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说明义务之形式化危机与重构
本文关键词:保险人说明义务之形式化危机与重构,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2013年11月第35卷第6
期评
论
ModernLawScience
Nov.,2013Vol.35No.6
文章编号:1001-2397(2013)06-0184-10
保险人说明义务之形式化危机与重构
陈群峰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
《保险法》摘要:作为我国的创新之举,保险人说明义务缺乏理论基础,其根据说明
对象重要程度的不同区分一般条款的说明义务和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存
导致实践中产生很多争议。由于立法要求保险人承担的说明义务标准过在逻辑上的缺陷,
高,保险人说明义务在实践中完全流于形式,无法实现确保投保人理解保险条款的立法目的,故应借鉴域外相关规定,引入“意外条款不订入合同”规则和合理期待原则,切实推动保险格式条款的通俗化。
关键词:保险人说明义务;最大诚信;两分机制
中图分类号:DF438.4
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3.06.15
学者主张废除该制度
[6-7]
《保险法》保险人说明义务是我国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最早可以追溯至1983年国务院颁布的《财产保险合同条例》,《保并于1995年被我国首部所确认。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从说明范险法》
围和说明标准两个方面进一步强化了该义务。从这在立法上明确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的说明义务,保险立法史上尚属首次,是保险立法的一大进步,属创新之举,查外国立法,未见有此规定者。作为
[1]
“我国保险立法的创新之举”,该制度自建立以来
。但遗憾的是,当前实务
界更多关注于问题的罗列,未能深究问题背后的真正原因,仅就一些细枝末节问题加以探讨。理论界对保险人说明义务的研究更多纠缠于保险人说明义务是否属于我国的创新之举,对其理论基础缺乏未能发现保险人说明义务存在问题的根深入研究,
源所在,所提建议缺乏针对性。本文以保险人说明义务的理论基础为研究出发点,对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制度设计存在的根本缺陷进行分析,并通过保险展现保险人说明人说明义务实际运行状况的考察,
义务形式化的现状,,并在此基础上借鉴域外相关经验提出建议。
一、理论基础:最大诚信原则之质疑
保险人说明义务是先合同义务,其程度远高于
实务中就保险人说明对象的边就面临众多质疑,
[2-5]
,界、说明方式以及说明标准等存在大量争议
各地法院及实务界人士关于保险纠纷案件审理的调查报告均提及保险人说明义务,并将其作为主要甚至有问题之一。理论界也提出了众多完善建议,
收稿日期:2013-09-01
作者简介:陈群峰(1975-),女,广西北海人,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合同法中当事人基于诚信原则产生的信息提供义务。保险法之所以在合同法之外要求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承担如此之高的说明义务,其目的在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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