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税收立法问题_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意义_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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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
【正文】
内容概要: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世界经济逐渐由工业经济向信息经济过渡,架构于互联网的电子商务活动蓬勃 发展,不仅极大地冲击了传统的贸易方式,而且对现行税制和税收征管体制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电子商务中出现的税收问题,亟待明确和规范。本文在阐述电子商务 的特点和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了完善税制的设想和对电商实施税收征管的建议,以求解决我国电子商 务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部分问题。
关键词:电子商务 税收管理
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通常是指在全球各地广泛的商业贸易活动中,在因特网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器/服务器 应用方式,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以及相关综合服务活动的一种新型商业运营模式,包括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广告商、消费 者、中介商等有关各方行为的总和。作为一种新兴的经济形式和商业运营模式,电子商务具有绿色、低碳、节能的特点,在降低消费成本、增长就业人数、提供快捷 服务、促进社会相关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不可小觑的作用。中国B2B研究中心预计,到2014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总规模将达到13.4万亿元。如此庞大的 销售额,如此巨大的市场份额,却一直缺乏应有的税收制度与政策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给电商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同时也不利于创造公平合理的市场竞 争环境。税收政策如何应对新的形势,税收征管制度如何完善,是本文的研究重点所在。
一、电子商务概述
(一)电子商务的分类
1.按照电子交易商品形态分类,可将电子商务分为两种类型:有形电子商务和无形电子商务。前者指有形商品(如消费品:服装、餐饮、鲜花等)的电子 交易活动,其必须通过传统的物流系统送货,从有形商品的传送上考虑,有形电子商务和传统的通信或交货渠道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后者是指无形商品或服务等订货 与付款等电子交易活动,如某些计算机软件、音乐、图片、游戏、图书浏览等内容的联机订购、付款、交付,与有形电子商务相比较而言,它将给税收政策、制度以 及征管带来更大挑战。
2.按照电子商务的运行模式分类,主要划分为以下四种类型:企业与政府机构之间的电子商务(Business to Goverment,即 B2G),如政府采购、仲裁等;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Business to Business,即B2B),如阿里巴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 商务(Business to Customer,即B2C),基本等同于电子零售商业,如京东商城、淘宝网中的天猫商城;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 (Consumer to Consumer ,即C2C),即个人之间形成一对一交易的情况,如淘宝网个人卖家。B2C、C2C这两者统称为网络购物, 属于电子商务的典型运用。
3.按照电子商务的购销地分类,无论电子商务企业的服务器在境内还是境外,可分为以下四种类型:销售地与消费地都在境外,销售地在境外、消费地在 境内,销售地在境内、消费地在境外,销售地与消费地都在境内。除第一种类型外,其余三种类型的购销行为均会涉及到在我国缴纳相关税收的问题。
(二)电子商务特点分析
1.集成性。集成性是指通过结构化的综合布线系统和计算机网络技术,将位于世界各地、各自分离的设备、功能、 信息等要素集中成为一个相互统一的系统。电子商务的集成性决定了其具有很强的扩展能力,当用户访问量超过设计限度时,电子商务系统能够及时地扩大容量,从 而保证交易的稳定,但电子集成性的特点会导致电子商务的交易各方地域分散化,出现大量的跨区域、跨国境交易。
2.虚拟性。虚拟性即相对于实体性而言,是指网络世界的存在主体是无形的,主要以图像、声音、信息等电子文本 作为自己的存在形式。电子商务的虚拟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交易物品或服务被虚拟展示;二是交易过程的某环节被虚化;三是部分交易标的物虚拟化,如网 络游戏分值或装备。虚拟性实现了电子商务的便利,但因为交易主体隐退到终端背后,主体间关系呈现出间接性质,如果缺乏有效监管,则将大大增加交易风险和不 确定性,降低交易效率。
