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监督权力配置看上市公司董事长与总经理兼任——兼评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标准
发布时间:2021-01-03 22:39
董事长兼任总经理既有优势也有弊端,而对于其弊端的规避须依赖于各国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同而进行差异化处理。美国法律研究院建议原则上应禁止董事会与经理层交叉任职;而日本则禁止部分特殊职位的交叉任职。我国公司治理环境的改善要依靠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这是一个长期且缓慢的过程,在上市公司相关规则中直接禁止董事长和总经理兼任,是目前在改善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问题的同时,提高我国在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中的排名从而扩大我国在世界贸易中优势的最佳方法。
【文章来源】:经营与管理. 2020年11期
【文章页数】:6 页
【部分图文】:
世行营商环境调查问卷中关于“保护少数投资者”指标的假设案例[2]
在这种董事会监督管理职能二合一的国家,董事长与总经理的兼任就更容易使公司的监督功能失效。虽然有人会提出,美国有较为发达和完善的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的存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董事会监督功能的独立性,但是需要认识到,即便是美国运行良好的独立董事制度,仍然是“董事会管理下的监督机制”,董事长与总经理兼任形成的内部控制会极大地抑制独立董事监督职能的发挥。因此,美国法律研究院对此专门提出法律意见:§3A.01(a)每家大型公众公司的董事会的多数董事与公司的高级主管应没有重大的关联,除非多数有表决权的股份由单个人家族集团或控股集团所拥有;(b)不属于(a)范围内的商事公司的董事会至少有3名董事与公司的高级主管没有重大关联[4]。美国现有法律没有对董事与高级主管的重大关联作出限制,更没有公开规定公司董事长不得兼任首席执行官,但是在美国的实践中,限制董事与高级主管的重大关联几乎是一个共识,当然这也是基于其“董事会管理下的监督机制”的公司治理结构而考虑的。美国公司治理结构,如图2所示:在我国,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股东(大)会负责,并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项行使决定权,如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等方案,以及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经理的聘任和解聘等事项;经理层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和方案,是公司日常经营事项的执行机关。虽然上市公司董事会角色略有不同,但即便是董事会被授权行使公司的经营决策权,在股权结构较为集中的公司治理环境下,董事会仍受控于控股股东或掌握实际控制权的大股东。因此,本质上公司的决策控制权仍掌握在股东(大)会手中。另外,与美国公司不同的是,我国公司均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监事会来行使监督职能,因此我国董事会职能中的监督功能仅仅是基于与经理层上下级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而非像美国董事会(其下设专门委员会)那样,承担公司的全部监督功能。
(2)日本:监督模式的董事会与会计监查人。日本的监督权力配置比较灵活且有其独特之处,值得专门分析。日本的公司机构设置是一个类似“品”字形的结构,我们能从其机构设置的不断演变中看到日本公司法在这一方面的精神。2014年日本《公司法》修改后,日本的公开大公司(大公司指根据借贷对照表上的数字决定的资本金5亿日元以上或者负债总额200亿日元以上的股份公司;公开公司多指上市公司等,但日本《公司法》将章程中是否存在对限制股份转让的规定作为判断标准,就公司全部种类的股票存在转让限制的股份公司以外的股份公司定义为公开公司)可以选择监事会设置公司、监查等委员会设置公司、提名委员会等设置公司三种机关设计模式。其中,监查等委员会设置公司是2014年日本《公司法》修改时引入日本公司法中的一个新制度,除了想要丰富公司机构设置的选择,更重要的是希望建立一种“监督模式的董事会”,这是以“外部董事”为中心发挥业绩和管理评价效果的模式。而通过选择监查等委员会设置公司,可以使监事(会)设置公司中的监事(会)的监督功能和董事会功能的一部分(监督控制功能)合二为一,统一由监查等委员会来享有。另外,在一定的条件下,董事会可以将业务的决定权大量地委托给董事,从而实现执行与监督的分离,构建监督模式的董事会[8]。虽然日本《公司法》规定了“代表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或其他可以对外代表公司的职位(同时在“提名等委员会设置公司中”董事也可以兼任执行官),但了解董事会在日本公开大公司中的角色后就会发现,董事会监督职能的独立性,使得董事会和经理层兼任不会对公司的监督效果产生较大影响,且日本《公司法》并未允许董事长与经理层的交叉任职。因此,日本公司法在发挥兼任优势之外,也较大程度上防范了内部控制的发生。除此之外,“会计监查人”的设置为股东会保留了公司的财务监督权,以此与公司经营者控制相制衡。专门委员会制度是日本为适应经济全球化而从美国引进的,但是监查等委员会设置公司与提名委员会等设置公司又与美国“董事会管理下的监督职能配置”有所不同。因为日本公司治理结构中设置了会计监查人这一角色,在公开大公司中,无论是采取何种设置公司,均必须设置会计监查人,负责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情况进行审查监督,并且直接对股东会负责。因此,即便公司采取监查等委员会设置公司或提名委员会等设置公司使得公司监督权掌握在董事会手中,股东会仍牢牢把握公司的财务监督权,这样就实现了权力配置的相互制约。日本公司治理结构,如图3所示:由此可以得知,虽然上市公司董事长与总经理兼任的确会带来内部控制问题,且会导致董事会监督职能的失效,但除了像美国这样未设立专门监督机制的国家,如果存在相对有效的监督权力配置,所有者仍然可以此来与经营者享有的控制权相制衡,在一定程度上维持控制权在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博弈状态。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董事会与经理层兼任现象的前因后果探析[J]. 孙光国,郭睿. 财务与会计. 2015(04)
