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服务业不正当竞争监管研究 ——基于合作兼容的视角
发布时间:2021-11-24 18:45
随着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原有市场的不断饱和,在互联网技术的支持下,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选择跨领域竞争,导致企业间的竞争变的更加激烈和复杂,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频繁发生。针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乱象,各国政府和众多研究学者均认为政府对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引导和监管十分必要,并从不同方面探讨了监管方式与手段,但效果甚微。因此如何有效提高监管水平,减少企业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维护互联网行业竞争秩序和用户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现有学者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监管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的完善,并通过案例分析方法提出不同监管方式,但鲜有学者从合作兼容的角度来研究互联网信息服务业激励性监管。本文致力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监管研究,通过构建激励性监管模型,研究在多元主体协同监管下如何促进企业合作兼容,实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减少。在大量的文献阅读的基础上,结合互联网信息服务业不正当竞争现状,对企业的合作兼容行为进行界定。再对企业合作兼容案例进行梳理分析,探讨促进企业合作兼容的必要性,进而提出基于政府激励引导、企业相互监督和公众参与的多元主体协同监管的激励性监管方式。之后运用委托代理理论构建以政府...
【文章来源】:重庆邮电大学重庆市
【文章页数】:99 页
【学位级别】:硕士
【部分图文】:
最优努力水平与合作兼容效率、企业潜在收益系数三维关系图
学硕士学位论文 第 5 章 模型,惩罚系数与企业努力水平间的函数斜率越大,意味着企业为成本,会选择偷懒的行为来减少努力成本,此时政府为了保证要加大惩罚力度来促进企业努力水平的提高,但效果不显著;的风险成本较低时,企业拥有较高努力水平,且惩罚系数与企数斜率较小,意味着企业的风险成本越低,企业越愿意付出努此时政府的惩罚力度作用不显著。
3.企业最优努力水平与被同行企业举报概率和被公众举报概率的三维关系分析对仿真得到的图5.3分析得到企业的最优努力水平与被同行企业举报概率和被公众举报概率正相关。随着互联网行业对产品、服务的合作兼容性认可度越高,进而对产品、服务的合作兼容程度要求也会越严,所以企业对产品合作兼容的自律性却越低时,越易被同行企业发现举报,此时,企业为了避免惩罚成本将会提高努力合作兼容的水平。而当企业的互联网技术越先进隐蔽,违法竞争行为越复杂多样化时,越不容易被公众发现举报,此时企业为了减少努力成本会选择降低自己的努力水平;但当政府监督力度加强,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越健全、公众对互联网产品合作兼容意识越强时,企业被公众发现举报的可能性越高,此时企业为了躲避惩罚成本和获得较高社会评价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国外关于企业间竞合关系研究的述评及展望[J]. 周杰,张卫国,韩炜. 研究与发展管理. 2017(06)
[2]恶性竞争的触发及约束机制研究——基于“3Q大战”的案例[J]. 熊艳,李常青,魏志华. 经济管理. 2017(08)
[3]“互联网+”时代政府的市场监管职能及其履行[J]. 郁建兴,朱心怡. 中国行政管理. 2017(06)
[4]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中的实用主义批判[J]. 焦海涛. 中国法学. 2017(01)
[5]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的行为正当性判定标准研究[J]. 史欣媛.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01)
[6]互联网竞争中不当干扰行为的认定[J]. 王文敏. 知识产权. 2016(10)
[7]委托代理关系下监督强度与激励机制设计[J]. 武开,张慧颖. 系统工程. 2016(07)
[8]“案例群”归纳法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J]. 田辰,吴白丁. 竞争政策研究. 2016(04)
[9]委托代理框架下项目投资的最优合同设计[J]. 陈丹梅,李仲飞. 中国管理科学. 2016(05)
[10]互联网经济的政府监管原则和方式创新[J]. 沈岿.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16(02)
硕士论文
[1]网络外部性、市场进入与兼容性策略选择[D]. 谭孝权.重庆大学 2010
本文编号:3516554
【文章来源】:重庆邮电大学重庆市
【文章页数】:99 页
【学位级别】:硕士
【部分图文】:
最优努力水平与合作兼容效率、企业潜在收益系数三维关系图
学硕士学位论文 第 5 章 模型,惩罚系数与企业努力水平间的函数斜率越大,意味着企业为成本,会选择偷懒的行为来减少努力成本,此时政府为了保证要加大惩罚力度来促进企业努力水平的提高,但效果不显著;的风险成本较低时,企业拥有较高努力水平,且惩罚系数与企数斜率较小,意味着企业的风险成本越低,企业越愿意付出努此时政府的惩罚力度作用不显著。
3.企业最优努力水平与被同行企业举报概率和被公众举报概率的三维关系分析对仿真得到的图5.3分析得到企业的最优努力水平与被同行企业举报概率和被公众举报概率正相关。随着互联网行业对产品、服务的合作兼容性认可度越高,进而对产品、服务的合作兼容程度要求也会越严,所以企业对产品合作兼容的自律性却越低时,越易被同行企业发现举报,此时,企业为了避免惩罚成本将会提高努力合作兼容的水平。而当企业的互联网技术越先进隐蔽,违法竞争行为越复杂多样化时,越不容易被公众发现举报,此时企业为了减少努力成本会选择降低自己的努力水平;但当政府监督力度加强,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越健全、公众对互联网产品合作兼容意识越强时,企业被公众发现举报的可能性越高,此时企业为了躲避惩罚成本和获得较高社会评价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国外关于企业间竞合关系研究的述评及展望[J]. 周杰,张卫国,韩炜. 研究与发展管理. 2017(06)
[2]恶性竞争的触发及约束机制研究——基于“3Q大战”的案例[J]. 熊艳,李常青,魏志华. 经济管理. 2017(08)
[3]“互联网+”时代政府的市场监管职能及其履行[J]. 郁建兴,朱心怡. 中国行政管理. 2017(06)
[4]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中的实用主义批判[J]. 焦海涛. 中国法学. 2017(01)
[5]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的行为正当性判定标准研究[J]. 史欣媛.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01)
[6]互联网竞争中不当干扰行为的认定[J]. 王文敏. 知识产权. 2016(10)
[7]委托代理关系下监督强度与激励机制设计[J]. 武开,张慧颖. 系统工程. 2016(07)
[8]“案例群”归纳法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J]. 田辰,吴白丁. 竞争政策研究. 2016(04)
[9]委托代理框架下项目投资的最优合同设计[J]. 陈丹梅,李仲飞. 中国管理科学. 2016(05)
[10]互联网经济的政府监管原则和方式创新[J]. 沈岿.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16(02)
硕士论文
[1]网络外部性、市场进入与兼容性策略选择[D]. 谭孝权.重庆大学 2010
本文编号:3516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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