3.可控性。可控性是指电子商务的交易资金流有迹可循。在传统模式中,如果交易各方大量采用现金结算,则难以 对企业经营状况的真实性进行检验。而在电子商务中,交易各方为保证货物和资金安全,倾向于使用第三方搭建的电子支付系统 ,商品流、资金流都将留下数据。 如果能与交易平台和支付平台达成密切的合作,对交易数据进行全面掌握,税源统计和税款征收将比在传统方式下更易实现,税收遵从度也将大幅提高,征管成本将 大幅下降。
(三)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
电子商务作为现代服务业中的重要产业,有“朝阳产业、绿色产业”之称,具有“三高”、“三新”的特点。“三高”即高人力资本含量、高技术含量和高 附加价值;“三新”是指新技术、新业态、新方式。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四流合一”是对电子商务核心价值链的概括。随着中国信息化建设的加快和人们 对电子商务应用意识的不断增强,电子商务业务量将增长迅猛。
1.电商规模快速扩张。根据《2012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2012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 交易总额达到7.85万亿元,同比增长30.83%(如图1所示)。其中,B2B电子商务交易额达6.25万亿元,同比增长27%,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 达1.32万亿元,同比增长64.7%,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6.3%。根据《2012年度中国网络零售市场数据检测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底,中 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2.47亿人,同比增长21.7%,而这一增长趋势还将继续。2012年京东商城交易额突破600亿元,苏宁易购全年销售额达 183.36亿元,特别是2012年的淘宝11.11购物狂欢节,其销售额达到191亿元,相当于“购物天堂”香港三周的零售总额,占当年10月全国包括 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在内的日均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31.2%。
图1 2009-2014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
2.经营品种不断拓展。在网络购物上,我国已不局限于3C产品、图书等标准化品类,而拓展到服务鞋帽、化妆品、食品、数码产品、家用电器、家居百货、文体用品、珠宝配饰、母婴产品、游戏充值等,线上零售与线下零售的差异正在缩小,甚至许多家庭生活服务、政务服务等都能在线上购买。
3.服务平台快速优化。随着电子商务在我国国内的快速发展,第三方支付行业也得到较快发展,它既方便用户支付操作,也保证了政府机构更加有效的监管。2012年,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整体交易规模高达12.9万亿元 ,同比增长54.2%(如图2所示)。
图2 2009-2016年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交易规模
4.网店数量日趋稳定。截至2012年12 月,实际运营的个人网店数量达1365万家 ,较 2011年的1620万家同比减少15.7%(如图3所示)。随着网络零售市场的日益发展和用户对网购要求的日益提高,个人网店“鱼龙混杂”的时代已经过 去,接下来优胜劣汰还将继续,个人网店将在不断规范中前进健康发展。
图3 2008-2013年中国个人网店数量规模增长图
2011年,武汉与北京、上海等21个城市一起入选首批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2012年5月,武汉市硚口区汉正街都市工业区被国家商务部批准为全国首批电子商务示范基地之一。目前,示范基地已聚集40余家规模较大的电子商务企业。
表1 在汉规模较大的电子商务企业
2012年底,武汉市登记注册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共计490余户,从事网上经营的企业6600余户,去年成交总额1230亿元 ,约为杭州 的1/10。尽管体量尚小,但武汉电商已初步显现出集聚化发展态势,集中在东西湖区、东湖开发区等区域。亚马逊、京东、苏宁、1号店等国内知名电商均已落 户武汉。一些传统企业也开始转型做电商,红桃K、中百甚至周黑鸭,都开始从事电商交易。而年销售额过亿元,“四金冠”信誉级别(“金冠”是淘宝店铺等级体 系中最高的一层,“四金冠”的店铺意味着这家店铺至少卖出了800万件获得好评的商品)的“百分之一”淘宝店是全国网商第一品牌,也是在武汉市国税局 2011年对其实体经营企业开出第一张430万元税票之后,从C2C转型为B2C的典型代表,目前该店已获得知名风投机构IDG近千万美元的风险投资。
二、电子商务税收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已获得了充足的发展,而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却显得较为滞后。由于经营主体和方式的不同,电商中B2B和 部分B2C均严格按照我国现行税法申报纳税,较少出现漏征漏管户。目前,我们讨论的电商征税问题主要存在于C2C形式或者以C2C的形式从事B2C交易的 电商企业中。
