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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融结合及其主要法律形式论析 南京廖华

发布时间:2016-10-09 10:52

  本文关键词:发达国家产融结合模式变迁及其启示,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②康采恩实行跨部门经营,或是自建厂房设备,或是收买现成企业。混业企业集团的控股企业进行扩张则一般采用合并控股控制现成企业的方式。

③康采恩是生产的联合体,是生产和资本的集中。混业企业集团所属企业并不形成统一的生产组织,侧重财务上的联合和资本的集中。

④在组织管理上,混业企业集团实行较康采恩更高的分权体制。

但也有学者认为康采恩是由不同经济部门的众多企业联合组成的企业战略联盟,参与的企业在服从集团的发展战略与整体利益前提下保持法律上和经济上的独立性,是一种跨国、跨地区、跨行业的混业企业集团,所以主张混业企业集团是康采恩的发展和变种。

注释:

【作者简介】

孙晋,男,安徽六安人,1971年9月生,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湖北省经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秘书长,美国加州伯克利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主要研究反垄断法和公司法。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68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61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③]《拉法格文选》(下册),第21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④] [德]鲁道夫·希法亭著:《金融资本》,王辅民译,第106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

[⑤]《列宁选集》第2卷,第76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

[⑥] 张庆亮、杨莲娜著:《产融型企业集团:国外实践与中国的发展》,第16页,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

[⑦] 傅艳著:《产融结合之路通向何方》,第1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

[⑧] 产融结合属于金融经济学和发展经济学理论范畴。据笔者考察,虽然发达国家早在19世纪末就对产融结合、银企联营展开广泛而又深入的讨论和研究,但是我国大陆地区经济学界直至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关注这个问题,开始是介绍国外的产融结合理论与实践,直到90年代才真

正开始结合我国实际展开产融结合理论研究。较早如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所长李扬教授在《财贸经济》(1997年第9期)上发表的《产融结合:发达国家的历史和对我国的启示》和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魏杰教授在《财经科学》(1997年第5期)上刊发的《产融结合的体制基础》两文较有代表性。我国法学界关注产融结合又晚了将近10年,,只是在论述金融集团和金融混业经营相关法律问题是顺便提及,此前专门的法学论著尚未面世。

[⑨] 张庆亮、杨莲娜著:《产融型企业集团:国外实践与中国的发展》,第19页,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

[⑩] 谢杭生著:《产融结合研究》,第1页,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版。

[11] 傅艳著:《产融结合之路通向何方》,第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

[12] 黄明著:《现代产融结合新论》,第31页,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

[13] 傅艳:《产融结合简析》,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4(1)。

[14] 王少立:《发达国家产融结合模式变迁及其启示》,载《商业时代》,2008(27)。

[15] 朱晖、张进铭:《略论当前我国的产融结合》,载《现代财经》,2003(3)。

[16] 与其说从这几个方面考察产融结合的内涵,倒不如说是产融结合的发展给法学尤其是企业公司法、金融法和反垄断法带来了新的挑战,要求法学加强对产融结合的研究以解决法律的空白与规管的尴尬。

[17] 我国有由大型工商企业(一般是中央企业)参股、控股或实际控制金融机构的现象存在,形成产融结合,但是这些产融结合现象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是我国潜在的金融风险源。

[18] 市场经济力集中也叫企业结合,我国2008年8月1日实施的《反垄断法》称之为经营者集中。企业合并是经营者集中最重要也最常见的形式。在没有特别注明情况下,本文将这几个概念混同使用。

[19] 何之迈著:《公平交易法专论》,第170-178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20] 王文宇著:《控股公司与金融控股公司法》,第209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21] 当然,在关注有效性之外,法学更关注产融结合的合规性,以及由合规性延伸和保障的社会公正公平性。

[22] 傅艳:《产融结合简析》,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4(1)。

[23] 国内有学者主张企业集团根据其内部有无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紧密结合之情形可将其划分为产业型、金融型和产融型三类。从反垄断规制和金融监管视野来看很有理论价值,故作者同意这种划分。参见张庆亮、杨莲娜著:《产融型企业集团:国外的实践与中国的发展》,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第59-61页。

[24] 一般认为产融结合根据集团控股母公司是金融机构还是工商企业可以将其分为“由融而产型”和“由产而融型”两类,当然前者更为典型。

[25] See Jeffrey Church, Conglomerate Mergers, in 2 ISSUES IN COMPETITION LAW AND POLICY

1503 (ABA Section of Antitrust Law 2008).

