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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案例看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豁免——以浙江兴业公司、宁波华聚公司为例

发布时间:2021-12-23 11:22
  自国际贸易发展以来,信用证作为主要结算方式发挥了越来越大作用。信用证的纯单据性为信用证欺诈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应运而生。但滥用例外原则会破坏信用证独立性原则,在一些情况下即使欺诈行为客观存在,也不应对信用证下的款项中止支付,这就是"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豁免"。以兴业公司、华聚公司、交通银行信用证欺诈纠纷案进行分析,从外贸实务角度解释何为信用证欺诈、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豁免,为银行在作为"善意第三方"时如何做好风险防范、合规审查提出相关建议。 

【文章来源】:对外经贸实务. 2019,(11)北大核心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案例简介
二、案例分析
    (一)本案是否存在信用证欺诈例外的例外情形
        1. 开证行行为是否构成承兑。
        2. 交通银行是否为本案议付行。
        3. 交通银行行为是否善意。
    (二)交通银行是否与海宏公司、华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几点启示
    (一)进口方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必须做好出口商背景调查工作
    (二)银行必须充分认识自身面临的风险,切实做好风险防范
    (三)法院在判决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豁免”的价值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信用证结算下受益人提交“伪造提单”的不同法律后果及启示[J]. 高云龙,徐云辉,张少楠.  对外经贸实务. 2021(05)



本文编号:3548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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