(一)对我国现行税制要素的冲击
我国现行税制要素对电子商务的界定不明确,在实际税收征管过程中难以做到有法可依,主要集中体现在以下方面:
1.未明确界定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的确定通过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来判定。例如,通过住所来确认居民,对居民行使税收管辖 权,通过营业地确定企业,对企业行使税收管辖权。在传统的贸易模式下,纳税义务人身份很容易被界定;在电子商务模式下,部分既有实体店又在网上从事交易的 商家其纳税义务人也很明确即为实体店铺。然而对于由境外向境内提供服务、境内向境外提供出口的这类电子商务企业,由于交易双方隐匿了身份、地址和交易行 为,在互联网上只有服务器、网站和网上账号,整个交易过程完全是在网上完成, 买卖双方难以明确,甚至无法确认这项贸易究竟发生在国内还是国外。另外,对 在国外设立、租用的服务器是否视同国际税法中的常设机构仍存异议,有关厂商是否因此而成为该国纳税人也难以确定。
2. 未明确界定征税对象。征税对象指对什么征税,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根据交易对象和内容的不同将其分为有形商品、无形劳务和特 许权三类,分别采用不同的课税标准。电子商务由于其数字化、信息化的特征,将一部分以有形形式提供的商品转变为数字形式提供,如书籍、报纸、CD及计算机 软件和无形资产等由于易被复制和下载的特性,模糊了有形商品、无形劳务及特许权之间的概念,使得商品、劳务和特许权难以区分,模糊的边界直接导致对征税对 象的难以准确把握和判定。
3. 未明确规定纳税地点。纳税地点是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缴纳税款的具体地点。纳税地点涉及到税收管辖权和常设机构等问题,现 行税制对纳税地点以领土原则和有形原则为依据,但是由于电子商务的交易活动往往没有固定的物理交易场所,使得纳税地点也变得十分灵活和隐匿,具有很强的流 动性和随意性。与此同时,电子商务中涉及的其他方面,如服务器、卖方、支付方、物流所在地等可能都处在不同的位置。因此,税务机关往往无法像对传统交易活 动那样准确地确认纳税人的经营地或纳税行为发生地,也就无法正确行使税收管辖权。
(二)对我国现行税政的冲击
1.征免界限难以界定。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所有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规定申报和缴纳增值税,同时对出口货物符合退税规定的商 品(或劳务)办理退免税。而在电子商务中,一方面,数字化的产品在互联网上传送未按照海关要求办理,只能依靠消费者自行申报纳税,而消费者由于无法确定收 到的商品和服务是否在国外,也就无法确定是否应补交增值税,同时消费者自身出于利益最大化的考虑,也没有主动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就数字化 商品而言,销售者往往不知道最终消费的发生地是在国内还是国外,也就无法按照我国出口管制的要求对销往国外的商品进行处理。此外,随着网上交易的电子化和 网络银行的出现,税务机关查清供货途径和货款来源也更加困难,难以明确是征税还是免税,对税负公平原则造成极大影响。
2.税收管辖权冲突易导致重复征税。现行的税收管辖权包括居民税收管辖权、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目前,世界各国实行不同的税收管辖权,但总的来 看,大都坚持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优先的原则。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由于其注册地不确定,信息流、物流、资金流难以掌握,税务机关也就很难把握纳税人的实际经 营情况。而且,由于各国对常设机构的概念尚有一定的争论,以至于在所得来源地的判定上存在争议,进一步加剧了国与国之间税收管辖权的潜在冲突。假如我国居 民在美国设立一个网站,直接通过网络向全世界销售商品,由于我国对非居民仅就来源于国内的所得征税,而对居民则就境内外所得全部征税,因此,该居民必须在 我国纳税;而美国则认定其所得来源于美国,应在美国缴纳相应税收,但我国不予承认,该居民在美国已缴纳的税款不得抵扣,由此造成重复征税。
3. 优惠政策亟待明确。据有关报道反映,武汉市注册的淘宝网店有16万家,而正常经营状态的网店仅有2.5万家,这些网店基本都是个人创业为 主,解决了很多年轻人和残疾人就业的问题。另外,还有诸如家族式网店(姐妹店、兄弟店、夫妻店)的这类形式,他们投入精力多、工作强度大,均采取的是薄利 多销的形式。由于网络上的同质化竞争,已经让这些网店的利润变得十分微薄。为鼓励困难群体自主创业,应该针对电商的特点制定一套税收优惠政策,如设立起征 点、对达起征点但规模较小的网店实行定额征税等,这是一个将网店纳入税收征管后亟待明确的问题。
(三)对我国现行税收征管的冲击
