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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企业参与养老服务发展的研究

发布时间:2020-07-16 03:50
【摘要】:伴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养老服务所面临的形势越来越严峻。在我国现行社会背景下,养老服务的供给方主要为非营利组织和养老市场上的商业企业。然而我国非营利组织存在先天不足,缺乏运营的可持续能力,服务质量难以与需求匹配;而养老市场的商业性企业出于天然的逐利性,仅满足极少部分老年消费者的需求,在养老服务这一准公共品领域难免出现市场失灵。而社会企业作为承接政府养老服务供给的社会力量,可以联结结市场、政府、社会三重资源优势,能够在利用商业模式有效提供养老服务的同时充分发挥社会公益性,以其自有优势成为社会化养老的重要依托。在此社会背景下,本文谨以社会企业在养老服务发展中的参与为主要研究视角,通过社会企业在我国发展过程中的现状、障碍及成因来分析与我国现行养老服务需求相匹配的社会企业发展对策;以合作治理理论为支撑,并以系统整体分析的方法探究社会企业在养老服务参与中的发展。将社会企业与政府、社会公众看做是一个动态、互补的平台,突出各主体之间相互补充的作用。全文总共六章,第一章为本文的引言部分,主要为本文的研究背景以及国内外关于社会企业的文献综述,介绍文章研究思路与方法。第二章为本文的理论基础部分,通过三重失灵理论体现出社会企业在参与养老服务方面的独有优势,体现社会企业在缓解养老服务供需矛盾的作用不可小觑。第三章是我国社会企业参与养老服务的现状分析,先从宏观角度分析总体发展状况,再以典型案例从微观角度分析具体社会企业在社区养老服务中的情况,以从面到点的各方角度分析社会企业的参与现状。第四章为在现状中发现的问题及成因分析,对社会企业的合法性定位模糊、民众对社会企业缺乏认知、社会企业缺乏市场竞争力等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找出政府与法制政策滞后于养老服务发展需求、传统慈善观念的制约、运营模式的限制等成因。第五章按照合作治理理论的思路,从完善法制与政府相关建设体系、提升社会参与度和积极性以及加强社会企业自身建设三个层面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第六章为结语,在社会架构中,需从养老服务供给侧着手,充分利用政府法制、社企本身及社会公众的合作协治功能,完善养老服务领域的合作网络,使社会企业在市场商业化模式中能够充分发挥社会效益,缓解养老服务供给不足的压力。
【学位授予单位】:江西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F719;D669.6
【图文】:

社会,形式,养老服务,社会企业


资料来源:中国社会创业发展现状,《光明日报》2018 年 9 月,06 版.据不完全统计,自 2013 年开始,政府及各部门共出台了 80 余份养老服务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等,包括《“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关于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等。足见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相关政策的出台十分密集,各级政府对其关注度颇高。其中《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社区养老是由传统居家养老发展而来的特色养老方式,与其他模式共同构成我国的养老服务体系。养老服务的市场潜力使社区养老成为许多企业、机构在养老领域发展的选择,而鼓励社会企业参与养老服务领域的发展将成为我国应对超速老龄化的重要战略。相关调查报告显示,我国大部分社会企业成立较晚,尤其集中在2012 年之后,发展历史短暂,社会企业的成立年限情况详见图 3-2。且将近 80%的社会企业都处于初创或成长阶段,已步入稳定期的社会企业仅占 20%。较为密集的涉及领域为教育、助残、扶贫、养老等,其中养老所占比例为 16.9%。①此外,“社会服务机构”

社会企业,养老服务


资料来源:同上根据老龄办预测,2030 年我国老年人消费将达到 8.6 万亿元,养老市场规模将达到 22 万亿元。然而,当前我国市场年均供给的老年产品及服务金额合计不足1000 亿元。在已注册的社会企业中,养老行业占 5.24%,可见社会企业参与我国养老服务虽有一定程度的进展,但与日益扩大的老龄化需求相比依然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总体而言,我国的社会企业多数处于初创阶段,规模偏小,收入水平普遍偏低,收入来源大多或由政府直接拨款、购买服务,或由外部民间资助,按划分标准应属于公益型社会企业,养老服务领域的社会企业更是如此,并主要见于非营利组织中的社会服务机构形式。同时也有一部分社会企业在参与养老服务中逐步转型为市场型社会企业中的创收公益组织,资金来源除接受固定资助和捐赠外,还包含自身的市场经营收入,创收公益组织将会是非营利社会企业的发展方向。在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企业通常以社区服务为主,以一定程度的商业性整合社区资源,使自身发展向市场化转型,政府的主要角色为监管者而非养老服务领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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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57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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