[2]公司治理结构与控制权市场的分析[J]. 杨如彦,王珠林,刘孝红. 经济导刊. 2002(01)
本文编号:2955611
【文章来源】:经营与管理. 2020年11期
【文章页数】:6 页
【部分图文】:
世行营商环境调查问卷中关于“保护少数投资者”指标的假设案例[2]
在这种董事会监督管理职能二合一的国家,董事长与总经理的兼任就更容易使公司的监督功能失效。虽然有人会提出,美国有较为发达和完善的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的存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董事会监督功能的独立性,但是需要认识到,即便是美国运行良好的独立董事制度,仍然是“董事会管理下的监督机制”,董事长与总经理兼任形成的内部控制会极大地抑制独立董事监督职能的发挥。因此,美国法律研究院对此专门提出法律意见:§3A.01(a)每家大型公众公司的董事会的多数董事与公司的高级主管应没有重大的关联,除非多数有表决权的股份由单个人家族集团或控股集团所拥有;(b)不属于(a)范围内的商事公司的董事会至少有3名董事与公司的高级主管没有重大关联[4]。美国现有法律没有对董事与高级主管的重大关联作出限制,更没有公开规定公司董事长不得兼任首席执行官,但是在美国的实践中,限制董事与高级主管的重大关联几乎是一个共识,当然这也是基于其“董事会管理下的监督机制”的公司治理结构而考虑的。美国公司治理结构,如图2所示:在我国,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股东(大)会负责,并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项行使决定权,如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等方案,以及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经理的聘任和解聘等事项;经理层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和方案,是公司日常经营事项的执行机关。虽然上市公司董事会角色略有不同,但即便是董事会被授权行使公司的经营决策权,在股权结构较为集中的公司治理环境下,董事会仍受控于控股股东或掌握实际控制权的大股东。因此,本质上公司的决策控制权仍掌握在股东(大)会手中。另外,与美国公司不同的是,我国公司均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监事会来行使监督职能,因此我国董事会职能中的监督功能仅仅是基于与经理层上下级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而非像美国董事会(其下设专门委员会)那样,承担公司的全部监督功能。
(2)日本:监督模式的董事会与会计监查人。日本的监督权力配置比较灵活且有其独特之处,值得专门分析。日本的公司机构设置是一个类似“品”字形的结构,我们能从其机构设置的不断演变中看到日本公司法在这一方面的精神。2014年日本《公司法》修改后,日本的公开大公司(大公司指根据借贷对照表上的数字决定的资本金5亿日元以上或者负债总额200亿日元以上的股份公司;公开公司多指上市公司等,但日本《公司法》将章程中是否存在对限制股份转让的规定作为判断标准,就公司全部种类的股票存在转让限制的股份公司以外的股份公司定义为公开公司)可以选择监事会设置公司、监查等委员会设置公司、提名委员会等设置公司三种机关设计模式。其中,监查等委员会设置公司是2014年日本《公司法》修改时引入日本公司法中的一个新制度,除了想要丰富公司机构设置的选择,更重要的是希望建立一种“监督模式的董事会”,这是以“外部董事”为中心发挥业绩和管理评价效果的模式。而通过选择监查等委员会设置公司,可以使监事(会)设置公司中的监事(会)的监督功能和董事会功能的一部分(监督控制功能)合二为一,统一由监查等委员会来享有。另外,在一定的条件下,董事会可以将业务的决定权大量地委托给董事,从而实现执行与监督的分离,构建监督模式的董事会[8]。虽然日本《公司法》规定了“代表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或其他可以对外代表公司的职位(同时在“提名等委员会设置公司中”董事也可以兼任执行官),但了解董事会在日本公开大公司中的角色后就会发现,董事会监督职能的独立性,使得董事会和经理层兼任不会对公司的监督效果产生较大影响,且日本《公司法》并未允许董事长与经理层的交叉任职。因此,日本公司法在发挥兼任优势之外,也较大程度上防范了内部控制的发生。除此之外,“会计监查人”的设置为股东会保留了公司的财务监督权,以此与公司经营者控制相制衡。专门委员会制度是日本为适应经济全球化而从美国引进的,但是监查等委员会设置公司与提名委员会等设置公司又与美国“董事会管理下的监督职能配置”有所不同。因为日本公司治理结构中设置了会计监查人这一角色,在公开大公司中,无论是采取何种设置公司,均必须设置会计监查人,负责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情况进行审查监督,并且直接对股东会负责。因此,即便公司采取监查等委员会设置公司或提名委员会等设置公司使得公司监督权掌握在董事会手中,股东会仍牢牢把握公司的财务监督权,这样就实现了权力配置的相互制约。日本公司治理结构,如图3所示:由此可以得知,虽然上市公司董事长与总经理兼任的确会带来内部控制问题,且会导致董事会监督职能的失效,但除了像美国这样未设立专门监督机制的国家,如果存在相对有效的监督权力配置,所有者仍然可以此来与经营者享有的控制权相制衡,在一定程度上维持控制权在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博弈状态。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董事会与经理层兼任现象的前因后果探析[J]. 孙光国,郭睿. 财务与会计. 2015(04)
[2]公司治理结构与控制权市场的分析[J]. 杨如彦,王珠林,刘孝红. 经济导刊. 2002(01)
本文编号:2955611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jingjilunwen/guojijinrong/29556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