1.税务登记制度无法适用。 在现行的税收征管制度下,除代扣代缴外,通常都要通过税务登记掌握纳税人经营场所或住所等有形的地点,才有可能组织 征管力量对其进行控管,并依法征税。例如,按照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制度,无论是提供服务还是进行生产、销售的单位或个人,都要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税务登记 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主体实行管理、了解税源情况的基本手段,它是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双方产生征纳关系的基础,也是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明和依据。然而在电子商务环 境下, 除了规模从业者,还存在大量分散的、隐蔽的参与者,他们无需进行工商登记、无需固定经营场所、无需开具发票,只要缴纳很少的注册费,就可以有自己 专用的域名。由于经营域名很容易更改,且交易平台与税务机关之间、各地税务机关之间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建立,税务管理部门和经营者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 息不对称,对于规模较小的B2C以及C2C经营者,传统的纳税登记制度难以落实,纳税人基础信息缺失,使得纳税申报成为空中楼阁。
2.课税凭证不易管理。课税凭证是税款征收的依据。在传统商务形式中,课税凭证是指经营交易过程中的纸质账簿、凭证、发票或合同等实际存留的记 录,真伪容易辨别且不易涂抹更改。而在电子商务下,由于网络交易、服务的各种依据都是以电子化、数据化的形式存在,合同订单和各种凭据等均采取无纸化的形 式,而且电子凭证还可以在不留下任何痕迹的情况下轻易被修改。如果纳税人对电子系统进行加密或者篡改,依据目前的税收征管法,税务机关没有相应的措施可以 解决这种对抗行为。因此,随着电子商务中的无纸化以及课税凭证的电子化程度越来越高,税收征管也逐渐失去了最直接的纸质基础。
3.税款征收面临困难。由于电子商务的虚拟性,课税凭证的电子化、易修改等特点,在信息不对称较为严重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传统的查账征收、查 定征收和查验征收方式受到了最为严重的挑战。同时,电子商务由于生产者可直接向购买者从事销售,减少了许多传统贸易供应链上如代理商、批发商、零售商等中 介环节,传统交易适用的代扣代缴税款制度的功能也变得十分弱化。
三、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建议
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取消网购免税的声音连绵不绝。欧盟早在1997年就出台了《欧洲电子商务动议》及《波恩部长级会议宣 言》等文件,实行电子商务征税与传统商务征税制度的统一,坚持采取“保持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的税收中性”的态度,,将电子商务纳入传统商务税收征管制度中, 对电子商务行业进行征税。2013年5月6日,为维护电子商务贸易霸主地位而长期实行免税政策的美国,其网购征税法案获得美国国会参议院投票通过,这意味 着美国网络零售商征税将在美国大面积铺开,网络免税时代也将宣告终结。相比欧盟和美国发展成熟的电子商务和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我国电子商务起步晚,管理 滞后,但蓬勃发展的电子商务呼唤专业化的税收征管制度。因此,应顺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尽快制定并施行电子商务税收管理办法。
(一)电子商务税收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建立和谐的电子商务税收环境,不仅能促进电商活动规范有序,而且能有效地平衡线上和线下的商业环境,避免恶性竞争、恶性循环,使实体店和虚拟店发挥各自的优势,营造良好的商贸关系。因此,在制定电子商务税收管理办法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 注重公平,中性统一原则。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的贸易方式,虽然是一种数字化的商品或服务的贸易,但它并没有改变商品交易的本质,仍然具有 商品交易的基本特征。因此,按照税法公平原则以及税收中性原则的要求,它和传统贸易应该适用相同的税法,担负相同的税收负担,同时政府的征税行为也不应该 干扰纳税人在交易方式上的选择,即纳税人选择电子商务交易方式或是传统交易方式不受税收的影响,不能使税收政策因不同商务形式的选择造成歧视。
2. 讲求效率,逐步推进原则。政府征税要求税收在征纳过程中耗费成本最小,那么借鉴电商信息化技术运用的成功经验,税收征管也应充分运用现代科 技,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同时征税应有利于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或者对经济效率的不利影响最小。因此,在电商发展初期应尽量从促进其发展角度 多作考虑。对电商交易而言,当前税收收入所占份额极小,特别是个人网店,经济承受能力有限,切不可操之过急,杀鸡取卵,应循序渐进,引导他们逐步走向税法 遵从。如制定较优惠的税收政策,让他们在税收的惠泽下发展壮大,达到条件的逐一征税,由此逐步规范电商的税收征收管理。
3. 统筹协调,全面控管原则。电子商务涉及信息技术、通讯技术、金融服务领域、生产者、消费者和各国政府部门,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电 子商务税收既要考虑与其他电子商务规则、规定的统筹规划、衔接配套,形成一个有机的统一整体,又要考虑与国际有关法规的接轨,统一操作上可行性的论证和实 施,以避免国际间重复征税及逃避税的产生。
