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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后税负不减反增现象探析

发布时间:2015-02-20 17:56

丁鑫鑫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

摘要:“营改增”是我国税制改革的必经之路。建筑行业,作为国名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之路势在必行。本文简述了建筑行业“营改增”的优势,重点介绍了建筑行业“营改增”后税负不减反增的原因及应对措施。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业;减轻;

一、建筑业“营改增”背景与概述

“营改增”是指将现行征收营业税的相关应税项目改为征收增值税。长期以来,增值税、营业税并存,重复征税,不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根本要求。增值税主要是针对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而征收的一种价外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营业税是对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不同行业、不同的应税项目征收的收率不同。但是,在进行货物或商品生产时,必定会消耗一定的劳务;在提供劳务的同时,也会消耗一定的货物。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现行的税务制度就会导致对企业重复征税,进而增加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之所以把建筑行业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是因为建筑行业(企业)存在重复征收税负的问题。

20138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并适当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范围。按照我国目前既定方针和计划,“营改增”有望在2015年全面完成。作为国民经济中重要组成部分建筑业显然是“营改增”的阵地前沿,因此建筑行业应该未雨绸缪,积极主动应对“营改增”。

二、建筑业实施“营改增”的意义

1、营改增有助于减轻企业负税

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破坏了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环节,极大的影响了增值税作用的发挥。建筑行业“营改增”的实施,解决了建筑行业内存在的重复征税的问题, 最终达到企业结构性减税的目的。在建筑行业中,项目的成本主要有材料费、人工费和机械费。“营改增”在建筑行业得以实施后,建筑行业能从以上三方面有效的减少重复纳税的税额。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总共缴纳的税收而言,材料采购缴纳的税收占据半壁江山。建筑工程耗用的主要原材料,如钢材、水泥、砂石、泥土等属于增值税的应税项目,建筑行业在购进时已经缴纳了增值税,但是在“营改增”之前,建筑行业并不是增值税纳税人,而是缴纳的营业税。因此建筑企业的增值税进项税无法抵扣。但是建筑业“营改增”后此问题可以得到有效的解决。营业税改增值税后,企业购销的原材料和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都能进行抵扣。这很大程度上减少了企业的运营成本,提高了企业的资金和材料的周转效率,促进了建筑行业内企业之间的竞争。

在实际业务中,很多建筑企业存在分包现象。按税法规定,建筑业采用分包等方式,企业每进行一次分包都需要按照全额收入作为基数计算缴纳营业税。实行“营改增”后,纳税人可以避免重复征税,减轻税收负担。

2、营改增有助于企业更新设备

此外,从2009 年起,我国增值税模式由生产型转型为消费型。政策规定部分企业外购的生产用固定资产,可以用其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但在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落实前,建筑企业并不享受此项政策。建筑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不能抵扣进项税,这对于当时建筑业发展是及其不利的,而实施“营改增”后可以大大降低其税负水平。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建筑企业更新设备和技术,最终优化企业内部资产,从而为扩大企业的运营规模提供了有力的物质保障。

三、建筑业“营改增”后税负不减反增的原因

营改增后增值税将在原来17%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多加11%6%两档低税率。目前建筑施工企业营业税税率为3%,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建筑行业被征收的增值税税率为11%。相对于营业税,增值税是可以抵扣相关进项税,实现税负的转嫁。理论上,建筑施工企业可能出现增值税税负低于营业税税负的情况。然而由于建筑企业的特殊性,使得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税负不减反增。

1、部分原材料无法获得增值税进项税专用发票

“营改增”之前,建筑业按照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按照1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如A企业拥有一个2亿元项目,原材料采购在1亿元左右,材料采购均取得相应的增值税发票,此时企业的进项税为0.17亿元(进项税税率为17%),其销项税=2*11%=0.22亿元, 则A企业应纳增值税=0.22 0.17=0.05亿元;而在营改增前,A企业应纳营业税=2*3%=0.06亿元,即营改增后A企业可以节约税收0.01亿元。然而,建筑施工企业是否能够在营改增过程中实现税负的减轻,主要是看能否拿到相应环节的建筑业发票,以及具体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换言之,虽然规定建筑企业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由于各种原因,建筑企业能够抵扣或者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较少,不能弥补税率上升造成的税负增加。例如,,对于建筑企业所用沙、石、泥土等建筑材料大多采购于小规模纳税人、个体经营户,而这些材料的提供上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进而导致进项税额抵扣困难。再者建筑行业的施工地点有的出于人烟稀少的偏远地区,那些泥土、砂石等原材料的供给来自于附近的个体户等小规模纳税人。因此,大部分施工企业的材料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能进行抵扣进项税,故而建筑性行业的税负便会增加。

