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商标侵权的“从属责任”研究
发布时间:2017-04-11 20:06
本文关键词: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商标侵权的“从属责任”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将人类带到了数字时代,而互联网的产生与普及则是数字时代最鲜明的产物,以互联网为依托的电子商务更是风生水起,而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作为其中影响最大的产物更是深刻影响了每一个人的生活。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作为网络中人们交易活动的主要场所,也成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高发地带,而这些知识产权案件中商标侵权案件尤为突出。网络环境的特殊性,使得商标权人寻找直接侵权人追究损害赔偿责任变得困难和低效。要求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承担赔偿责任,成可商标权人容易且高效的保护自己权利的方法。我国对涉及到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商标侵权责任的问题,按照《侵权责任法》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要求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在存在主观的过错的情况下才需承担赔偿责任。在具体案件的判定中,若是平台方在接到权利人的投诉后就立即删除了侵权产品的链接,或者不符合“知道”存在侵权产品链接则其并不需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但随着电子商务的持续发展,商标侵权问题的快速增长,法律规定滞后性体现出来了。现有的对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侵权的认定规则并没有解决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上假货泛滥的现象,商标权人、消费者、平台提供商和政府部门各方利益主体的需求无法得到相应的满足,这种现象表明了这样的法律规则无法获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具体而言,一方面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上假货泛滥,消费者深受其害,对其深恶痛绝;商标权人遭受严重的侵权困扰,损失严重;政府部门责怪平台的经营者没有做好市场的管理者;另一方面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为了打击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在法律对其的要求之上设置了多种能够更好保护知识产权的方法,例如淘宝就专门设置了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平台”,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来处理权利人对于知识产权侵权的投诉;设计了对用户账号的处罚规则,监控用户的行为模式,对于多次侵权的用户账号直接处以查封;推动“品牌抽检”等主动防控措施,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但是这些已经超过法律对平要求的行为仍旧没有得到各方利益主体的认可。当法律的对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需的较低要求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在保护商标权方面的较高要求之间形成一道“鸿沟”之时,将很难使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有动力再去提高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因为此时这道“鸿沟”所产生的是一个被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所排除,而未被法律所禁止的“相关市场”。若是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进一步提高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则势必扩大了这个“相关市场”的体量,这实际上是减少了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利益。这与现实中,消费者、商标权人、政府部门要求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诉求形成了矛盾。因此,对相关法律做出改变有其合理性。此外,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新的商业模式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上陆续出现,其在本质上是否改变了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法律属性也成了争论的焦点。本文考虑到美国商标法理论中存在着“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的区分,“间接侵权”包括引诱他人实施侵权活动的“引诱侵权”,和在实际知晓和应当知晓的情况下为他人的侵权活动提供必要帮助的“帮助侵权”。“间接侵权”要求被告存在主观过错,在判别时一般考察被告在接到权利人的投诉之后是否立即删除了侵权链接,和根据客观情况的考察其是否知晓或者应当知晓具体侵权行为的存在。而在被告并非“直接侵权”,且其主观上并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基于某些原因被告仍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则涉及到“替代责任”的概念。尽管在美国的司法审判实务中,至今还未出现需要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承担“替代责任”的情况,但是在欧洲一些法院的判决中已经有认定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需承担“替代责任”的案例。例如法国法院判决的“Hermes v.e Bay案”和德国法院判决的“Rolex v.e Bay案”都认定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有监督平台的义务,需要根据严格责任承担损害赔偿。“帮助侵权”和“替代责任”又都属于一个统一的概念,即“从属责任”。本文认为,将“从属责任”的理论运用到我国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商标侵权案件中来有很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一方面,我国现行商标法在处理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商标侵权案件时并不能达到很好的社会效果,这势必要对原有法律做事适当的修改,以满足社会对法律的需求,这恰恰体现了必要性;另一方面,为应对互联网对传统版权法提出的挑战,借鉴美国DMCA,在2006年的时候我国就颁布了主要应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侵权问题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面对同样是在互联网环境下,同样属于知识产权范畴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商标侵权问题,将外国先进的法律理论运用到我国法律实务上来是可行的。