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公司费用监管的理由与方式——基于纽约费用限制法的探讨
发布时间:2017-08-05 05:08
本文关键词:寿险公司费用监管的理由与方式——基于纽约费用限制法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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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保险行业的独特性构成销售费用市场失灵。运用期望效用分析,揭示保险费用与消费者福利的关系。借鉴纽约费用限制法,防止保险公司粗放式增长损失消费者福利。设立基本规则和行使裁决权的政府费用监管能够有效纠正市场失灵。纽约费用限制法的启示是:费用监管目的明确才可确定监管费用的具体项目和方法;细分费用监管的险种差异;总的原则是费用率随保费规模累计递减,同时考虑公司规模、阶段对费用需求的差异;代理人佣金管理规范,补贴新人;费用监管体现销售渠道差异;定量定性相结合,留出一定的自主空间。
【作者单位】: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关键词】: 寿险公司费用 纽约费用限制法 保险公司费用监管
【分类号】:F842.62
【正文快照】: 一、引言2013年8月5日开始,企业和市场掌握了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的定价权。一般长期寿险的费用率控制在5%左右,但是具体哪些项目可以列支,如何做出明确的费用预算管理,保监会没有给出详细的方案。我国保险法中也没有对保险公司的费用做出明文规定。实践中,保险公司的费用预算
【共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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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朱南军;张昭蓉;;我国交强险经营的社会效率与企业效率测算及影响因素分析——基于2008~2012年的分省数据[J];保险研究;2015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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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62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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