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货币的发展及对中央银行监管的影响研究
发布时间:2020-08-02 06:44
【摘要】:随着支付需求的日益增加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货币在各个国家和地区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既满足了人们对小额支付的需求,又提高了社会资金的周转效率。电子货币已经成为经济发展中支付结算的中坚力量。然而电子货币的发展对传统货币的职能、对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都成生了巨大的影响,其发展带来的潜在风险也对央行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我国在电子货币监管方面的法律框架、监管办法都刚刚起步、尚不完善。2010年9月央行正式实施《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这才为电子货币的发展和监管制定出简要规范章程。我国在电子货币监管方面的文献和相关法律法规也都相对较少,尤其随着近几年电子货币的快速发展,原有大部分文献都显得较为过时。本文旨在结合最新的文献、新闻和法律法规,明确电子货币的本质属性,并结合当前发展趋势,对其进行重新分类和总结,分析其对传统货币职能产生的影响;探讨电子货币对我国货币供给、需求以及央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有效性产生的影响;分析其发展带来的洗钱等诸多风险隐患;并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监管经验,为我国电子货币监管提供参考意见。 本文第一章通过阐明选题目的和意义,对国内外现有的文献按照电子货币的定义、电子货币对央行货币政策的影响、电子货币的监管三方面进行整理。并对论文写作的整体思路进行梳理。 第二章首先追溯国内外商品交换的发展历史,提出货币从贝壳、贵金属、普通金属到纸币和票据,再到最新形态的电子货币,既是货币形态的发展史,也是提高货币流通效率、降低商品交易费用的货币制度变迁史;通过对第一章中电子货币概念界定的文献进行整理和概括,总结出当前国内较为认可的三种电子货币的定义,并对文章论述的主体——电子货币进行了广义和狭义的区分,阐明文章论述的电子货币是广义电子货币。为进一步明确电子货币的本质特征,第二节中又对电子货币按结算方式、存储介质、客户备付金性质等五种不同的角度进行了分类,并在此基础上总结了电子货币在形态、流通、支付系统、支付手段、交易手段、安全性、使用领域、应用优势等方面的特征。在明确研究对象、认清主体特征之后,对电子货币和传统货币的关系进行了对比,虽然二者在发行主体、依附载体、担保方式、表现形态方面各异,但二者在本质上还是相互联系的:电子货币是以传统货币为依托,衍生出来的货币形态;而且电子货币在行使传统货币的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职能、贮藏手段和世界货币五项职能时,都产生了新的影响和作用。 第三章作为全文研究的重点之一,分析电子货币对基础货币、货币流通速度、货币乘数以及货币供给和需求的影响,研究其对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制定和传导的独立性、有效性的影响。首先,电子货币的竞争性发行威胁到央行的铸币税收入,并因此对货币政策制定和实施的独立性产生影响;其次,从传统货币供给理论出发,分析电子货币影响货币供应量的途径——电子货币通过使基础货币不断减少甚至呈现虚拟化、使现金漏损率不断下降、并对定期存款比率产生多重不确定性影响,最终导致货币供应量发生变化;再次,从传统货币需求理论触发,分析电子货币影响货币需求量的途径——电子货币使得货币需求结构发生变化、对货币流通速度产生不确定影响(短期来看,使货币流通速度减慢)、并使得传统货币需求公式失灵,最终导致货币需求量难以估量;继而,讨论电子货币对货币政策工具的影响:电子货币使法定存款准备金计提基数变小、准备金率的实施效果变差、使公开市场业务的传导机制变得复杂、政策效果偏于悲观且难以预测、使再贴现政策更显被动但趋于敏感,其政策效果幅度收窄但传导加快;最后,在此基础上讨论电子货币对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传导机制的影响。 第四章综合阐述电子货币取代传统货币的流通中产生的一系列风险。电子货币的风险主要包括流通风险和法律风险,其中流通风险可细分为发行信用风险、安全风险、运行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等,法律风险则有因电子货币业务监管的法制不健全而埋藏的风险、因法规未涉及或不适用而导致的传统法律风险、以及业务经营操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带来的风险。在法律中,着重探讨了电子货币的发展给央行反洗钱职能带来的新挑战:第一,电子货币发行主体的多样化弱化了金融机构反洗钱的作用;第二,电子货币的匿名性阻碍了反洗钱的侦查;第三,电子货币的跨国性流通成为反洗钱的地域障碍。面对这些挑战,我们可以通过建立私人密钥托管机制,推广数字证书和电子签名,提供有效监测信息;运用高科技手段建立检测模型、指标等来加强反洗钱监测;并控制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扩大反洗钱责任人的范围等多种手段积极应对新形势下的挑战。最后,结合巴塞尔委员会的综合风险管理办法,对流通风险和法律风险分别提出管理办法。针对流通风险,建议严格准入审核,加强业务监管、严格客户备付金管理、严格发行主体的内控制度;针对法律风险,建议通过立法有效控制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电子货币相关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研究国外现金发展经验和监管经验,以期对我国电子货币的发展和监管提供参考。首先整理日本、英国、美国和新加坡的电子货币发展应用情况,借鉴其先进发展经验和战略;其次从两个方面来整理国外对电子货币的监管办法主:一是对发行主体的界定,也称为市场准入;二是对电子货币发行机构的监管,主要包括资本金要求、投资限制等方面。关于市场准入美国为代表的国家主张较为宽松的监管政策,几乎任何金融机构都可以通过适当的法律途径找到发行电子货币的法律依据;欧盟为代表的国家监管思路则较为审慎,并通过立法引入新的特殊类型的信用机构,即电子货币机构,并结合电子货币发展阶段,采取不断宽松化的监管方式。关于对电子货币机构的监管,其监管办法可行性强、覆盖面广,包括对准备金的要求、对最高限额的设置、对沉淀资金的投资限制、对存款保险制度的建成等多个方面。 第六章通过前文的分析和论述,系统梳理我国在电子货币监管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我国电子货币监管方面的问题可以概括如下:第一电子货币的监管法律和配套框架未完善;第二,电子货币发行主体备案审核管理不到位,其中对发行主体的资格审核和备案不够全面、对发行主体备付金的管理缺乏精细化、对发行主体内控制度的要求仍需要强化;第三,监管主体针对电子货币对货币政策产生的影响估计不足;第四,电子货币条件下反洗钱监测亟待跟进;第五,电子货币条件下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不足。结合国外有关做法,对上述问题提出改进建议:第一,完善监管法律法规并搭建监管政策的评估反馈和修正机制;第二,严格审核电子货币的准入,加强电子货币机构管理,具体做法包括引导电子货币发行机构集中化、对电子货币征缴一定比例的存款准备金、加强对客户备付金的监管、明确规定电子货币的可赎回性、建立其存款保险制度、对电子货币机构的内控制度进行严格把关;第三,对货币政策的制定和传导机制作出相应修订,包括对货币供应量指标的修订、对利率指标的修订、对新参考指标的设置和修订;第四,要加强与国际央行合作,应对国际资金流动风险;第五,强化电子货币的相关行业环境建设,为电子货币提供安全、便捷的发展条件。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F822.1;F724.6
本文编号:2778300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F822.1;F724.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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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78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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