担抗辩义务。
(二)我国立法的应然选择
我国学者对抗辩义务的履行标准存在明显分歧。一种观点认为,抗辩义务成立与否的判断应以事实规则为基础,而将可能性规则作为补充。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当坚持诉状规则,并在此基础上辅以事实规则,即当诉状明确表明诉请之责属于承保范围时,无论诉讼事实是否属于承保范围,保险人均应承担抗辩义务。当诉状的诉请之责不属于承保范围,但诉讼事实属于或可能属于承保范围,且保险人已经知悉的,保险人亦应承担抗辩义务。笔者对该两种观点均不认同。
三、责任保险人抗辩义务履行中利益冲突的克服
(一)抗辩义务履行中利益冲突的发生
当保险人聘请律师为被保险人进行抗辩时,三者间会形成特殊的法律关系。在单一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双边关系中,律师应遵从委托人的指示提供服务,一旦违反忠实和高度注意等义务,即需承担专家责任。但是当保险人聘请律师为被保险人进行抗辩时,抗辩律师与何者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即律师应接受何者指示?由于律师的抗辩与和解活动关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利益,因此,二者基于各自利益的考量,时常会对诸如抗辩策略等问题作出不同选择,进而演化为争夺抗辩与和解的控制权。
(二)利益冲突的处理方式
如何处理利益冲突,北美地区大体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允许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限额向第三人给付全部保险金,然后退出抗辩活动。美国律师协会发布的《伦理与专家责任正式意见》就持这种观点。。第二种观点认为,保险人需继续抗辩,但可以对利益冲突另行提起诉讼。第三种观点认为,当发生利益冲突后,保险人应即告知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可以另行聘请独立的律师为自己进行抗辩,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民法典》第2860条持此观点。此外,有学者认为,美国判例法还允许保险人在继续抗辩的同时保留利益冲突的异议权。保险人可向被保险人发出权利保留的告知,或与被保险人签订不弃权协议,表明其为被保险人抗辩的行为并不代表自己认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可能的赔偿责任属于保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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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5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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