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探析
发布时间:2020-05-11 12:38
【摘要】:提及发生在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全球性金融危机,相信很多人还会不寒而栗。虽然我们国家在这场危机中经受住了考验,但不可否认的是,这场大危机让我们普通人认识到了一个国家的金融业安全、稳定与否对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而金融控股公司作为在金融混业和金融全球化背景下的一种重要的经济组织形式,也越来越多的受到人们的关注。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兼具“控股公司”和“金融混业”的双重性,而这种双重性又使金融控股公司具有了特殊的风险性,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的公司有限责任制度已显示出其局限性,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也不能弥补其不足,因此加重责任制度便应运而生。任何一项制度的产生都有其深刻的理论基础,加重责任制度也不例外,那么学界是否存在已达成共识的关于加重责任制度的理论基础呢?在我国虽尚未出现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规定,实践中却已大量存在着金融控股公司的经济组织,对于它们我们应在今后的法律中作出如何的规范?以上这些就是笔者写作本文的初衷,希望自己对这些问题的思考和研究能够为我国今后出台有关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的立法带来一些有益的思考。 本论文除去引言和结语部分,共分为三章。 第一章,首先对本文的研究对象加重责任制度的主体——金融控股公司的涵义作了简要概述。然后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特殊风险性进行了详细阐述,指出了正是因为金融控股公司存在这些特殊的风险性因素,才有必要对其实行加重责任制度。 第二章,是对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的本体分析,这章是本文的重点章节。首先,本章对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的涵义进行了界定,并以美国为例介绍了加重责任制度的发展历史。然后,文章将加重责任制度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比较分析,指出了两者的区别和不同。最后是对加重责任制度的理论基础的探讨,文中分别对国内外存在的不同学说进行了系统整理,并得出以“准代理”理论来作为加重责任制度的理论基础比较适合的结论。 第三章,从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出发,分析了在我国建立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并提出了具体的立法构想。
【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D922.291.91;F832.39
本文编号:2658466
【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D922.291.91;F83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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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58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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