4.不设新税,完善发展原则。电子商务是新兴的经济活动形式,代表了将来的经济发展方向,对提高世界各国国民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 义。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在我国仅是一个开始,税收政策应立足于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在电子商务的发展初期不应开征新税或附 加税,而主要通过对现行税制要素的重新界定来处理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
(二)完善现行税收制度的有关设想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有别于传统商务的贸易方式,其承载的内容仍然是现存社会中人们时常使用的商品、劳务。尽管电子商务交易因其“虚拟化”特性, 使人感觉电子商务交易似乎不受空间时间的限制(实际上电子商务只是缩短了交易的时间,减少甚至取消了物理意义上的场所如办公楼、商店仓库等)。然而,电子 商务交易中的人(买卖双方)、钱(货款)、物(有形的、无形的)仍存在于一定空间和时间之中,绝不会因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而“虚拟”得无影无踪。所 以从本质上讲,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并无区别。而我国现有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都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人,对照之后发现现有的税法基本可以 覆盖到电子商务的各种业态,只需将虚拟的网络视作具体的市场,电子商务的所有商品均在实体经营商店中能找到相应对照。因此,我们在制定电商相关税收政策 时,按照“不设新税、完善发展”的原则,以现行税收制度为基础,对现行税制进行必要的改革和完善,做出相应的补充和修改。
1.纳税义务人。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电子商务形式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包括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 务),以及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 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或者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电子商务,以及利 用中国境内设立的网站、服务器或者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从事电子商务的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及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应税收入 (所得)的外国企业。
2.征税对象。对于电子商务涉及的无形商品交易行为,可以按照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对于电子商务涉及的有形商 品交易行为,完全具备普通销售货物的特性,应对其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等相关税收。但是,由于通过数字化传输的产品与通过传统方式传输的产品并无本质上的区 别,因此为确保增值税链条的连续性,可以考虑扩大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对凡是涉及电子商务的劳务提供和商品交易均列入“营改增”的范围,全部缴纳增值税, 而不因交易性质属于无形资产的转让而征收营业税。“营改增”F后,不仅可以明确纳税义务,划清征管权限,从而消除重复课税的弊端,而且有利于简化征收流 程,提高征管效率。
3.征税地点。电子商务是“款到发货”,即使是下载数字化产品,也是要在款项支付被确认后,而对电子商 务征税的关键在于资金流,没有资金流的产生,基本也就没有应税行为的发生。在电子商务在线交易流转环节中,一方面资金由消费者流向网商,对资金流的起点进 行监控大大方便于对资金流终点的监控。另一方面,由于网商的收入来源于消费者,本着来源地税收管辖的原则,在销售地处于境内的电子商务在线交易中,纳税地 点应该确定为消费方所在地。
(三)电子商务相关税收政策的调整建议
1.细化跨境电子商务的增值税进出口政策。针对有形实物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由于我国对进出口商品实行一系列 的管制措施,实物在必须进行海关报关的前提下,只需按照现行的进口货物税收以及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的要求,对进出口货物实行相应的征、免、退税的政策 适用即可;针对虚拟商品(或无形劳务,如技术服务、设计服务等)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目前在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方面,仅明确对软件出口实行免税政策, 而营改增后,“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等无形劳务均纳入了增值税的 征管范围。同时,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应优先适用零税率。因此,从出口退税目前的政策现状来看,电子商务中的虚拟商品跨境交易 适用政策在以下两方面亟需梳理及细化:一是现行政策对电子商务下的虚拟商品种类覆盖不全;二是已覆盖部分具体税收政策的执行和管理要求尚需进一步明确。
