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纳税主体认定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05-14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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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电子商务,是指利用网络、电话、传真、电子交换技术等方式进行交易,实现交易过程的网络化、电子化、数字化。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进入高速发展时期。这为国家财政提供了新的税源,但由于法律制度的滞后,缺乏对这种新贸易方式的规制,使电子商务成为税务的真空区,其发展不仅没有增加税收收入,反而因不缴纳税收,提前站在竞争的起跑线上,压制传统贸易方式的发展,破坏税收的公平公正。同时,部分商品转化形式,由实体型向虚拟型转变,如纸质图书变电子图书,这种形式的变化,直接影响到流转税的认定,是继续以增值税征税,还是认定为营业税,将考验我们对这一事物的法律认知。在这种种涉税的研究中,本人认为,纳税主体的认定是征税的前提,只有准确地认定了各类税务主体,才能确定应纳税种、税率、计税方式、应纳税额,为税务管理、税款征缴奠定基础,维护税法的公平公正。 本文分四个部分对电子商务纳税主体问题进行探讨。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电子商务的形式、在我国的发展、与传统贸易方式的区别及对我国税法的冲击。第二部分归纳了国际上对电子商务征税的态度,各国出于维护自身的经济、税收主权,作出了各种反应,我国可借鉴与我国国情相近的国家或地区,参照其作法,制订我国的电子商务税务法律。第三部分指出我国现行税制的不足,面对电子商务时,尤其乏力。新的商品方式,打破了增值税与营业税的绝对区分,原来的税制理论已不适应电子商务。第四部分从税收制度、纳税服务、税务人才的培养等多个方面提出建议,希望立法、政府的思想、人才的储备能跟上电子商务发展的步伐。 电子商务是未来贸易的一种主要方式,我们的税收制度应在不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前提下,考虑维护税收主权,税收公平。如何兼顾二者,成为法律学者、政府机关不得不思考的一个问题。本文从税务实践出发,提出一些解决建议,希对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有所借鉴。
【关键词】:电子商务 纳税主体 税收公平
【学位授予单位】:湘潭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D922.22;F812.42
【目录】:
- 摘要4-5
- Abstract5-9
- 引言9-10
- 第1章 电子商务纳税主体法律问题的提出10-21
- 1.1 电子商务概述10-14
- 1.1.1 电子商务概念10
- 1.1.2 电子商务的分类10-11
- 1.1.3 电子商务主体11-12
- 1.1.4 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12-13
- 1.1.5 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的差异13-14
- 1.2 电子商务对我国税法及纳税主体认定的冲击14-21
- 1.2.1 电子商务对税法实施的冲击15
- 1.2.2 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15-19
- 1.2.3 电子商务冲击中的主体认定问题19-21
- 第2章 国际上电子商务税收立法及其纳税主体认定问题分析21-25
- 2.1 国外电子商务税收法制及纳税主体认定情况21-22
- 2.1.1 美国暂免征电子商务税收,纳税主体认定还未提上议程21
- 2.1.2 新加坡为征税开发新技术,以买受人为纳税义务人21-22
- 2.1.3 中国周边国家税收立法概况22
- 2.2 国际组织电子商务的税收立法及纳税主体认定状况22-23
- 2.2.1 欧盟体电子商务征税及纳税主体认定现状22
- 2.2.2 联合国立法为各国规范电子商务提供蓝本22-23
- 2.2.3 世界贸易组织关于电子商务的税收主张23
- 2.3 我国台湾地区电子商务税收制度及纳税主体认定问题23
- 2.4 对世界各国电子商务立法的评价与借鉴23-25
- 第3章 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及纳税主体认定所存在的问题25-32
- 3.1 电子商务纳税主体新特点25
- 3.1.1 纳税主体难以确定25
- 3.1.2 税种难以认定25
- 3.1.3 会计报表数据真假难辩25
- 3.2 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确定方式25-27
- 3.2.1 从技术上确定纳税主体身份26-27
- 3.2.2 从法律上确定纳税主体身份27
- 3.3 我国电子商务中流转税纳税主体的认定27-30
- 3.3.1 电子商务流转税纳税主体确认的依据27-28
- 3.3.2 电子商务销售产品的性质28-29
- 3.3.3 电子商务课税权的归属及法律依据29-30
- 3.3.4 电子商务纳税义务人的确定30
- 3.4 对电子商务征税存在的困难30-32
- 3.4.1 法律的缺位30-31
- 3.4.2 对电子商务征税税务机关面临的挑战31-32
- 第4章 我国电子商务纳税主体认定立法完善32-36
- 4.1 电子商务税收立法原则32-33
- 4.1.1 以现有税种为基础,不新增税种32
- 4.1.2 税收主权原则32
- 4.1.3 不阻碍电子商务发展为原则32-33
- 4.2 立法建议33-36
- 4.2.1 深化电子政务发展,为纳税主体减负33
- 4.2.2 实行网络实名制,方便纳税主体的认定33-34
- 4.2.3 法律规定与实际工作保持一致,为纳税主体认定提供法律基础34-35
- 4.2.4 培养综合型人才,提高纳税主体的认定水平35-36
- 结论36-37
- 参考文献37-39
- 致谢39-40
- 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40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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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65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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