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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主体解析及其发展路径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5-03-25 06:40

    
    2013年,“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成为外贸人眼中热火的关键词。从这年起,郑州、上海、宁波、杭州、重庆、广州被正式确定为进口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试点城市,全国各地的出口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试点工作也如火如荼开展。似乎谁没有和跨境电商搭上边,谁就错过了经贸领域高速行驶的时代列车。这一年,被专家学者们誉为“跨境电子商务”的元年。
    一年过去了,跨境电子商务的热浪并未退去。相反,太多的电商、传统外贸企业、物流企业奔忙着,各地的论坛和圈子讨论迭起,作为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下货物和物品进出口的直接监管部门海关和国家质检总局也为之出了几个公告。滚滚红尘中“跨境电子商务”的真实面目并未展现,所有的人们以“盲人摸象”的热情和认真姿态一同拼凑着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真相。我作为从事传统进出口贸易的一员,也投身此中,试图以个人的一些浅显经验给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版图注册一个新的标记。
    一、“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概念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是指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对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交易货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
    这段定义表述很清晰:完成跨境电子商务全流程需要有几个基本主体的配合:1、买卖双方、2、电商平台、3、跨境支付机构、4、国际物流企业、5、跨境监管部门海关和国检。
    作为商品的卖家,必须通过电子商务平台描述商品特性、显示交易价格、提供成交工具。买家则在电子商务平台上进行在线支付和结算。在互联网两端的买卖双方不管是B(企业)还是C(个人)必须分属于不同的关境,最终再由物流企业完成商品跨越关境的运输配送。
    二、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开展现状及特征
    笔者认为,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是随着互联网应用发展、全球经济一体化后所呈现出的一种新型国际贸易模式。它从传统贸易分类中剥离出来的主要原因是它有别于传统贸易的几个鲜明特征:一是三高:时效性要求高、交易频次高、在互联网上透明度高;二是两小:金额小、重量轻;三是多变:种类多变、交易主体多元化。正是由于它的特性决定了商家在开展交易时的关注点:快速、便捷。为了实现快速、便捷的物流和交易,商家大多采用快件或万国邮政体系的EMS完成国际物流,采用非正规的交易方式完成收付汇结算。至于贸易开展的交易主体是B还是C并不重要,同样,对于如何通过正式渠道结汇、如何退税商家不在意也不专业。此外,对于跨越关境的交易需要受到海关、国检、外管等部门监管、交易主体需履行相应义务等法律法规,商家们也大多不知晓。十年前萌发的基于互联网的新型国际贸易模式逐渐从点滴之源汇聚成溪流之势,引发了国家相关部门的关注和研究。
    针对跨境电子商务的特点,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等八部委共同下发的《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2〕226号),以及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电子商务试点专项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2﹞1137号)中明确:遴选上海、重庆、杭州、郑州、宁波、广州6个城市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试点的具体实施,旨在针对以快件、邮件方式通关的跨境贸易难以快速通关、结汇、退税等问题,依托电子口岸建设机制和平台优势,实现外贸电商企业与口岸管理相关部门的业务协同与数据共享,优化通关监管模式,提高通关管理和服务水平。
    至此,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有了操作的规则,有了阳光的通道,有了可以为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交易主体进行政府层面辅导和服务的“娘家”。
    三、操作的技术要求及注意事项
    如何“阳光化”的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呢?六个试点城市对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商家的要求基本如下: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企业需要注册在试点城市所属关区、取得自营进出口经营权、企业信息和商品信息经过海关和国检备案、有B2C的网站或网店与跨境电子商务管理平台实现对接。
    六个试点城市获批进行试点的业务也各不相同:上海:申报试点直购进口模式、网购保税进口模式、一般出口模式;宁波:申报试点网购保税进口模式、一般出口模式;杭州:与上海一样申报三种模式;郑州:申报试点网购保税进口模式、网购保税出口模式;重庆和广州:申报试点四种模式,最齐全。
    因此,准备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企业需要考虑你的重点是做出口还是进口?做保税还是直购?出口通常借助第三方平台开展电子商务,通过第三方平台与跨境电子商务管理平台实现对接。第三方平台的引流能力、在销售国的品牌覆盖度、交易工具、服务团队、仓储和供应链管理能力、营销支持等是你选择第三方平台的考量要素。个人建议是,出口的优秀的第三方平台比比皆是,借着大船出海是明智的选择。而且,大平台在出口退税和结汇、清关方面在后续将会给予更专业的支持。
    进口可以自行架设电子商务平台或电商网站并与管理平台实现对接,如何选择取决于你的IT能力。此外,进口商品的品类和国内的销量预测是用保税还是直购进口的重要考量标准。如果商品是涉及国检管制的商品(如保健品、药品、化妆品),单价高,分量轻的,建议走直邮,免去办理检验检疫标签及批文的时间和成本。而对于饮料、奶制品、食品等单价较低,重量较高的,可以采用大批量保税进口,分批转物品销售的方式,即保税进口模式,可极大程度降低物流成本,大幅缩短配送时间。
    四、推进“跨境电子商务”进程的思考
    针对近期引起很大反响和网络热议的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6号《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笔者也提一点个人意见及思考。
    网络热议的焦点是:海淘者未按公告要求办理进出境物品报关及纳税手续的是否视为走私?很多人认为,海淘者完全是个人交易行为,没必要进行报关手续,不申报不缴税不能视为走私。持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因为他不了解海关法。
    《海关法》明确: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出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物品放行前缴纳税款。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三年以内可以追征。
    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当您仔细研读后您应该了解,海关法中早有明确,对于物品进出境未履行申报及纳税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走私行为。从56号文的出台,可以得出大致的认知,国家在释放着积极信号,鼓励和监管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并举,灰色通道之路将会越来越收窄,阳光通道将会更为便捷。
    56号文以及随之而来的57号文,可以视为海关为规范和鼓励跨境电商所作出的积极举措,然而,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作为一个新兴的国际贸易业态,还处在幼儿期,它的健康蓬勃发展不仅需要海关的支持,还需要来自于国检、税务、外管等相关监管部门更多的利好政策出台,众人拾柴火焰高,我们期待在接下来的几个月能听到来自于其他监管部门更为明朗的扶植政策出台。
 


本文编号:18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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