2.确定税收管辖权。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既应重视维护国家的税收权益,又应积极推进对外开放,参与全球 性经济竞争,从我国作为主要电子贸易输入国地位出发,应坚持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并重原则。具体而言:其一,向我国进行电子商务在线交易销售 产品或提供劳务而取得来源于我国的所得收入,均应征税。其二,对于我国税法确定的居民企业或居民个人,不管其身居国内还是国外,都受我国税法的管辖,属于 我国税法规定应纳税的必须向我国税务部门进行申报缴纳。其三,电子商务跨境交易一般涉及货物或劳务交易,对此非居民企业执行来源地管辖原则,若该非居民企 业在境内设立了机构场所,其征管方式与线下交易保持一致,如若该非居民企业未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只需海关把关征收进口环节流转税即可;若该非居民企业未 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与境内所得的,应由其代理人或者消费者代扣代缴税款。
3.制定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在对电商征税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的同时,也应该考虑本国国情,对电商采取适当优惠 的税收政策,这样既可保证税收公平原则,又可对电子商务这一新兴产业给予适当的鼓励和扶持。第一,针对个人网店,皇冠级别 以下的个人网店要做好实名登 记,规定交易额达到一定额度的卖家,有义务进行个体工商注册,若达到税收起征点的卖家,则需缴纳一定的定额税款,并委托第三方支付平台代为监管和扣缴;皇 冠级别以上的网店,则引导其注册为公司规范经营,3年免征或者返还相关税收,在国家出台具体的税收政策之前的经营收入不要求补税。同时,还可提高其所得税 费用扣除标准,或者对家庭经营的网店,允许家庭相关费用予以扣除。电商可以在办理电子税务登记后,按照减免税备案的相关规定执行,享受这类优惠。第二,针 对企业网店,对于企业经营网店和通过其他方式开展电子商务可享受3年税收返还政策。针对众多电子商务企业缺少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实际情况,可予以特殊考虑或 者对该部分企业网店按小规模纳税人征收。其三,针对个人所得税,电子商务企业高管及引进的高薪人才,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应给予部分奖励返还。
(四)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行税收征管
1.推行网上电子税务登记制度。加强对电子商务的征管工作,首先要做好征管的基础工作,即税务登记。按照电子商务的特征,这类企业一律实行电子税 务登记,即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在办理上网手续之后,在一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部门办理电子税务登记,获取唯一的电子税务登记标识。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税 务机关应采集纳税人的网址、网上商品种类、品名,以及用于交易的结算方法、网络银行账户等信息,也应建立专门的有关企业电子商务状况的资源信息库,明确规 定所有电子商务纳税人在有效期限内将上网的有关资料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企业也应主动将电子税务登记标识在自建电子商务网站或者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 平台展示。其次,作为提供网上交易平台的电子商务运营商,在受理单位和个人的网上交易申请时,也应要求申请人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传真件,并向工 商机关和税务机关进行验证。这样,既可从户籍管理的角度确保税收监管到位,也有利于提高网上交易的信用度。
2. 合理选择税款征收方式。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营运商作为从事电子商务纳税人提供服务的管理方、资金流 的启动者,以及信息流、商流和物流的记录者,其借助与纳税人的经济往来关系,对电子商务应缴税款的代收代缴应具有一定的操作性。对纯电子商务企业,采取间 接税款征收,即税务机关通过委托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间接对纳税人征税,第三方支付平台、纳税人开户银行等结算单位负责协助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营运 商代收代缴税款。对既有传统业务又有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可按属地原则采取直接税款征收,对电子商务交易部分则可以采取间接税款征收,但最终仍由税务部门 通过直接征管方式对其进行核对,以防止有些传统企业通过两种交易方式相互转换予以避税。具体而言,当纳税人在对其销售的货物或者提供的服务标明价格时,其 涉及的应纳税款一并显示、计算,以便运营商按次计提代收税款,并分别将支付货款和代收税款信息发送给第三方支付平台、税务机关等结算单位,由其根据接收的 信息分别将货款和代收税款与从事电子商务的纳税人和运营商进行结算。(其流程图见图4)