对建筑企业而言,如果工程材料全部交由自己来进行采购,则可能得到更多可抵扣的款项。在建筑企业,有一种“甲供料”现象比较普遍,如果在订立合同时,标明“甲供料”,也就是施工的主要材料和施工用水、电由甲方(建设单位)统一购进后,分拨给各个参建的施工企业。因此材料供应商将发票直接开具给甲方,因此参建的建筑企业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税专用发票。这使得这些建筑企业的可抵扣款变少,从而税负变重。

2、建筑设备固定资产支出抵扣问题

按现行税法规定,建筑企业购进的建筑施工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是不能抵扣的。只有在“营改增”之后购置的设备等固定资产才可以凭专用增值税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但是,目前市场上的大部分建筑企业,其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设备已基本配置齐全。因此“营改增”后预计新购设备所占比重会比较低。

3、建筑劳务费用增加

再者,人工成本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建筑施工企业是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工劳务成本占据着施工成本的重要部分。按照规定,人工成本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在建筑行业,建筑工人的劳务报酬占工程总造价的25%-30%左右。但是,在建筑行业,该行业的劳务人员大多由劳务公司提供或零散的农民工。对建筑劳务公司而言,劳务报酬是它们的主营业务收入,无进项抵扣。而建筑行业的劳务收入要按11%计提销项税额。使建筑行业税率3%增加到11%,足足增加了8个百分点。建筑劳务公司走的是微利营销路线,如果按照此增殖税率征收增值税,劳务公司的发展不容乐观。施工企业如果不用劳务公司提供的劳务,而采用散工来进行施工,则施工企业的人工费用将无法进行抵扣,建筑性行业依然要承担比以前重的税负。

四、“营改增”后税负不减反增的应对措施

1、加强增值税进项税管理

“营改增”实施以后,建筑企业在购买材料、机器设备的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但是前提是企业必须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国税法规定,增值税实行的是凭票抵扣、以票控税的方法。因此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可以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这样能够避免因不能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在业务中防止漏开、少开或者多开发票的情况发生。因为在当今税收征管的环境下,缺少增值税发票将会增加企业的运营成本,从而降低企业的利润。

2、推迟购买不动产

“营改增”实施以后,建筑行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对于一些建筑企业计划购进新的机器设备或者大型机械等不动产,购置尽量推迟到“营改增”实施之后,通过进项税额抵扣能实现减轻企业的税负。对于那些其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设备已基本配置齐全的建筑企业,可以更新企业的设备,达到优化企业内部资产的目的,从而提高企业的效率。

3、由劳动密集型向机械自动化转变

对于我国目前税法而言,劳务并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这导致企业发生的纯劳务费用无法作为进项税进行抵扣。建筑行业属于劳动密集型的产业,劳务费不能抵扣使得企业的运营成本居高不下。再者,这几年劳务费用始终处于攀升的状态,使得建筑行业的利润很大程度上发生缩水。因此建筑行业可以引进先进的机械设备,通过提高机械设备装备水平和自动化水平,减少人力的输入,从而达到降低劳务成本,减少税负,最终实现优化企业生产力水平,提高利润率。

五、结束语

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改革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如火如荼的展开,在建筑行业的实施也是势在必行。营业税改增值税将对于建筑行业产生很多的积极影响,避免了征税过程中的重复征税问题,在理论上减轻了企业的税负。然而,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也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建筑企业应该对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未雨绸缪,积极应对营业税改增值税带来的问题,找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和措施。

参考文献

[1]郑小雪.“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及其应对策略. 企业研究,20146

[2]巩鑫.“营改增”对建筑业影响的SWOT分析. 财会月刊,20141

[3]朱建.“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与对策研究. 中国外资,20142

[4]廖云兰.建筑施工企业如何在营改增中实现过渡. 工作研究,20142

[5]冯学瑜.浅析“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 企业经贸,20146

[6]陆叔娟.“营改增“初期对建筑业之税负影响分析.财经界(学术版) 2014(1)

[7]刘瑞明.“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财务与管理,20148

[8]常永华.从“营改增”方面浅谈建筑业的发展. 经营管理者,2014(1)

[9]张雪红.建筑企业“营改增”相关问题的思考. 经营管理者,2014(2)

[10]王文德.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面临问题剖析及其对策研究. 税务筹划,20141



本文编号:15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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