本文认为,对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从属责任”的分配上要根据各类平台的不同法律地位。而在区分不同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法律地位时可以考虑它们不同的商业模式,将其分为第三方电子商务信息平台、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第三方电子商务居间平台三大类。第三方电子商务信息平台适用“间接侵权”,在判定是否侵权时需要考虑信息平台的提供者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判断主观过错时可以适用“通知删除”规则和“实际知晓”的标准。即在平台上出现商标侵权时,平台提供者在得到“合格的侵权通知”后迅速移除被指称侵权的内容,或者平台的提供者不“实际知晓”侵权行为的事实或情况,则其无需承担损害赔偿的商标侵权责任。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适用“间接侵权”,在判定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过错时除了“通知删除”规则外,还应当采用“应当知晓”标准和“不完全监督义务”。所谓“应当知晓”标准其是严与“实际知晓”标准的,在实际操作中主要体现在对平台用户的监控上。交易平台的提供者需要采取确实可行的措施对平台用户的行为进行监控,对于多次侵权的用户应当进行处罚和查封,这是一个涉及“重复侵权”的问题。而“不完全监督义务”是指平台需要一些实际的、有效的主动监督行为来应对商标侵权问题,不履行“不完全监督义务”属于主观上的“应当知晓”,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第三方电子商务居间平台,适用“替代责任”,唯一的免责事由是没有从侵权活动中“获得经济利益”。并且并不需要区分获得的经济利益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因为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商业模式和“双边市场”的存在,已经使得区分“直接”和“间接”显得没有意义。此外,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违反“不完全监督义务”,和认定其符合“应当知晓”标准但不符合“实际知晓”标准的时候,平台提供商需要承担商标侵权的责任毋庸置疑。本文认为,这种责任的形态显然是侵犯商标权的民事责任,这相较于过去,加重了平台提供商的责任负担。但在平台提供商与商标直接侵权人之间的责任认定上,我们可以考虑将原来的连带责任换成不真正连带责任。在具体的内部责任规则上施行改进的“先付责任”规则,平台提供商在对商标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直接侵权人进行追偿。这样一种两相抵消的规则设计思路,实际上并未过分加重平台提供商的责任负担,反倒是更好的运用了平台提供商基于数据的优势,处理平台中的商标侵权案件。当然,在实际处理案件的时候,新的商业模式的层出不穷,具体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无法完全对应于信息平台、交易平台和居间平台之一将是必然会发生的情况。此时,需要仔细研究其平台的商业模式更接近于哪一种理论上的分类,再将此分类需承担“从属责任”的规则具体运用到案件中去。总体来说这样的设计思路是为了提高法律对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商标侵权的责任标准,以期缩小原来存在的法律的要求与平台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间的“鸿沟”,以使平台有动力进一步提高自身对于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缓解现有的社会矛盾。
【关键词】: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 从属责任 间接侵权 替代责任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3;D923.43
【目录】:
- 摘要2-6
- abstract6-10
- 导言10-15
- 一、问题的提出10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10
- 三、文献综述10-13
- 四、主要研究方法13
- 五、论文结构13-14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14-15
- 第一章 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与商标侵权概述15-24
- 第一节 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概述15-20
- 一、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分类15-16
- 二、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运营模式16-20
- 第二节 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商标侵权概述20-24
- 一、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与司法案例20-22
- 二、商标侵权中“从属责任”与相关概念的辨析22-24
- 第二章 外国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商标侵权“从属责任”的认定24-32
- 第一节 商标“间接侵权”行为的认定24-28
- 一、美国商标“间接侵权”行为的认定25-27
- 二、欧盟商标“间接侵权”行为的认定27-28
- 第二节 商标侵权“替代责任”的认定28-32
- 一、美国商标侵权“替代责任”的认定28-30
- 二、欧盟商标“替代责任”的认定30-32
- 第三章 我国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商标侵权“从属责任”的认定32-42
- 第一节 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商标侵权责任完善的意义32-34
- 一、完善的必要性32-33
- 二、完善的可行性33-34
- 第二节 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商标侵权“从属责任”认定的具体规则34-42
- 一、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法律地位的划分34-37
- 二、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从属责任”承担的具体规则37-40
- 三、符合“应当知晓”但不符合“实际知晓”的责任承担40-42
- 结语42-43
- 参考文献43-46
- 致谢46-47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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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司晓;费兰芳;;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提供者的商标间接侵权责任探析——论《侵权责任法》第36条在电子商务商标侵权中的适用[J];知识产权;2012年03期
本文关键词: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商标侵权的“从属责任”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299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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