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自治性立法与管理模式的转型路径探索
发布时间:2021-06-21 07:13
自治性立法与管理模式和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开放的本质属性相适应,是保持当前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活力的内在要求,是自由贸易试验区进行自主改革和制度创新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将来自由贸易试验区转型升级为自由贸易港的现实需要。自治性立法和管理模式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参与区内立法与管理活动的主观能动性,并能够推动区内各项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立法与管理过程中注重聆听来自市场主体的声音符合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化运营理念,有利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建立起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优质营商环境。借助自由贸易试验区这块"制度特区",参照国际成熟经验,将来可本着"大胆闯、大胆试、自主改"的基本发展理念,赋予自由贸易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从特殊授权与制度构建两方面探索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自治性立法与管理模式转型升级的有益实践,积累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自治性立法与管理经验,从而为新时期改革开放、法治中国建设以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做出更大贡献。
【文章来源】: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52(0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研究现状与创新发展
二、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自治性立法与管理模式的内在优势属性
(一)满足市场主体自发性需求
(二)强调市场主体的广泛参与
(三)追求实现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
(四)立法机构与其他部门之间权责清晰
三、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立法与管理的现实状况和主要问题
(一)自由贸易试验区立法与管理的现状分析
(二)自由贸易试验区立法与管理中的主要问题
1. 市场主体参与度有待提高。
2. 市场主体自治性有待加强。
3. 政府部门与立法机构权责范围界定不清。
四、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自治性立法与管理模式的国际经验借鉴
(一)美国对外自由贸易区自治性立法与管理模式的转变历程
1. 注重倾听对外自由贸易区协会的立法建议。
2. 授权特定市场主体参与本区立法与管理。
(二)日本结构改革特区自治性立法与管理模式的制度构建
1. 立法先行的改革试验经验。
2. 尊崇民意的“三位一体”结构改革特区立法制度。
五、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自治性立法与管理模式的转型路径探索
(一)在立法与管理中用好政府“有形之手”,放活市场“无形之手”
(二)构建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自治性立法与管理制度
1. 补充和完善自治性立法与管理规定。
2. 设置自治性立法与管理参与机制。
3. 建立自治性立法与管理保障制度。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区域一体化过程中美国产业政策立法研究及对中国的启示[J]. 宾雪花.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 2018(05)
[2]立法第三方评估:创新与方法[J]. 戢浩飞. 人民政坛. 2015(01)
[3]立法前评估是提高立法质量的积极举措[J]. 王锡明. 人大研究. 2012(11)
[4]植根“民意立法”,实现民主立法[J]. 陈雪平. 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 2007(01)
[5]论立法政策取向与利益衡量[J]. 汤唯,雷振斌. 法学论坛. 2006(03)
[6]论对行政立法的司法审查[J]. 曾祥华,陈仁涛. 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 2005(04)
本文编号:3240240
【文章来源】: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52(0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研究现状与创新发展
二、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自治性立法与管理模式的内在优势属性
(一)满足市场主体自发性需求
(二)强调市场主体的广泛参与
(三)追求实现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
(四)立法机构与其他部门之间权责清晰
三、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立法与管理的现实状况和主要问题
(一)自由贸易试验区立法与管理的现状分析
(二)自由贸易试验区立法与管理中的主要问题
1. 市场主体参与度有待提高。
2. 市场主体自治性有待加强。
3. 政府部门与立法机构权责范围界定不清。
四、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自治性立法与管理模式的国际经验借鉴
(一)美国对外自由贸易区自治性立法与管理模式的转变历程
1. 注重倾听对外自由贸易区协会的立法建议。
2. 授权特定市场主体参与本区立法与管理。
(二)日本结构改革特区自治性立法与管理模式的制度构建
1. 立法先行的改革试验经验。
2. 尊崇民意的“三位一体”结构改革特区立法制度。
五、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自治性立法与管理模式的转型路径探索
(一)在立法与管理中用好政府“有形之手”,放活市场“无形之手”
(二)构建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自治性立法与管理制度
1. 补充和完善自治性立法与管理规定。
2. 设置自治性立法与管理参与机制。
3. 建立自治性立法与管理保障制度。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区域一体化过程中美国产业政策立法研究及对中国的启示[J]. 宾雪花.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 2018(05)
[2]立法第三方评估:创新与方法[J]. 戢浩飞. 人民政坛. 2015(01)
[3]立法前评估是提高立法质量的积极举措[J]. 王锡明. 人大研究. 2012(11)
[4]植根“民意立法”,实现民主立法[J]. 陈雪平. 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 2007(01)
[5]论立法政策取向与利益衡量[J]. 汤唯,雷振斌. 法学论坛. 2006(03)
[6]论对行政立法的司法审查[J]. 曾祥华,陈仁涛. 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 2005(04)
本文编号:324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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