图4 第三方代扣示意图
而对于没有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支付的企业或个人,也无法怀着侥幸心理去逃避纳税义务,因为网上支付最终都离不开网上银行的参与,所以还要过网上银行这一关,只有当运营商确认收到按此计提的代收税款后方可确认交易成功。
3. 开发专用电子发票。面对日渐兴盛的电子商务,当前纸质发票的管理方式诸如人工领购、开具、传递以及发票 使用量的限制等已无法满足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为此,在发票管理上要推陈出新,积极推广应用电子发票已势在必行。税务机关可以金税三期工程和推行网络发票 为契机,大力探索电子发票应用,通过修改《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相同的法律效力;制定专门的《电子发票管理 办法》,结合电子发票的特点,就其取得、开具和保管作出明确规定,便于具体操作;构建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从事电子商务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电子发 票,并实现开票信息(即交易信息)的传输与交换,以及发票的取得、开具、保管和查验等服务。同时,电子发票和电子支付的相互结合,将税务机关、银行和纳税 人有机联系起来,借助银行付款和交易纪录,很容易核查纳税人申报的真实性,纳税人、税务机关、纳税环节、申报期限等问题也迎刃而解。
4.建立税务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税收部门要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必须要建立一个与电子商务相对接的平台,即打造一个税务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如图5所示),作为征纳双方相互交流的窗口,担当起职能强大的“网上税务局”角色。
图5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流程图
通过税务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电子商务纳税人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税款缴纳、税款划缴分配、异常情况调查处理等事项都均可快速、简捷办理,大大提高征纳双方的效率,降低征纳成本。
(五)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施行的保障措施
1.培养专业人才。电子商务与税收征管,偷逃与堵漏,避税与反避税,归根结底都是技术与人才的较量。电子商务 是一门前沿学科,围绕电子商务的各种相关知识也在不断发展,而目前我国税务部门大多缺乏专门的网络技术人才,更缺乏相关的电子商务知识。因此,税务机关应 将提高税收管理员网络应用水平和业务技能作为重中之重,培养出一批税收业务精、网络操作强的高水平复合型、知识型人才,使税收政策监控走在电子商务前列。
2.开展风险预警应对。在构建电商专业税源管理机构的基础上,通过纳税人的自主申报和法定代征,积极开展电子 商务数据分析和比对,有效关联网络经济和实体经济,将电子商务企业纳入预警评估系统,定期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堵塞征管漏洞。同时建立电商税源管理五级风险 评价体系,依托电商涉税数据分析与风险预警系统,根据不同的风险评估结果,对有关企业采取纳税服务、提醒、约谈、评估、稽查共五级风险应对措施。
3.建立诚信电商企业平台。前文明确要求从事电子商务的纳税人均需办理税务登记,但对自建电子商务网站从事电 子商务的电商,由于缺乏必要的信息流、商流、资金流和物流等基本控管信息资料,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难以实施。在此,建议由通信管理局、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与电 子商务交易平台营运商共同建立“诚信电子商务企业平台名单库”,将依法纳税的电商企业纳入此平台名单库,以此来表明这些企业经营有诚信、信誉有保证、质量 能确保。同时,由国家质监部门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二维编码,从源头监管这些电商的产品、食品生产来源,并对售后质量问题负责监督赔偿。具体来说, 此平台实行准入制,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照齐全并正常申报及年度审计的企业才能进入该“平台名单库”。只有进入该名单库的电子商务企 业,方能获取电子发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及税收减免。同时,也可以用此平台受理对电商的投诉,加强对电商诚信经营的监督,约束电商的经营行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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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65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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