[26] 宋建明著:《金融控股公司理论与实践研究》,第31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27] 大陆法系国家多将企业集团界定为商业组织,英美法系则将其视为企业之间的一种联

合行为,一般都不认可企业集团具有法人资格。

[28] 我国1998年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发布的《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企业集团不具备法人资格。然而在反垄断法主体认定和税法整体申报上又把企业集团当作一个完整的市场主体看待。如1998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基本问题的通知》规定,汇总(合并)纳税是一个企业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和其分支机构或集团子公司的经营所得,通过汇总或合并纳税申报表,由汇缴企业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9] 也有学者主张金融集团和金融控股集团是不同的两个概念,认为金融控股集团是以产权为纽带,在母公司或核心机构控制和影响下,由多家具备独立法人地位的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形成按照共同利益目标协调发展,主营金融行业、规模庞大的联合体。而认为金融集团是主要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提供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两种以上金融服务的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企业联合体。前者是没有法人人格的产融结合体,后者是具有法人人格的纯金融机构。可参见宋建明著:《金融控股公司理论与实践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第44-45页。但是作者认为宋先生的金融集团的概念有欠准确,一般认为金融集团不一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广义上来看,金融集团还可以从事一定的非金融业务,只不过金融业务居于主导地位罢了,作者同意这种观点。可参见杨勇著:《金融集团法律问题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第7页。这样看来,宋先生的金融控股集团的概念更符合金融集团的特征,也就印证了二者的同一关系。

[30] 我国有学者的著作就以金融企业集团这一概念为名,如黎四奇博士的博士论文就是如此。参见黎四奇著:《金融企业集团法律监管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

[31] Article 2 of Directive 2002/87/EC.转引自杨勇著:《金融集团法律问题研究》,第5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32] International Organiziation of Securiites Commissions, Principles for the Supervision of Financial.

[33] Capital Adequacy Principles Paper, Supervision of Financial Conglomerates,Para.10,2007.p.16.

[34] 作者认为狭义的金融集团指的是从事多元化金融业务且主要业务为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中至少两种业务的金融实体。广狭义之分主要取决于一国采产融分离还是产融结合政策。狭义反映的是金融综合经营,广义反映的是金融与产业跨业经营。本文研究产融结合的法律规制,所以采广义理解。

[35] See Jeffrey Church, Conglomerate Mergers, in 2 ISSUES IN COMPETITION LAW AND POLICY

1503 (ABA Section of Antitrust Law 2008).

[36] 杨勇著:《金融集团法律问题研究》,第8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37] 龙卫球、陈发启著:《于联合中求发展—企业集团法律透视》,第3页,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5。

[38] [美]克利夫德.E.凯尔什著:《金融服务业的革命:解读银行、共同资金以及保险公司的角色变换》,第114页,刘恒等译,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39] See Helmut M. Dietl, Capital Markets and Corporate Governance in Japan,Germany and United States, Routledge, London,(1998),P.19.

[40] 详见杨勇著:《金融集团法律问题研究》,第8页、第10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41] 12 U.S.C. 1841(a)(1).

[42] 杨勇著:《金融集团法律问题研究》,第13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43] 刘鹤麟、谢丽娟等:《金融控股公司:内在逻辑与现实选择》,载《财经科学》2002(增刊)。

[44] 张望:《金融控股集团的概念界定、特点与规范要点》,载《上海金融》2001(8)。

[45] 李仁真主编:《欧盟银行法研究》,第22页,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

[46] 安志达著:《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与实务》,第18页,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

[47] 薛海虹:《保险业与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思考》,载《上海保险》2001(6)。

[48] 闵远:《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与监管》,载《中国金融》2000(8)。

[49] 金融控股公司在产融隔离国家只能表现为金融综合经营,在允许产融结合国家既可以是金融综合经营,也可以是产融跨业结合。

[50] [美]奥利弗·E·威廉姆森著:《反托拉斯经济学》,张群群、黄涛译,第57-60页,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还可参见 The Law of Antitrust:An Integrated Book,Lawrence.A.Sullivan,Warren.S.Grimes,Thomson West,2006.P180.

[51] 王文宇著:《控股公司与金融控股公司法》,第245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52] 我国有大量“由产而融”如宝钢、海尔、东方以及已倒闭的德隆等企业集团严格说来一直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存在巨大的金融风险。笔者在后文重点论证对这些集团进行反垄断规制对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格外重要,当然未来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立法应当承认其金融集团即金融机构的地位,纳入金融监管范畴。

[53] 宋建明著:《金融控股公司理论与实践研究》,第48-4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54] 在我国当前制度张力内,产融结合型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是“由产而融”,产业资本处于主导和支配地位,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形成复杂的关联关系。

[55] 中国人民银行1994年9月21日发布并实施的《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

第5条规定:“

其他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在资本充足率为8%并遵守以下规定的前提下,可向金融机构投资:(一)投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20%;(二)投资来源限于超过8%以上资本金部分,以及公积金、公益金结余。

[56] 我国产业资本参股控股金融机构主要通过交叉持股、联合控股、集团控股、简单参股等多种方式达到产融结合的目的。可参见谢平著:《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与监管》,北京:中信出版社,2004,第161-164页。

[57] 我国宝钢集团认为金融行业是集团的“储备性战略产业”,宝钢公司已经投资近百亿元参股浦东发展银行、交通银行、华泰财产保险公司、新华人寿保险公司、福建兴业银行等,并计划控股深圳发展银行。宝钢2007年在金融资本市场获利颇丰,其利润来源有三分之一左右是在金融资本市场获得。参见《中国央企的“产融结合”》,载英国《金融时报》2007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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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34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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